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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5 23: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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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名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颁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质函[2010]776号【颁布时间】2010-08-30【实施时间】2010-08-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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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规名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颁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质函[2010]776号【颁布时间】2010-08-30【实施时间】2010-08-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名称】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颁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0]776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

  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0〕35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今年9月继续在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组织开展 “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服务城镇化发展为重点,围绕“质量提升”,大力开展优质工程创建,努力营造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注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全面提高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努力把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到新水平,为提高我省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主题

  抓质量水平提升,促发展方式改变。

  三、活动内容

  (一)着力营造“质量月”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的宣传和导向作用,积极组织多层次、立体化、系列化的宣传活动,深入工地现场,广泛宣传“夯实质量安全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奉献优质产品,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重视质量”等“质量月”活动主题口号,努力营造“创建优质工程、促进社会和谐”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一方面努力打造“徽匠”品牌,开展相关的技能比武或知识竞赛;一方面深入开展创“三优”活动(即创一百个优质服务窗口、一千个优良示范工程、一万个优秀党员先锋岗),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操作技能和工程质量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持续开展全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质量通病一直是住宅工程投诉的主要原因。今年是我省开展质量通病防治三年活动的第二年,也是确保活动取得成效的关键一年。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加大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力度,全面规范和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的保障水平,努力减少住宅工程质量投诉。

  (四)加强村镇农民自建住房的技术指导服务工作。为提高农民自建住房的质量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乡镇及有关部门,采取制作展板、板报、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质量大讲堂等多种形式,以《安徽省村镇农民自建住房建设技术指导手册》的宣传和培训为重点,开展质量安全知识宣传进村镇活动,普及质量知识,提升质量意识,加强技术指导,不断提高村镇农民自建住房的质量水平。

  (五)切实做好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今年省将校舍安全工程列为重点民生工程,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将全面进入加固、改造和重建实施阶段,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质量月”活动期间,组织实施一次专项检查,杜绝工程隐患,保障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校安工程的质量水平。

  (六)有力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以“质量月”活动为契机,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立项、验收及评审工作的开展为载体,组织召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场观摩会,促进建筑企业对新技术的应用,增强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意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推动质量水平迈上新台阶。

  (七)动员组织有关各方开展质量培训教育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活动。积极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注重发挥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广泛开展质量法规、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等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建筑企业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八)加强对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监督管理。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监管重点,大力抓好保障性住房、垃圾和污水处理项目、市政道路、桥梁等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质量监管。根据各地实际,组织针对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质量巡查,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项目提高监督巡查频次。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注重防范事故风险,杜绝“豆腐渣”工程,确保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的质量。

  四、工作要求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学习国家七部门印发的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突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月”活动。请各市于10月10日前将质量月活动开展情况报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时抄送厅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电子邮箱:yandawei81@163.com、ahzazz@ahjgzj.gov.cn

  附件:《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10〕351号)(略)

【法规名称】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颁布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建质函[2010]775号

【颁布时间】 2010-08-30

【实施时间】 2010-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安庆市园林局: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2004年实施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制度以来,我省首次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将进入第二个延期阶段。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原则上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1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建安〔2007〕224号)的要求进行。对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规定时间的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长三年。对自2007年延期以来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重新考核的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二、各市对不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应组织进行不少于16学时的继续教育。根据我厅《关于委托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园林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 129号)文件精神,“c”类人员由各市将继续教育成绩导入“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在企业申报后由各市进行网上延期审核和审批;“a”、“b”类人员由各市进行继续教育后,将成绩报送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以统一导入数据库,再由企业申报,并经各市进行审核后,提交我厅驻省政务中心窗口进行审批。

  三、根据我厅建质〔2010〕129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9月1日开始,原直报我厅考核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近期,我厅将组织对总承包类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并对自2007年11月份以来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或被我厅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以及事故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重新考核。

  对经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合格的,考核成绩由我厅统一录入网上数据库中并保留一年有效期;对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不合格的,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对补考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吊销其已经取得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且在一年内不允许其申请重新考核。

  五、有关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三类人员”延期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和考核要保证质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将近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作为安全生产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2010〕223号文件的学习。严格对“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切实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 整体队伍素质。

  2、 为使“三类人员”延期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更加标准化、规范化,各市在实施对“三类人员”的培训教育时,应将本地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前书面报告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培训时统一采用我厅编写的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考核试题由我厅统一下发。根据各地要求,为满足各市对培训考核师资力量的需求,以及师资本身知识更新的需要,我厅将委托省建设行业安全协会组织师资培训。

  3、各市要将本地直接由我厅组织继续教育和重新考核人员的信息(含注册地在本市的原省直报企业),按照单位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姓名(以身份证为准)、身份证号码、岗位职务、联系电话的顺序,用excel电子表统计汇总后,以书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于9月20日前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具体培训和考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4、自2008年12月1日对建筑施工安全许可实施网上审批以来,仍有部分企业未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网上备案,给公众信息查询和企业信誉业绩管理等工作造成困难。请各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督促指导施工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将“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信息录入“安徽省施工安全许可动态管理信息平台”,10月1日以后在信息平台上查不到相关信息的“三类人员”,将影响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

  5、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动态监管,及时将“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信息,包括对企业和项目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发生事故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被通报批评的,或作出特殊贡献成绩显著的等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充分发挥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优势,加大和社会公众监督力度,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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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法规名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颁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建质函[2010]776号【颁布时间】2010-08-30【实施时间】2010-08-30【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领域“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根据国家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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