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2.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4.2.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职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1/2.
5.1.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用水量:
1000平方<面积<=5000平方时,用水量10L/S
面积>5000平方时,用水量15L/S
5.3.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10000立方<体积<=30000立方时,用水量15L/S
体积>30000立方时,用水量20L/S
5.3.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24m<建筑高度<=50m或30000立方<体积<=50000立方时,用水量10L/S
建筑高度>50m或体积>50000立方时,用水量15L/S
6.2.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
6.3.1(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然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活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谨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