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级伤残至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为10%至100%,每一级递增10%。
附加赔偿系数,十级伤残起为1%,每一级递增1%。
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赔偿系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一个附加赔偿系数,但总和不得超过100%。
例中:以最高伤残等级二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90%,增加一处二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9%,增加三处三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8%×3=24%,拉回一个十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2%。赔偿系数合计为90%+9%+24%+2%=124%,已经超过100%了,应按100%计算,此例中,实际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等同了。
本案 40%+2%*2=44%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该标准规定,构成多个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Ct×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符号含义:
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按其中最高一个级别计算。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一个的伤残赔偿指数(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试计算如下:
1、一个一级,一个二级,一个十级 =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赔偿责任系数 × 20年 × (100% + 9% + 2%)。
2、一个二级,一个三级,一个十级 =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 赔偿责任系数 × 20年 × (90% + 8% + 2%)。
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取值范围为:0%~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均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0%-10%的取值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通常来说,合理的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是全责,实际赔偿额还需要在以上计算公式上再乘以一个赔偿责任系数,“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这个责任系数只对超出交通责任强制险限额部分有意义,限额以内部分不分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比例基本为100%、70%、50%、30%、0,针对机动车与行人,各省市也制订了一些规定,一般对机动车一方增加10%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