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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杨涛作者:市
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此,机关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逐步改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真正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和谐警民关系,不断推进法治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一、以民为本,树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条件,就是要进一步强化为民服务的意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机关和人民的执法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必须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此,要教育民警摆正位置,准确定位自身的角色,怀有一颗“民本之心”、爱民之心,不能把人民群众赋予的特殊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更不能站在人民的对立面随意侵害群众的利益。要从涉及群众利益的窗口单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从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入手,真抓实干,竭诚为民服务,使群众真正信服,从而树立起人民诚心为民的公仆形象。
二、履行职责,提高工作绩效。一要遵循“什么犯罪突出就打击什么犯罪,哪里治安混乱就整治哪里、什么方式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的指导方针,坚持“命案必破”、“黑恶必除”、“逃犯必抓”“盗抢必打”“乱点必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努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机关的认同感和信任感。二要从实施社区、农村警务战略入手,充分组织和动员群众,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加强防控体系、防控机制建设,提高群众见警率,努力减少发案,增强群众安全感。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管理资源,加强对犯罪多发人群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诱发滋生违法犯罪的社会消极因素。三要不断改进和加强行政管理,文明执法,秉公办事,不断突出适应群众需要的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措施。四要坚持区分性质,区别对待,正确认识和处理件。本着最大限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因势利导,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社会不和谐因素,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一要教育和引导全体民警牢固树立“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法律”负责的观念,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民警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二要从有利于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将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倡导人性化、亲情化的执法模式。三要完善执法内外监督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行政监察法》、《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加大内部和社会各界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执法随意性,坚决防止因滥用权力损害群众权益的问题发生。四要明确执法范围,下大力气减少、杜绝行政干扰和非警务活动,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制度化的法律规章和条例代替行政命令,指导和约束警务行为,尽可能减少不规范的人为因素,营造宽松和谐的执法环境。
四、理解互信,健全和畅通警民沟通渠道。构架警民理解互信的桥梁,是构建新时期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一要推行领导干部接待群众、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开展警营开放和“大接访”活动,加强警民交流与沟通,拓宽社情表达渠道,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使信访案件依法得以及时处理。二要通过聘请执法、廉政监督员,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开展警风评议等各种形式活动,疏通和拓宽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建议和批评,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三要以创建和谐社区为载体,改革警务运作模式,推进警力下沉,沉到社区,实施警务前移,移到窗口。基层民警要密切联系群众,“零距离”接触群众,听民声、顺、解民忧、暖民心,对群众进行“感情投资”,做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拉近距离,增进感情。
五、深化宣传,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一要加大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警民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达成共识,为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二要深入宣传机关在履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经济”职能方面付出的艰辛努力和取得的突出成绩,唤起群众对民警的认同和理解。三要落实警务公开,把人民应履行的职责和任务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工作透明度,树立阳光、诚信的形象。四要积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队伍的模范典型,让群众真正了解民警、信赖民警。同时,要正确把握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防止产生负面效应,引导群众拥政爱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