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为公司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突出激励在绩效分配中的作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
2.以德为先、注重绩效、广为认可。
3.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规、明确标准。
4.价值导向、示范引领、激发活力。
5.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本办法所称荣誉表彰及奖励,是指公司通过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形式,对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褒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全面领导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审议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审定公司重大奖项表彰名单和申报上级单位重要奖项推荐名单,讨论决定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的制度建设、统筹协调荣誉表彰及奖励事项等。公司各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明确实施细则,落实各项具体工作。各推荐单位负责对评选推荐的申报名单及推荐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第六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工作一般在本办法设置的奖项范围内开展。增设荣誉表彰及奖励项目,经与组织人事部协商后,报公司审批。
第三章 表彰奖项
第七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党内荣誉、示范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专题活动表彰和重大专项奖励等。
第 党内荣誉,主要包括公司“两优一先”表彰等。授予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作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党务工作者、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党组织。公司“两优一先”为年度表彰。
第九条 示范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产业之星”系列评选等。授予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决策部署,在营造崇尚先进的积极氛围,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其中,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拥有创新、拼搏、奉献精神,能代表公司主体价值,在保障公司任务顺利推进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年度优秀员工授予在本年度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主动,爱岗敬业,善于合作,高效率完成本年度工作任务,具有很强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为公司树立良好模范作用的优秀个人;“产业之星”系列评选包括“发展之星” “新人之星”“服务之星”“奋斗之星”等具有标杆示范意义的表彰项目。“发展之星”授予,品行端正,钻研业务本领,勇于创新,员工公认并为公司发展、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个人;“新人之星”授予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同公司文化,有强烈集体荣誉感与使命感,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的35周岁以下优秀青年个人;“服务之星”授予具有尊重服务理念,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一线服务优秀个人;“奋斗之星”授予持续为公司创造效益,不断拓展目标客户,带头完成经营业绩指标,在本单位各类产品或服务销售业绩排名前列的优秀个人。上述奖项进行年度表彰。
第十条 工会表彰主要包括公司先进工会组织及干部、公司三八红旗手、公司技能竞赛表彰、公司基层优秀集体等。授予在公司工会工作、妇女工作和技能提升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需要适时表彰。
第十一条 业务评比主要包括公司财务工作表彰、法治工作表彰、宣传工作表彰、文明单位表彰、医疗工作评比、护理服务表彰等。授予在公司相应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根据业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评比。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表彰指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开展的年度感动人物评选等活动。年度感动人物评选旨为弘扬公司“心怀大爱 真诚利他 创造感动”核心价值观,加强品牌文化建设,全方位展示业务发展和员工风采。年度感动人物评选在全公司开展,聚焦普通员工,通过网络投票最终确定授予对象。
公司可根据实际,开展其他类型专题活动表彰。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奖励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服务创新、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管理创新、年度专项贡献等方面的奖励。授予在上述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年度重点工作需要确定奖项,开展表彰。
其中,设立服务创新奖项,授予在机构运营过程中新的设想、新的技术手段转变成新的或者改进的服务方式。设立管理创新奖项,授予在公司机制改革和经营管理方面创新突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示范效应的集体。
依据创新成果实际,适时表彰。
第十四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重大级和重要级。
重大级奖项主要表彰和奖励在公司改革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表彰大会上授予奖章、奖牌、证书。主要包括党内荣誉、重大专项奖励、公司年度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劳动模范等。
重要级奖项主要表彰和奖励在公司经营发展各专业领域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党内荣誉、团青表彰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示范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专题活动表彰和重大专项奖励由奖项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对象通过提名或评选产生,一般按照推荐、审核、决定等程序进行,根据表彰条件严格把关、好中选优。
第十 对拟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公司发布表彰决定,视具体情况颁发奖章、奖牌、证书,发放奖金等。
第十九条 受到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集体和个人,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评选。
第二十条 表彰及奖励名单须及时送公司组织人事部留存,党内荣誉、示范表彰、团青表彰、工会表彰、业务评比和重大专项奖励中的个人表彰审批文件归入员工人事档 案,作为员工晋级、干部选聘任用的参考。
第五章 奖励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发放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重大专项奖励可给予集体和个人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根据上级单位要求和公司管理情况,报公司审议后确定。
(二)重大专项奖励以外的重大级奖项,对获得表彰周期在2年以上奖项的集体和个人可给予物质奖励。其中,集体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3万元,个人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1万元。
(三)面向一线组织和技能人才的重要级奖项,可给予一定奖金用于基层组织活动开展和技能人才培养。其中,基层优秀集体等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2万元,“产业之行”系列评选表彰、专题活动表彰等奖励标准一般不超过3,000元,各类技能竞赛表彰可对竞赛获奖者给予奖金,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二条 获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如无物质奖励,且同一获奖事项未在公司获奖的,公司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公司荣誉表彰及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各级党组织应当给予荣誉表彰及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出席公司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评上级单位荣誉表彰及奖励。
第二十五条 荣获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作为公司先进典型宣传重点,在内外部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在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仪式活动和各类干部员工培训班等重要场合,对先进事迹重点宣讲宣传,营造尊重荣誉、崇尚荣誉、激励担当作为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六条 获得荣誉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应珍视并保持荣誉,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努力工作,自觉维护声誉,积极发挥榜样带头作用。任何人不得出售、赠送、出租、变卖、销毁和丢弃奖章、奖牌及证书,或将其用于其他盈利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得荣誉表彰及奖励的集体和个人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表彰及奖励的,应当结合实际撤销其所获荣誉表彰及奖励,收回其奖章、奖牌或证书,撤销相关表彰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