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要法系,涵盖了世界上一些主要的国家。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其代表有德国、法国、中国等;而英美法系则当然以英国和美国为其代表。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点的比较,一直都是比较法学家们所热衷的话题。
两大法系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其简述如下:
(一) 审判机关:
通常对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管辖,而另外设立行院受理,故法系是属于行院与普通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
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院。
(二) 审理的依据:
通常对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
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
通常对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
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
通常对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
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这个问题,说大不大,说小不小,大致简述如下:
(1)法的渊源不同: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法的分类不同: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行、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
法系主要是继承了罗马法而产生的,而英美法系恰恰是未继承罗马法,二者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如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等。本文所选取的诉讼程序的比较,只是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具体司法制度上的一个差异。研究不同法系之间的差异是非常有意义的,可以使我们取长补短,吸收别的法系中的好的制度,来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这将会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处于紧锣密鼓的阶段,在立足于法系成文法的同时,适当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等,来充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放眼于全球,大胆地吸收、借鉴外国的法律制度中的精华。
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