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
1. 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 妊娠合并内科疾病: 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 怀孕期间异常: 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
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