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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4: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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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一: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2第号: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地段,进行的行为,其东西米,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秭归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秭归县人民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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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一: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2第号: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地段,进行的行为,其东西米,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秭归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秭归县人民提起行政
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

【篇一: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2 第 号

 :

 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地段,进行 的行为,其东西 米, 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 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秭归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秭归县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签收人:

  (公章)

 年月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2012 第号

 :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  峡江路地段,进行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其东西米, 南北  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于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户自行负责。

  签收人:

  送达人:

 (公章)

 年月日

 本通告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留存归档。

【篇二:土地违法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存根)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八政拆字 [  ] 第 号  八政拆字 [  ] 第 号 :

 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的行为(或超过批准面积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现责令你户(单位)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  限 日内立即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位

 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你户(单位)在接到责令了如

 指限期拆除通知之日至期满不自行拆除,我乡将依法申请

 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字: 八松乡

 年  月  日  年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注:本通知书一式二份 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你户(单位)在接到责令了如指限期拆除通知之日至期满不自行拆除,我乡将依法申请国土资源局强制执行。 当事人签字: 八松乡 年  月  日  年月  日

【篇三:街道两旁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限期拆除城区街道两旁乱搭乱建棚屋、广告牌、  固定商品架、楼梯、车库等的通知回执单

洋溪镇

 2011年8月7日

 ………………………………………………………………………… 限期拆除城区街道两旁乱搭乱建棚屋、广告牌、  固定商品架、楼梯、车库等的通知书

 各户主、经营户:

 根据国家有关市容市貌及交通秩序管理法规、新化县市容市 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管理办法和洋溪镇《关于小城镇建设与管 理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洋溪城区的市容、环卫及交通秩序管 理工作,把洋溪打造成卫生文明城镇,经镇、研究决定, 对洋溪镇城区街道市容环境、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顿,彻底拆除 所有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棚屋、广告牌、固定商品架及楼梯、车 库等建(构)筑物,望有关户主、经营户积极配合支持,接此通 知后,于8月9日下午5点前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镇城建、 部门将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罚。

 特此通知

 洋溪镇

 201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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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限期拆除通知书【篇一: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2012第号:经查,你户(单位)于年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地段,进行的行为,其东西米,南北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秭归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秭归县人民提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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