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单位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件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商签订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食品生产单位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和农贸市场采购的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七、按食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