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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4: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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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AgriculturalLeadingEnterprises,缩写:CAALE。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服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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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AgriculturalLeadingEnterprises,缩写:CAALE。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服务,维
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Leading Enterprises,缩写:CAAL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行业自律,推动农业产业化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职能部门委托,制定农业产业化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素质,维护行业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根据授权开展统计,参与制订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向反映企业发展中的困难,为出台惠农惠企扶持性提供决策参考;

(三)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组织承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评估、技术鉴定、名优产品评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咨询服务,协助会员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五)积极向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诉求,提出建议并协助解决会员相关问题,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农业产业化刊物,建立行业信息交流平台,开展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技术、投资、市场等各类信息服务;

(七) 组织农业产业化论坛,进行国内、国际行业技术交流合作,受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

(八)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培训活动;

(九)承办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以及在本会业务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登记注册;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五)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交需讨论审议的事项;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出终止动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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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中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AssociationofAgriculturalLeadingEnterprises,缩写:CAALE。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及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服务,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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