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
使用单位:
安装地址:
使用编号:
施工单位:
施工责任人:
电梯质检员: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1、本报告书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中对于施工自检报告的要求制作。本自检报告仅作为一种推荐性范本,供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2、本报告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防爆电梯、消防员电梯、杂物电梯除外)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自检。
3、本报告需签字的表格中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人员、质检员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准代签。
4、本报告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也可使用计算机出具,但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不得涂改。确需更正时,应在原错误处划删除线,在其附近书写正确内容,并加盖或签上更改人的印章或姓名、标注更改日期。
5、各项“检验结果”一栏中有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填写“符合”或“不符合”;若无此项目时,填写“无此项”。 “结论”一栏中只能填写“合格”、“不合格”、“/”(表示无此项)等单项结论。必要时,相关项目应当另列表格或者附图,以便数据的记录和整理。
6、自检报告中的结论是对被检设备安全状况的综合评定,如全部项目均合格,则自检报告的结论为“合格”;当存在不合格项时,应在“第一次自检结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栏内,根据《检规》给出“不合格”的第一次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由自检员确认并在整改情况栏中填写了相关项目的复检合格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7、报告中不应遗留空白表格,无此项或不详情况应填写“无此项”或“不详”。
8、检验机构在自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实施监督检验,自检单位需向检验机构提交本报告一份备存。本报告一式三份,其他两份分别存入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本台电梯技术档案。
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建筑名称: 安装/改造/大修合同编号: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电话 | |||||
| 建设单位 | |||||||
| 施工单位 | |||||||
| 制造单位 | 制造许可证号 | ||||||
| 安装/改造/大修 | □/□/□ | 施工单位许可证号 | |||||
| 出厂编号 | 电梯出厂日期 | 年 月 日 | |||||
| 电梯型号 | 电 梯 类 别 | ||||||
| 驱动方式 | 曳 引 机 | 型号 | |||||
| 控制方式 | 速比 | ||||||
| 曳引比 | / | 曳引绳n×Ф | ×Ф mm | ||||
| 提升高度 | m | 曳引轮节径 | Ф mm | ||||
| 顶层高度 | m | 电动机 | 额定功率 | kw | |||
| 底坑深度 | m | 转速 | r/min | ||||
| 额定载重量 | kg 人 | 控制柜 | 型号 | ||||
| 额定速度 | m/s | 编号 | |||||
| 层/站/门 | / / | 安全钳 | 型号 | ||||
| 开门方式 | □中分,□旁开(左、右) | 编号 | |||||
| 轿厢规格 长×宽×高 | × × mm | 缓冲器 | 型号 | ||||
| 编号 | |||||||
| 限速器 | 型号 | 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有) | 型号 | ||||
| 编号 | 编号 | ||||||
| 保护装置 | 型号 | 层门门锁装置 | 型号 | ||||
| 编号 | 轿门锁(如有) | 型号 | |||||
| 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
| 该电梯已按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完毕。 自检合格。 | |||||||
施工单位(盖章): 负 责 人(签字): 年 月 日 | 制造单位确认 (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年 月 日 | ||||||
| 设备名称 | 使用登记编号 | ||||
| 使用单位 | 使用地点 | ||||
| 型号 | 控制方式 | ||||
| 额定载重量 | Kg | 额定速度 | m/s | ||
| 层 站 数 | 层 站 门 | 是否经过改造 | 是 否 | ||
| 内部编号 | 产品编号 | ||||
| 制造单位 | 制造日期 | 年 月 日 | |||
| 维护保养单位 | 联系人 | ||||
| 维保许可证号 | 联系电话 | ||||
| 使用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维保单位应急救援电话 | ||||
| 检验依据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 ||||
| 主要检验仪器设备 | |||||
| 检查日期 | 整改完成日期 | ||||
| 备注 | |||||
| 序号 | 项目及类别 | 检验内容与要求 | 检验结果 | 结论 | ||||||||||
| 1 | 1 技术 资料 | 1.1 制造 资料 |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的出厂随机文件: (1)制造许可证标注的技术参数能覆盖所提供电梯的相应参数(试生产样机除外); | |||||||||||
|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的电梯(试生产样机除外); | ||||||||||||||
|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以及这些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编号(门锁装置除外)等内容,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 ||||||||||||||
|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 ||||||||||||||
| (5)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及井道布置图,其顶层高度、底坑深度、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进入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 ||||||||||||||
| (6)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 ||||||||||||||
| (7)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 注A-1: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加盖国内代理商的公章 | ||||||||||||||
| 2 | 1.2 安装 资料 | 安装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 (1)安装许可证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 ||||||||||||
|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 ||||||||||||||
| (3)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
|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 ||||||||||||||
| (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含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及竣工日期。 注A-2: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安装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
| 3 | 1.3 改造 、 重大 维修 资料 | 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维修资料: (1)改造或者维修许可证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所施工电梯的相应参数; | ||||||||||||
| (2)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清单以及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 ||||||||||||||
| (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 ||||||||||||||
| (4)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 ||||||||||||||
| (5)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 ||||||||||||||
| (6) 改造后的整梯合格证或者重大维修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或者证明文件中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资格证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注A-3: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 | ||||||||||||||
| 4 | 1.4 使用 资料 |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 (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 ||||||||||||
|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1.1、1.2、1.3所述文件资料(1.2的(3)项和1.3的(4)项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修理的,1.1、1.2、1.3项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安装竣工后,是否提供了范本? | ||||||||||||||
| (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安装竣工后,是否提供了范本? | ||||||||||||||
| (4)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 ||||||||||||||
|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否提供了交接备忘录? | ||||||||||||||
| 5 | 2 机房(机器设备间)及相关设备 | 2.1 机房通道与通道门 | (1)应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通往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高出楼梯所到平面4m; ②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 ③梯子高度超过1.50m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在65°~75°之间,并不易滑动或者翻转; ④靠近梯子顶端应设置把手。 | |||||||||||
| (2)通道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 | ||||||||||||||
|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60m,高度应不小于1.80m,并且门不得向房内开启。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应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它类似警示标志 | ||||||||||||||
| 6 | 2.2机房(机器设备)专用 | 机房(机器设备间)应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 ||||||||||||
| 7 | 2.3安全空间 | (1)在控制屏和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为0.50 m或屏、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高度不小于2m; | 深__m 宽__m 高__m | |||||||||||
|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人工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0.60m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2m; | 深__m 宽__m 高__m | |||||||||||||
|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应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 ||||||||||||||
| 8 | 2.4地面 开口 | 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凸出地面至少50mm | __mm | |||||||||||
| 9 | 2.5照明与插座 | (1)机房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在机房内靠近入口(或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应设有一个开关,控制机房照明; | ||||||||||||
| (2)机房应至少设置一个2P+PE型电源插座; | ||||||||||||||
| (3)应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 ||||||||||||||
| 10 | 2.6断错相保护 | 每台电梯应具有断相、错相保护功能;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 ||||||||||||
| 11 | 2.7 主开 关 | (1)每台电梯应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②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1m之内,应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 ||||||||||||
|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
| (3)主开关应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的防止误操作; | ||||||||||||||
| (4)如果不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 ||||||||||||||
| 12 | 2.8 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 ||||||||||||
| (2)曳引轮外侧面应涂成黄色; | ||||||||||||||
|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严重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 ||||||||||||||
| 13 | 2.9制动 装置 | (1)所有参与向制动轮或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应分两组装设; | ||||||||||||
| (2)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用两个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防止电梯再运行; | ||||||||||||||
| (3)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并且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 14 | 2.10 紧急操作 | (1)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部位; ③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⑤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2)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②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 ③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 ||||||||||||||
| (3)应急救援程序:在机房内应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 ||||||||||||||
| 15 | 2.11限速器 | (1) 限速器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应相符; | ||||||||||||
| (2)限速器或其他装置上应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3)使用周期达到2年的电梯,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电梯,应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 ||||||||||||||
| 16 | 2.12 接地 |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起,中性线(N)与保护线(PE)应始终分开; | ||||||||||||
|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与保护线(PE)可靠连接 | ||||||||||||||
| 17 | 2.13 电气 绝缘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符合下述要求: | 最大值 MΩ; 不符合 处 | |||||||||||
| 标称电压/V | 测试电压(直流)/V | 绝缘电阻/MΩ | ||||||||||||
| 安全电压 ≤500 >500 | 250 500 1000 | ≥0.25 ≥0.50 ≥1.00 | ||||||||||||
| 18 | 2.14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相符;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应在控制屏或者紧急操作屏上标注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的动作试验方法 | ||||||||||||
| 19 |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 3.1 井道 封闭 |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 |||||||||||
| 20 | 3.2 曳引驱动电梯顶部空间 | (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 ____mm | |||||||||||
| ②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 | ____mm | |||||||||||||
| ③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0.3+0.035v2(m),与导靴或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1+0.035v2(m); | ____mm | |||||||||||||
| ④轿顶上方应有一个不小于0.5m×0.6m×0.8m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实测: m × m× m | ||||||||||||||
| 注A-4: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 ①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2,但是不小于0.25m ②电梯额定速度大于4m/s时,可以减少到1/3,但是不小于0.28m | ||||||||||||||
|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0.1+0.035v2(m)的制导行程。 | ____mm | |||||||||||||
| 22 | 3.4 井道安全门 |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11m时,其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 |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 (3)门上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23 | 3.5 井道 检修门 | (1)高度不小于1.40m,宽度不小于0.60m; | ||||||||||||
|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 ||||||||||||||
| (3)应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 ||||||||||||||
| (4)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 ||||||||||||||
| 24 | 3.6 导轨 | (1)每根导轨应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2.50m(如果间距大于2.50m应有计算依据),端部短导轨的支架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 ||||||||||||
| (2)支架应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 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 ||||||||||||||
| (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5m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1.2mm,不设安全钳的T型对重导轨不大于2.0mm; | ||||||||||||||
|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0~+2mm,对重导轨为0~+3mm | ||||||||||||||
| 25 | 3.7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 | ____mm | |||||||||||
| 26 | 3.8 层门地坎下端的井道壁 |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符合以下要求: 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 | 高度 ___mm 宽度 ___mm | |||||||||||
| 27 | 3.9 井道内防护 | (1)对重(或者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2.5m的高度,宽度应至少等于对重(或者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0.10m; | ____m | |||||||||||
|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设置隔障,隔障应至少从轿厢、对重(或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0m高度,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隔障应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 ____m | |||||||||||||
| 28 | 3.10 极限开关 | 井道上下两端应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强制驱动电梯的极限开关动作后,应以强制的机械方法直接切断驱动主机和制动器的供电回路 | ||||||||||||
| 29 | 3.11随行电缆 | 随行电缆应避免与限速器绳、选层器钢带、限位与极限开关等装置干涉,当轿厢压实在缓冲器上时,电缆不得与地面和轿厢底边框接触 | ||||||||||||
| 30 | 3.12井道照明 | 井道应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 ||||||||||||
| 31 | 3.13 底坑设施与装置 | (1)底坑底部应平整,不得渗水、漏水; | ||||||||||||
|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 ||||||||||||||
| (3)底坑内应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 ||||||||||||||
| (4)底坑内应设置2P+PE型电源插座,及在进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 ||||||||||||||
| 32 | 3.14 底坑空间 |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0.60m×1.0m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 | __m×__m×_m | |||||||||||
|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小于0.5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等比例增加至0.5m; | ___m | |||||||||||||
|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 ___m | |||||||||||||
| 33 | 3.15限速绳张紧装置 | (1)限速器绳应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有导向装置; | ||||||||||||
|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 ||||||||||||||
| 34 | 3.16缓冲器 | (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设置缓冲器,强制驱动电梯还应在行程上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1m/s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 ||||||||||||
| (2)缓冲器上应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或者标识和型式试验合格证内容应相符; | ||||||||||||||
|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
| (4)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正确,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5)对重缓冲器附近应设置永久性的明显标识,标明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最大允许垂直距离;并且该垂直距离不超过最大允许值 | 最大允许值 ___mm 实测值 ___mm | |||||||||||||
| 35 | 3.17 对重(平衡重)下方空间的防护 | 如果对重(平衡重)之下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 ||||||||||||
| 36 | 4 轿厢与对重(平衡重) | 4.1 轿顶电气装置 | (1)轿顶应装设一个易于接近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一个符合电气安全装置要求,能够防止误操作的双稳态开关(检修开关)进行操作; ②一经进入检修运行时,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只有再一次操作检修开关,才能使电梯恢复正常工作; ③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出相应的运行方向; ④该装置上设有一个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⑤检修运行时,安全装置仍然起作用; | |||||||||||
| (2)轿顶应装设一个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如果检修运行控制装置设在从入口处易于接近的位置,该停止装置也可以设在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 | ||||||||||||||
| (3)轿顶应装设2P+PE型电源插座。 | ||||||||||||||
| 37 | 4.2 轿顶 护栏 | 井道壁离轿顶外侧水平方向自由距离超过0.3m时,轿顶应装设护栏,并且满足以下要求: (1)由扶手、0.10m高的护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一半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 ||||||||||||
| (2)当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 高__m | |||||||||||||
|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其扶手外缘和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 ||||||||||||||
| (4)护栏上有关于俯伏或斜靠护栏危险的警示符号或须知。 | ||||||||||||||
| 38 | 4.3 轿厢安全窗(门) | 如果轿厢设有安全窗(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上锁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 ||||||||||||
| (2)轿厢安全窗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轿厢安全门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 ||||||||||||||
| (3)其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 ||||||||||||||
| 39 | 4.4轿厢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 轿厢及关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 | mm | |||||||||||
| 40 | 4.5 对重(平衡重)的固定 | 如果对重(平衡重)由重块组成,应可靠固定 | ||||||||||||
| 41 | 4.6 轿厢面积 | (1)轿厢有效面积应当符合下述规定。下述各额定载重量对应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允许增加不大于所列值5%的面积。 | ___m2 | |||||||||||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Q① | S② | |||||||
| 100③ 180④ 225 300 375 400 450 | 0.37 0.58 0.70 0.90 1.10 1.17 1.30 | 525 600 630 675 750 800 825 | 1.45 1.60 1.66 1.75 1.90 2.00 2.05 | 900 975 1000 1050 1125 1200 1250 | 2.20 2.35 2.40 2.50 2.65 2.80 2.90 | 1275 1350 1425 1500 1600 2000 2500⑤ | 2.95 3.10 3.25 3.40 3.56 4.20 5.00 | |||||||
| 对于非商用汽车电梯,额定载重量应当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 注A-5:①额定载重量,kg;②轿厢最大有效面积,m2;③一人电梯的最小值;④二人电梯的最小值;⑤额定载重量超过2500kg时,每增加100kg,面积增加0.16m2。对中间的载重量,其面积由线性插入法确定 | ||||||||||||||
| (2)对于为了满足使用要求而轿厢面积超出上述规定的载货电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在从层站装卸区域总可看见的位置上设置标志,表明该载货电梯的额定载重量; ②该电梯专用于运送特定轻质货物,其体积可保证在装满轿厢情况下,该货物的总质量不会超过额定载重量; ③该电梯由专职司机操作,并严格人员进入 | ||||||||||||||
| 42 | 4.7 轿厢铭牌 | 轿厢内应设置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载重量)、制造厂名称或商标;改造后的电梯,铭牌上应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只标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改造竣工日期等 | ||||||||||||
| 43 | 4.8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轿厢内应装设符合下述要求的紧急报警装置和紧急照明: (1)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能够自动接通紧急照明电源; | ||||||||||||
| (2)紧急报警装置采用对讲系统以便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当电梯行程大于30m时,在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操作地点)之间也设置对讲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的供电来自前条所述的紧急照明电源或者等效电源;在启动对讲系统后,被困乘客不必再做其他操作 | ||||||||||||||
| 44 | 4.9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下应装设护脚板,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高度: m 宽度: m | |||||||||||
| 45 | 4.10 超载保护装置 | 电梯应设置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在轿厢内的载荷超过110%额定载重量(超载量不少于75kg)时,能够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并且轿内有音响或者发光信号提示,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完全打开,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状态 | ||||||||||||
| 46 | 4.11安全钳 | (1)安全钳上应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规格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型式试验合格证、调试证书内容与实物应相符; | ||||||||||||
| (2)轿厢上应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 ||||||||||||||
| 47 | 5 悬挂装置 、 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防护 | 5.1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的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悬挂钢丝绳和补偿钢丝绳应报废: ①出现笼状畸变、绳芯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4根;或者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12根(对于股数为6的钢丝绳)或者大于16根(对于股数为8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90%。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
| 48 | 5.2端部 固定 |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采用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其端部固定应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 49 | 5.3 补偿 装置 | (1)补偿绳(链)端固定应可靠; | ||||||||||||
| (2)应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 | ||||||||||||||
| (3)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还应设置补偿绳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应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 ||||||||||||||
| 52 | 5.6旋转部件的防护 | 在机房(机器设备间)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在井道内的曳引轮、滑轮、链轮、限速器及张紧轮、补偿绳张紧轮,在轿厢上的滑轮、链轮等与钢丝绳、链条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均应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 ||||||||||||
| 53 | 6轿门与层门 | 6.1门地坎距离 | 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35mm | ___mm | ||||||||||
| 54 | 6.2 门间隙 | 门关闭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8mm,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允许达到10mm; | ___mm | |||||||||||
|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人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前条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___mm | |||||||||||||
| 55 | 6.3 玻璃门 | 层门和轿门采用玻璃门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玻璃门上有供应商名称或者商标、玻璃的型式等永久性标记; | ||||||||||||
| (2)玻璃门上的固定件,即使在玻璃下沉的情况下,也能够保证玻璃不会滑出; | ||||||||||||||
| (3)有防止儿童的手被拖曳的措施 | ||||||||||||||
| 56 | 6.4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门应设置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当人员通过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该装置应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
| 57 | 6.5门运行和导向 |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 58 | 6.6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应有一种装置能够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自动关闭装置采用重块时,应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 ||||||||||||
| 59 | 6.7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保持开锁位置 | ||||||||||||
| 60 | 6.8 门的锁紧 | (1)每个层门都应设置门锁装置,其锁紧动作应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 ||||||||||||
| (2)轿厢应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 ___mm | |||||||||||||
| (3)门的锁紧应由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该装置应由锁紧元件强制操作而没有任何中间机构,并且能够防止误动作; | ||||||||||||||
| (4)如果轿门采用了门锁装置,该装置也应符合以上有关要求 | ||||||||||||||
| 61 | 6.9 门的 闭合 | (1)正常运行时应不能打开层门,除非轿厢在该层门的开锁区域内停止或停站;如果一个层门或者轿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 ||||||||||||
| (2)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都应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 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 ||||||||||||||
| 62 | 6.10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不得互相碰擦 | ___mm | |||||||||||
| 69 | 8 试验 | 8.1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 当轿厢上行速度失控时,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动作,使轿厢制停或者至少使其速度降低至对重缓冲器的设计范围;该装置动作时,应使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
| 70 | 8.2 耗能缓冲器试验 | 缓冲器动作后,回复至其正常伸长位置电梯才能正常运行;缓冲器完全复位的最大时间限度为120s | ____s | |||||||||||
| 71 | 8.3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 (1)施工监督检验:轿厢装有下述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①瞬时式安全钳,轿厢装载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作为试验载荷; ②渐进式安全钳: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对于轿厢面积超出规定的载货电梯,取1.25倍额定载重量与轿厢实际面积按规定所对应的额定载重量两者中的较大值作为试验载荷;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轿厢装载1.5倍额定载重量。 | ||||||||||||
| (2)定期检验: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 ||||||||||||||
| 72 | 8.4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动作试验 |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限速器-安全钳动作应可靠 | ||||||||||||
| 73 | 8.5平衡系数试验 | 曳引电梯的平衡系数应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___% | |||||||||||
| 74 | 8.6空载曳引力试验 |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曳引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应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 ||||||||||||
| 75 | 8.7 运行试验 |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 ||||||||||||
| 76 | 8.8消防返回功能试验 | 如果电梯设有消防返回功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开关应设在基站或撤离层,防护玻璃应完好,且标有“消防”字样; | ||||||||||||
| (2)消防功能启动后,电梯不响应外呼和内选信号,轿厢直接返回指定撤离层,开门待命 | ||||||||||||||
| 77 | 8.9 电梯速度 |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电动机施以额定电压时,轿厢承载0.5倍额定载重量,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得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额定速度的92% | ||||||||||||
| 78 | 8.10上行制动试验 |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轿厢应被可靠制停,并且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 ||||||||||||
| 79 | 8.11下行制动试验 | 轿厢装载1.25倍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曳引机应停止运转,轿厢应完全停止 | ||||||||||||
| 80 | 8.12静态曳引试验 | 对于轿厢面积超过规定的载货电梯,以轿厢实际面积所对应的1.25倍额定载重量进行静态曳引试验;对于额定载重量按照单位轿厢有效面积不小于200kg/m2计算的非商用汽车电梯,以1.5倍额定载重量做静态曳引试验;历时10min,曳引绳应当没有打滑现象 | ||||||||||||
| 使用资料: |
| (1)使用登记资料(范本) |
| (2)安装自检报告(本报告) |
| (3)日常自行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范本) |
|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范本) |
| (5)年度自检记录或者报告(范本) |
| (6)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范本) |
| (7)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范本) |
| (8)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
| (9)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范本) |
| (10)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
| (11)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范本) |
| (12)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交接备忘录) |
| (13)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本自检报告中) |
| 初检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 |
| 质检员: 施工人员: 检查日期: |
| 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
| 质检员: 施工人员: 检查日期: |
| 自 检 结 论 |
| 施工单位(盖章):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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