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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权力与权利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7 0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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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权力与权利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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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 第1期

解读权力与权利

徐晓明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

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

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 ),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究生。

一、权力和权利的概念及演变

(一)权力的界定及演变

权力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力量,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之中,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权力的概念从来就不存在一个能统治一切的定义,对权力的定义基本上分为三类:政治学的、社会学的、法学的。有代表性的关于权力的学说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能力说。 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 第二,强制意志说。权力是 一个人或一些人在某一社会行动中甚至不顾其他参与这种行动的人的抵抗的情况下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 第三,关系说,权力是 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或其它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 。上述对权力的定义,尽管在表述上不同,但我们还能发现一些关于权力的共性东西:权力关系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但这种关系是不平等的,它是管理-服从关系;权力是一种力,是一种支配力或影响力,这种力能使受方的意志受到影响进而服从权力行使方的意志;权力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力在权力受方不服从时表现出来。

从渊源上讲,权力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笔者认为,权力乃为权利而生,为权利而设。它本身是以相应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源在于利益。阶级社会中的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群体生存、发展和秩序,保障权利,实现正义而产生的。而为此利益,原始社会氏族中的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便让与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公共权力,而正是公共权力的出现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才有了法定权力,并有了法定权利。权力是权利的分流与让与,权力是以权利为基础,权力的本意是为了权利。但权力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性和扩张性,同时由于权力的执掌者受人性和时代的局限,使权力容易脱离其授予的本意而压制权利。迄今权力演变史表明,公共权力虽然时常同民众权利相背离、超越和异化,但它毕竟本源于民众权利,并始终环绕民众权利而波动

起伏。它有时同权利基本保持一致,有时明显偏离,当长期严重背离而得不到修正时,政治改良或运动迟早会爆发,又使权力向权利回复。随着人类社会文明日益进步,就总趋势看,权力背离、超越和异化曲线的波动幅度会愈来愈小。

权力的本质在于正义,不具有任何正义的权力是赤裸的暴力,即使这种正义为现实的非正义所假借和压抑。权力应当与权威相结合,公益、保障能力和不可处分是权力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三者缺一都不能构成完整的权力。权力的表现形式及其载体可能多种多样,但其价值在于保障权利,维护正义。从应然的角度看,权力应当是一种义务,这是权力的核心要素。在该义务上赋予一定的 能量 ,并通过特定载体,就可以使其由观念化为现实的力量。权力的本源在于权利,服务才是权力的灵魂。

(二)权利的界定及其演变

权利 一词萌芽于西方社会,概念正式形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拉丁文 Jus 原来有十余种意义,其中有四种接近于我们当今所理解的权利,这就是:1.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威;2.权力,即一种受到法律支持的习惯或道德权力;3.自由权,即一种受到法律承认的正当自由;4.法律地位,即法律秩序中的地位。

学者对权利的研究,大约有三种学说:其一,意思说,权利之本质为意思之自由或意思之支配。其二,利益说,主张权利乃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认为权利只有依法规定属于个人的利益,即为权利。其三,法力说。权利是法律和国家权力保证的人们为某种特定利益而进行一定行为的 力 。一般而言,对权利的典型定义为: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依法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或者说是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权利在英文中为 right 即 正确、正当之意。权利首先应当是一种正当性,这是其最本质的涵义;其次,权利应当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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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本质在于正义,正义是其出发点和归宿。没有正义,权利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可能。正当性、利益和自由是权利的三要素,三者缺一即不构成一项权利。同时,权利作为理性的社会产物,又具有社会性和历史发展性,是客观世界与主观认识相互作用的结果。天赋是不存在的,一切权利都产生于人脑,产生于社会。人类社会形成以后,权利处于不断的生成消亡转换之中。

二、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首先,利益为权利之本,权利乃权力之本,利益则可谓权力之根也。简言之,权力本源于权利,并最终本源于利益。

其次,在任何一种外在的权利(道德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中,我们都能觅到权力的影踪,一方面,个体权利总是受到群体权力的支持,否则权利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每一种权利又都能产生或具有一种权力,否则,它也无法成为现实的权利。以法律权利为例,当法律确定了公民的某项权利时,它表明了国家对这项可能或现实地被行使的公民权利的认可,群体或国家的权力支持是个体或公民权利中的权力的来源,缺乏前者的支持,公民权利则根本不可能产生,即使产生也无法实现,因为它缺乏改变某种法律关系的能力,没有权力的支持,它只是一种虚幻的权利;法律权利可以说是国家对社会中的部分道德权利、习惯权利从法律上予以承认的结果,它以它的合法性分享着国家权力。

再次,权力本源权利和利益之后仍一刻也离不开权利,这不仅是指前面已说明的权力应始终为权利而作用,而且是指权力需要相应的权利作依托,即作为权力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无权力的权利,固然难以确立和实现∀无权力作用,根本不能形成权利,因为利益未经权衡确认,它只是利益而非权利,无权力保障,权利难以实现,形同虚设;而无权利作依托、作基础,权力也无由存在,无由发生,也是虚有之力,或者虽属于力,而并非权力。

最后,权力和权利可以而且事实上经常转化。一方面,权利转化为权力,权力乃为了权衡、协调、界定、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而设置、存在和作用;另一方面,权力在反作用于权利时,调整着利益分配关系,形成和改善权利关系,使各主体权利得到界定和确认,使某些主体取得或让与某些权利,这就是权力转化为权利。这种都是正常的社会公认范围内的转化。

三、正确认识权力和权利对法治的意义

权利与权力不仅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而且也是社会法律生活和政治生活运转围绕的两个轴心。正确认识和处理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将是现代法治社会需密切注意的核心问题。

法治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寻觅的 理想社会,而现代法治又是法律发展的理想状态。建设法治国家,所迫切解决的问题就在于公法领域如何处理权力和权利的问题。法治社会,权利是法治的源泉,而权力与权利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如何避免权力对权利的侵害、避免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背离,建立权力和权利的制约机制,则是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共同价值∀∀∀人类的利益的根本目标。

参考文献:

[1]周永坤著,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漆多俊论权力法学研究.2001(1).

[3]范进学.法学核心范畴关系论∀种比较法的分析.法律科学.

2001(1).

(责任编辑:张小玫)

(上接第46页)

目前,我国的权力监督制度、立法和司法制度、人才选拔制度都还不健全,的查处率低、处罚力度小,致使权力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不被发现。这就大大降低了权力的预期成本。从反的角度而言,监督、选人、热法、取证等一系列的反活动耗费的成本很大,虽然也有收效,但往往是反成本和收效不成比例。受贿100元的案子和受贿100万元的案子,可能要花费同样的成本。因此,由权力行为带来的利益大、险小、机会成本小。正是基于对成本远远小于收益的这种分析,才使权力者铤而走险。

三、我们还应从权力本身制定反措施

对公共权力进行适当分割。对权力进行适当分割以权制权,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当权力行使者对决策事务有垄断权、对提供合法和非法服务有唯一决定权,就最有可能发生。权力分割机制能够破坏权力主体以私利为目的滥用权力的完整条件,就是说,当某一权力主体行使不当权力时,就会受到另一权力主体设置的障碍而不容易得逞。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制约公共权力的执行,这样的监督机制把行政公职人员的权力纳于监督者的权力之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者对行政公职人员的有效制衡。对此,我们可以借鉴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和廉政公署的某些经验。另外,应该为新闻监督自由提供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环境,对新闻记者的反调查、取证工作给予支持,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充分发挥新闻监督、监督的作用,把权力者置于一个规范、高效的监督环境之中,使他们权力的风险和成本加大,从而减少的规模和频度。

增加社会公众对反的政治参与。随着社会进步所导致的公众自我意识、权益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越来越敏感、越来越不能容忍。应当充分发挥包括强大的公众、广泛的举报在内的公众反参与形式的作用,培养广大社会公众的反责任意识。公众可以使行政的丑闻在民间广为流传,并以巨大的力量推动调查、严惩。因此,为强化公众举报,一方面要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力度,另一方面采取措施加强对举报者的保护。这样,公众才能大胆、积极的参与到反的社会洪流中,协助高效节能的惩治分子。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154.(责任编辑:彭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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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9卷第1期解读权力与权利徐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权力与权利作为法学、政治学或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一直是中外哲人学子不断探索的古老命题。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权力和权利是法理学的核心范畴。关键词:权利;权力;法治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540(2003)01-0047-02收稿日期:2002-12-11作者简介:徐晓明(1974-),女,黑龙江大庆市人,苏州大学法学院2000级硕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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