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门诊部的医疗、护理、预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组织制定门诊部的工作计划,经院长、分管副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第三条 负责领导、组织、检查门诊患者的诊治和急诊、危重、疑难患者的会诊和抢救工作。接收大批外伤、中毒、传染患者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定期召开门诊系统会议,协调各科关系,督促检查医务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医护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整顿门诊秩序,改进医疗作风,改善服务态度,简化手续,方便患者就诊,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严防差错事故。
第五条 负责组织门诊工作人员做好卫生宣教、清洁卫生、消毒隔离、疫情报告工作等,坚持天天清扫、周末大扫除,保持门诊清洁卫生,传染病除及时上报外,还要及时消毒,防止院内感染。
第六条 领导接待和处理门诊方面的群众来访、来信工作。
第七条 门诊部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应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