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渝府发〔2012〕62号)、《重庆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投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1号)、《重庆市关于进一步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财税的意见》(渝办发〔2012〕182号)和《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18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黔江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营经济是黔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生力军。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富民兴区”的重要力量,是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率先在渝东南地区实现全面小康的强大动力。2011年,全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0.6%,上缴地方税收占全区地税收入的47.9%,民营企业达到2015户,民营经济在促进就业、聚集人气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
(二)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形势紧迫。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较为复杂,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更多挑战。我区民营经济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上看,民营企业依然存在规模体量较小、创新能力不强、融资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与加快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不相适应。因此,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是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总体要求。思想、勇于创新,破除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机制壁垒,把我区建设成为重庆市和武陵山区民营经济最优惠、服务最优良、经商最诚信的城市之一;按照“非禁即入”、“非限即可”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领域,支持做大做强、延伸产业链和开展科技创新,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效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切实降低物流、税费、要素、融通成本,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
(四)主要目标。到2015年,力争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达到60%以上,新增各类市场主体2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000户,形成国资、民资协调发展格局,推动黔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扩大投资领域
(五)鼓励参与“大通道”和物流枢纽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支持参与物流基地、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专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和物流品牌,着力打造承接重庆主城、辐射周边的物流枢纽。(责任单位:区交委、区、区商务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大通道管委会)
(六)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开发农村小水电、火电、煤电联营、天然气开发及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开发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新型能源。充分用好本地煤炭资源,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支持参与煤炭等资源勘探开发和供煤基地建设。支持投资参与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国土房管局、区、区水务局)
(七)科学引导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围绕建设渝东南地区金融服务中心目标,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八)鼓励参与水利和市政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辖区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和山洪灾害防治等工程项目建设。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通过公开拍卖经营权方式,鼓励参与已建成项目运营管理。按照“企业提供服务、购买监管服务”的原则,开展乡镇供排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管理试点。(责任单位:区水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市政园林局)
(九)鼓励参与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参与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兴办大型专科医院和综合性医院,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支持有基础的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院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平台试点建设。(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十)鼓励参与教育和文化事业。围绕打造武陵山地区教育高地,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协调适当增加民办高校招生指标。支持进入许可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事出版发行、演艺娱乐、文博会展、动漫游戏,扶持开发土家族苗族刺绣等民族服饰、民间工艺品和传统婚庆、演艺等服务。(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文广新局)
(十一)鼓励投资商贸旅游业。围绕建设武陵山区域性商贸中心,支持民间资本投入专业市场特别是集购物、休闲、娱乐、美食于一体的大型购物中心建设,支持电子商务结算中心、商贸网络、物流配送、冷冻冷藏、大型超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行业连锁经营和联盟发展,支持会展产业发展。鼓励参与武陵山地区旅游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投入旅游基础及配套设施和旅游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旅游局)
四、放宽经营条件
(十二)放宽注册资本。允许以实物、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拥有的其他公司股权等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试行注册资本货币“零首付”,允许延长出资期限。除高危和重污染行业外,允许前置许可要件不完备的企业先行登记注册,一年内完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十三)放宽注册名称。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名称、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放宽企业冠名,投资主体冠名不受经济组织形式,支持并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冠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十四)放宽经营场所。允许民营企业以房屋产权证、规划或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协议、占道经营许可证等作为经营场所的有效使用证明。(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五、创新金融服务
(十五)认真落实市上加强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定期召开银政企联席会,向金融机构推荐优质民营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金融产品服务创新,设立中小微企业信贷部和民营企业特色柜台,提高中小微企业授信规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十六)完善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可放宽到50%。(责任单位:区金融办、银监分局)
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十七)全面落实国市税收优惠。严格执行国市关于民营经济发展有关财税优惠,指导民营企业找准与经营的最佳结合点,用好用足国市的财税优惠。(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十八)设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除市上每年切块我区的3000万元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区设立每年1亿元规模的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鼓励类产业的贴息和补贴。加强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发挥性资金的引导作用。(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工商联、区)
(十九)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服务业。对新办的重点商贸和物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项目资金支持;对新办软件和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企业,给予贴息支持;对重点骨干旅游企业,2015年内本年度比上年增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区级部分的50%返还企业作为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地税局)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投资现代农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打造1个中心城区、10个重点集镇、100个农民新村、1000个特色院落的“4个1”居住体系建设工作,支持参与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贸市场、非营利性基本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管理。支持民营企业以冠名的名义捐资建设农民新村道桥建设,对参与农民新村公共服务设施、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发展的民营企业给予产业投资和运营管理支持。(责任单位:区城乡建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区农委、区民政局)
(二十一)减少和执行低限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企业收费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对特殊困难企业,阶段性降低企业收费标准;对两年内新办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工业生产、商贸物流建筑物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工商分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二)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扩大规模、退城入园的用地需求。对一次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新办民营企业,经批准可分期按比例缴纳,在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对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民营企业,按法律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民营企业需长期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生产加工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入股共同兴办企业。(责任单位:区国土房管局)
(二十三)保障人力资源需求。民营企业所需紧缺人才统一纳入全区人才引进、培养发展规划,民营企业引进人才在子女入学、就医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区财政从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民营企业家与经营管理人员高端培训计划”,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提升高级管理人才的综合素质与企业公司治理水平。支持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储备急需行业的技工,定期为民营企业的普工、技工等开展技能技术在岗培训。(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教委、区工商联)
(二十四)保障资源、能源、厂房等需求。水、电、气、煤、油、运等要素供给,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加大标准化厂房建设力度,鼓励符合入驻条件的民营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落实相关优惠。(责任单位:区经信委、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十五)支持科技创新和实施品牌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新产品以及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标准、计量、质量管理体系等基础建设和认证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参与各类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和获得国家级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委、区财政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
(二十六)支持镇乡工商业集聚发展。鼓励各镇乡开展招商引资,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农村,落实投资镇乡的民营企业享有相关招商引资优惠。分片区开展镇乡工商业集聚区建设试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布局镇乡商圈、配送中心、石材、农林产品深加工、粉体材料等项目。(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投促办)
八、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七)科学规划和引导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规划,突出发展重点,及时公布投资、产业布局、财政税收、统计数据等信息,制定和修订重大要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区内外民营企业平等享受所有相关。(责任单位:区、区经信委、区工商联)
(二十八)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不得随意设置行政审批条件,对互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实行部门并联审批、联合办理,实行并联审批环节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行政审批所需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责任单位:行政服务中心、区法制办、区监察局)
(二十九)提高服务质量。对民营企业申请的重大事项进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探索建立选派机关干部到民营企业挂职工作制度,定向帮扶企业发展。对于招商引资项目,落实区级部门“一对一”责任代办和跟踪服务机制,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要落实“绿色通道”有关规定,提供“保姆式”服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区投促办、区工商联)
九、强化组织保障
(三十)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领导机制。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联席会制度和现场办公会制度。区级相关部门要制定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公开承诺,街道镇乡要成立相应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区委、区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街道镇乡和区级相关部门综合目标考核。(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镇乡)
(三十一)建立民营经济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季度座谈、半年分析、年度总结的例会制度,通报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总结部署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工商分局、区经信委、区统计局)
(三十二)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机制。建立完善统筹协调、领导联系、环境监测、统计评估、督导巡查、考核奖励等机制,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统筹。规范检查行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三乱”现象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四难”行为,宽松发展环境,准确掌握民营经济发展动态,区委督导巡查办要及时督查区委、区交办事项办结情况,建立“双向互评”方式,推动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委督导巡查办、区考核办、区监察局、区统计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