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本公司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报请总经理核定。
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告备案,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下文,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写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招聘。
第五条 本公司新进的职员,无开招聘或亲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贴 2寸半身照片)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第六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的考试,有下列方式;
1.面试:分面谈及口试。
2.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3.测验:性格测验。
第七条 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高低及专业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 面试主持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1.要尽量使应征人员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2.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3.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4.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5.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九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的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的需要为原则。
第十条 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交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一条 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1.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2寸半身照片两张。
2.填写人力资源资料表。
3.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4.保证书一份。
5.扶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二条 凡经甄选合格的人员,应接通知指定的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尚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试用期限均为40天。
第十四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正式任用的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十五条 职员如因公务上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十六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间调职,以单位主管人自许可执行,事后向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间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十 职工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十九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任其本职。
第二十条 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其薪全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十一条 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加薪,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恢复原职原薪。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的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当然解职6种。
第二十三条 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写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交后,方得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
1.一般职员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签准。
2.(组长级)主管的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3.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的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1.年终考绩不及格及1年内记大过3次者。
2.连续旷职3日或年累积6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4.办事不力,玩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6.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7.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3次者。
8.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
9.私营事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
10.盗窃公物者。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1.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2.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请者。
3.触犯刑法被扣押3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4.因业务上需要及紧缩业务而导致减员。
5.年满60岁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
1.久病不愈满6个月以上者。
2.其他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二十 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九条 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恤办法另定。
第三十条 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员:
1.因业务紧缩。
2.全部或部分停业。
3.因不可抗力的事件须停业1个月以上。
4.对本职工作不能胜任者。
5.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三十一条 依前条规定资遣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方式如下;
1.在本公司服务满3个月而未满1年者,应于20日以前告知。
2.在本公司持续服务满1年以上而未满3年者,应于30日以前告知。
3.在本公司持续服务满3年及以上者,应于40日以前告知。
第三十二条 接到资遣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天。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资遣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的薪金外,可依劳动法付资遣费。
第三十四条 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