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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知识点总结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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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知识点总结

管辖知识点总结管辖概述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各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意义:是审判权在内部的具体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诉讼(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三)均衡各级人民的工作负担(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7、38、39条四、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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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管辖知识点总结管辖概述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各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意义:是审判权在内部的具体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诉讼(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三)均衡各级人民的工作负担(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7、38、39条四、民事案
 管辖知识点总结

管辖概述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指各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意义:是审判权在内部的具体落实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诉讼

(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三)均衡各级人民的工作负担

(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7、38、39条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概念: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                       权限。

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影响的范围、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

二、各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管辖。(民诉法第17条)

      2、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特殊原因除外)

      3、高级人民指定:500万以下标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                                         讼标的额在500万-1000万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所属高院或中院         辖区。

(二)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

      (5)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

(三)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民管辖。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和标准

概念: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标准:1、诉讼当事人的住所地(一般地域管辖)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特殊地域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辖区的隶属关      系来确定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      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1、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        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      告注册登记地人民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诉讼      的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管辖

    3、票据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4、运输合同纠纷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5、侵权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    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8、海难救助费用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9、共同海损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    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

    概念:专属管辖,是指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法律强制规定由特定的人民    行使管辖权。排除任何外国对诉讼的管辖权,也排除了当事人以协    议方式选择国内其他管辖

    专属管辖的种类:

   (一)不动产纠纷

   (二)港口作业纠纷

   (三)继承纠纷

   (四)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    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诉讼,专属中国管辖)

   (五)双方均为军人或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庭管辖。

五、共同管辖

    概念: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对同一诉讼    案件都有管辖权。

    

   确立共同管辖的原则:

第一,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起诉,以原告选择起诉的为    本案的管辖。

第二,原告向几个共同管辖都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六、协议管辖

    概念: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    之前或    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

    特点:可以使无管辖权的取得管辖权,也可使有管辖权的丧失管辖    权。

条件:

1、它只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适用;

2、所选择的管辖只限于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五个中的一个;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定管辖

   概念:人民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称为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  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类型: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概念: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因发现本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审理

    条件:

第一,受诉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

第二,受移送的人民依法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三,移送只能一次,受移送的不得再次将案件进行移送。

根据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不发生移送管辖:

第一,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不得将案件    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二,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    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

第三,具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其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因当事人住    所地、经常居住地在诉讼中发生变更而受影响,即不发生移送管辖的问题。

二、指定管辖

    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根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       辖区内的下级人民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    院指定管辖。

2、人民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    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概念: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一案件的    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民转移给上级人民,或者由上级人民转移    给下级人民。

条件:

1、受诉依法律规定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

3、移送应当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1、下级向上级转移;2、上级向下级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把案件的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    辖权的人民,其性质是移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    的人民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其性质是    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之间进行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    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    实。也可以在不同级别的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决定或同意;而移送管辖则由规定。    即只要受诉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    人民批准。同时,受移送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件。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是指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提出的不服该对本案行    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一般是本案的被告

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3、对人民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    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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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知识点总结

管辖知识点总结管辖概述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概念:指各级人民之间和同级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意义:是审判权在内部的具体落实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诉讼(二)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三)均衡各级人民的工作负担(四)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五)维护国家主权三、管辖恒定概念: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7、38、39条四、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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