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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4: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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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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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摘 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

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成为西方法制先进国家的一种现代性司法潮流时,中国正自上而下推行法制化。在将一切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的理论支持下,诉讼被认为是先进的和树立法律权威的首要手段,社会成员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落后的、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但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诉讼不是万能的,诉讼对于民间纠纷的解决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调解,这种典型的中国式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再次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于是当2010年8月30日《人民调解法》出台后,全国各地掀起宣传《人民调解法》、学习《人民调解法》的热潮。调解,确实在诉讼之外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另辟了一条蹊径,但是《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毕竟是官方或半官方的调解,它与真正意义上的纯民间调解还是有许多不同之处,而恰恰是这种纯民间调解对于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研究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特征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在解决民间纠纷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有了一定的重要意义。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概述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以及特点

《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对于人民调解的特点,尽管专家学者们说法不一,但总的来说人民调解有如下的特点:

1.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11条规定和《人民调解法》第8、9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是村民和居民根据规定直接选举而产生的、具有一定任期的固定成员。

2.人民调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即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4.人民调解的方法是说服、疏导。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的基础上明法析理,通过说服、疏导的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5.人民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员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人民调解的目的是消除纷争。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三位一体”、“大调解”,其目的就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7.人民调解是一种司法辅助手段。《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依法确认的有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二)民间调解的概念与特点

民间调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调解,是指调解之外解决民间纠纷的各种方式的调解。广义的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并且人民调解是其最主要形式。狭义的民间调解即纯民间调解,“由民间组织或者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②关于狭义的民间调解,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但经过总结,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调解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信服和认可的法律服务所、律师服务所、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村民、族人以及亲友邻居。

2.民间调解的依据是民间通行的风俗习规、族法、习惯法以及各种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

3.民间调解的对象是民间纠纷。民间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普通的民事纠纷和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4.民间调解的方法是说服和劝解。民间调解是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说服使双方当事人都相互做出妥协、退让甚或压制,来解决纠纷。

5.民间调解的方式多数为口头协议。与人民调解相比较,民间调解主要是口头协议,

6.民间调解的目的和息相安。民间调解的首要目的是维系纠纷当事人原有的亲情、相邻、族里之间的社会关系,有、有范围的通过和解来解决纠纷。

7.民间调解的性质是单纯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民间调解不管从主体,依据、原则还是方法、程序上以不违法为底线,具有随意性。

二、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一)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的区别

1.主体不同。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委员会,而人民委员会是遵照《》和《人民调解法》规定,经群众直接选举而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专门组织,其成员是较固定的;民间调解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认同的和信服的第三方,其成员的组成具有任意性。

2.依据的侧重点不同。人民调解的依据是以法律为主,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为辅;民间调解主要是以不违背法律的民间法、风俗习规、社会公德为依据。

3.原则和程序不同。人民调解有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而民间调解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没有固定的原则和程序。

4.主体权力来源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授权,如《》第111条第2款和《人民调解法》第4条,民间调解第三方权力来源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赋予。

5.性质不同。人民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司法辅助手段,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民间调解是非官方性的、自发性的解决民间纠纷的手段。6.物质保障和经费来源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一部分,《人民调解法》第12条明确规定其设施和经费由相应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应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民间调解的设施和经费没有固定来源,一般都是自筹。

7.费用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一类不收取任何费用;民间调解的主体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有所不同,比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服务所调解民间纠纷一般会收取一定费用,而由德高望重的村干部、村民、族人以及亲友邻居调解的民间纠纷基本都是不收费的。

8.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人民调解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在某种程度上首先是为了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其次才是解决民间纠纷;而“民间调解的价值取向很大程度上仍然是息事宁人、平息纠纷,而非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目标,加之基层社会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为了维持其原有的社会关系,宁愿放弃部分的权利。”③

9.场所不同。人民调解有固定的场所,比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而民间调解没有固定的场所。一般情况下,纠纷双方当事人会在第三方的主持之下,或在家中,或在农地,或在路边,总之基本是在纠纷发生地点直接进行调解,而不会专门到村委会或是居委会进行。

(二)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联系

尽管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之间有着众多的不同,但它们都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模式也不乏许多共同之处:

1.目的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具体的可能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说它们的目的都是解决定纷止争,解决民间纠纷。

2.调解对象的范围基本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对象都是民间纠纷。

3.作用或功能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都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4.解决纠纷的方式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都是中立第三方的说服和说和。

5.文化基础相同。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文化基础都是中国传统的“无讼”、“厌讼”、“以和为贵”儒家思想文化。

6.不管是人民调解还是民间调解都具有经济、高效、便捷、公益性、群众性的特点。

7.调解的依据有相同之处。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依据的侧重点虽说不同,但他们都以当地通行的民间法和社会公德作为调解的依据之一。

总而言之,不管人民调解还是民间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从其产生——发展——繁荣——衰落——复兴的过程,我们不难看出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被人们重新发现其价值,除过历史文化因素的深远影响以外,还与民间纠纷的发展变化、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以及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密不可分。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虽然是两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二者之间的差别会越来越小,在大调解的格局下将最终融为一体。

[注释]

①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简称。中国学界一般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

②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96页。.

③张春萍:“诉讼与民间调解的制度比较”,江苏经济报,第B03版 2010年7月21日。

[参考文献]

[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02-114.

[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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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

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之间的关系[摘要]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形式,从淡出人们的视野到被人们重拾,不是法治的倒退,也不是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而是法制发展的一定程度,人们在法律思想的指导下,通过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寻求的一种更经济、更简捷、更高效、更适合自己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文章以人民调解和民间调解的概念和特点为基础来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在大调解格局下使二者之间相互吸收与借鉴,为民间纠纷的解决发挥更大的作用。[关键词]人民调解;民间调解;关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当ADR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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