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市规划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行政相对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乡村违法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7.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地方可局部调整总规划,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原则,并设“城乡规划的修改”专章,对规划的修改作出十分严格的法律。这部分内容与原有法律规定相比有重大变化。原有法律赋予城市局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权利,对城市详细规划的调整未作具体规定。而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修改的条件、程序和权限都作出了严格。一是要“先报告、后修改”。需要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先向原上级审批机关做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二是要“先论证,后修改”。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三是要原程序审批。修改后的城乡规划必须根据原审批程序由原上级审批机关再行审批。此外城乡规划法还建立了规划修改补偿制度。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法还建立了新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一是乡村规划实施“一证”制。原来在乡村规划区建设需要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即所谓的“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取消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今后乡村建设只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一个证件,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是精简城市(镇)“一书两证”制度。主要表现在原有法律规定,所有公建项目都要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而城乡规划法则规定只对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原有法律规定需要审核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后,才能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现在,城乡规划法则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只需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不必再审核总平面布置图。原有法律规定审定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城乡规划法则规定只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建立竣工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制度。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黄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