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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对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和多元化标准的要求,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是衡量员工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标志,是公司聘任和员工应聘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未经公司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第三条 申请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人员,应参加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规定的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权限
第四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系列的设置和评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由公司职称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核和推荐工作。凡是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系列,公司不再组织评审。
第五条 参加全国统一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的员工,按照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时间、专业等自愿报名,费用自理。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申报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成绩合格者,凭证书和考务材料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确认其资格的有效性,有关考务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职称委员会的管理职责和范围。
1、及时了解和掌握任期内公司符合申报任职资格的人员情况。
2、负责参加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鉴定人员的资格审核。
3、根据公司岗位编制和职位说明书的要求,负责组织对具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七条 职称委员会一般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公道正派、在同行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较高威信的专家组成。公司职称委员会负责相应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任职资格评审、推荐和聘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和“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聘分开”的原则,严格按评审权限、程序、纪律、标准和进度开展工作,确保审核质量。
第 职称委员会成员组成要结构合理,体现各专业、学科和不同工作性质人员的代表性。职称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委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职称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担任;副主任2人,委员4人。职称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为3年。职称委员会届满未按时换届或未履行换届审批手续的,该职称委员会不得继续开展任职资格评聘工作。
第九条 职称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召开职称委员会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组成人员的2/3方为有效。职称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每次会议对同一送审对象只进行一次评审和投票表决,不重评重议。在评聘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时,该委员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任职资格评聘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公司职称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根据确认的任职资格信息,建立相关情况的基础台账。
第四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认定,适用于符合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的员工和见习期满初次认定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新进入公司需要核定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员工。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上报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具体规定如下:
1、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确定“助师”级资格;
2、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师”级资格;
3、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中级资格;
4、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确定为中级资格。
第十三条 从公司所在城市以外的城市转入公司,在调入前已在原单位获得高、中、初级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到地方人事主管部门办理流动认定后,方可参加地方人事主管部门高一级别的职称评审。
第五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各系列、各级别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资历等项要求,按照国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中国化工集团公司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凡符合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在公司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员工,均可参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并如实提供评审材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所需材料参加集团公司或公司所在地相关部门的评审。
第七章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是公司聘任专业技术和管理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考试单位颁发国家人事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 由集团公司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发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评审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颁发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第八章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第二十条 公司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按照评聘分开的原则,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并结合公司的岗位定编要求,由公司职称委员会对专业对口或相近的符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聘任。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按公司薪酬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拟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符合岗位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拟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员工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与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相关。
第二十三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资格,从聘任通知文件下发之日的下个月一号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聘任职务有效期内岗位发生变动的、任职资格发生变化的及聘任职务有效期届满的,由公司职称委员会进行重新聘任。
第二十五条 应聘专业技术职务、技师及高级技师职务,由员工本人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公司专业技术职务应聘审核表》交本人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统一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由职称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应本着诚信和尽职的原则,认真对待员工提出的申请,明确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称委员会对存在明显错误的申请应不予进行审核。
第二十 公司职称委员会对员工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进行审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审查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或部门意见的合理性;
2、审查员工本人所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性;
3、审查员工所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与其本人所从事岗位工作的符合性;
4、审查员工所应聘的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满足其所在岗位职责的要求;
5、审查员工以往连续三次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是否达到称职以上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职称委员会应将审核结果,在公司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第三十条 公司所有员工对职称委员会所公布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公司监事部提出。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部应会同职称委员会对审核结果进行重新审查,公布审查结果。对异议确定属实的,取消申请人的应聘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再次应聘。对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员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审核结果公示期满后,由公司职称委员会委托公司人力资源部对没有异议的申请行文下发聘任通知。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及时解除其聘任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
2、在任期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的;
3、由于个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4、因个人身体状况及其他原因,已不能继续履行所任职务要求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申报条件
一、晋升各级别任职资格,必须在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外语水平等方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基本资历和学历条件:
初级:
1、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专毕业一年以上,任技术员职务两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任技术员职务四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中级: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2、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任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高级:
1、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2、取得博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3、取得硕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4、取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教授级:
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外语水平要求:
对于评审条件中有外语水平要求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得博士学位人员;
2、取得经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回国人员;
3、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进修或工作1年以上;
4、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外语专业工作,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第二外语要求的人员。
(三)计算机水平要求:
对于评审条件中有计算机水平要求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国或省级职称计算机考试,且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计算机:
1、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级别证书的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 有关学历的规定:
(一)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管
理部门和学位委员会授权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的结业证书和专业证书,各类学历教育的结业及肄业证书,不能作为评审任职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人员(即本科院校毕业的工农兵
学员),其学历比照本科学历对待,申报高级任职资格按正常晋升对待,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应符合破格评审条件。
(三)评审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学历必须具备与申报专
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者,可进行破格评审。
三、 有关资历的规定:
(一)资历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申报高一级任
职资格人员,其资历或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计算,以申报学历的毕业时间为依据,资历年限计算截止点为申报年度的年底。
(二)通过国家开考系列考试获得现任职资格的人员,
在申请高一级任职资格评审时,资历年限的起点时间以证件取得日期为准。
四、 有关业绩和成果获奖的规定:
(一)业绩贡献中要求申报人员一般应是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论证、组织和指导者,并承担其中重要工作。
(二)申报教授级任职资格,需提交任现职以来获得的省部级以上成果和奖项;申报高级任职资格,需提交任现职以来获得的市级以上成果和奖项。一项科研、技术项目多次获奖,以最高奖励等级计算。主要包括有关项目的贡献证明、专利证书及授权证明、项目效益及获奖证明、成果鉴定证明等。
五、 有关发表论文、专业著作的规定:
(一) 申报任职资格,一般须在取得任职资格后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本专业论文,或出版过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专业著作。
(二) 评审条件要求申报人员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其发表刊物是指经过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专业期刊及其增刊(不包括各类报纸、内部出版物)。在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会、全国性学术技术交流会上宣读,但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在评审中可视为在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但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会议邀请函、获奖证书等)。在正式期刊上发表的综述性文章及各类论文简报、论文摘要、新闻短论、讨论发言等不能较明确地反映作者专业理论水平的短篇文稿,不视为发表论文。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
评审条件要求申报人员出版的专业著作(包括集团公司及其它省部级机构组织开发的专业教材),必须是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的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不包括以主编、副主编或编委名义出版的作品。合著及编著的专业著作,须说明作者本人撰写的具体章节、字数。
六、 对于破格评审的有关规定:
(一) 对于不具备规定资历、学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者、贡献突出者可进行破格评审。破格评审人数不超过当年评审总数的10%。
(二) 破格评审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不具备规定学历的评审和不具备规定资历的评审。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评审,必须具备相应资历,并且学历只能破一个层次;对于不具备规定资历人员的评审,提前申报不得超过2年,且申报学历的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初级任职资格不允许破格评审。
(三)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破格申报国家开考系列的高级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相应系列的中级任职资格且成绩合格。
(四)破格评审人员必须以申报当年计算,连续三次取得工作绩效考核“优秀”等级。
七、 申报任职资格的系列要与所在岗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变更工作岗位后,到现岗位工作不满1年,但符合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申报要求的,当年可参加原工作岗位专业系列的评审;到现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可参加高一级别任职资格的评审。
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
申报条件
一、政工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范围和对象。
本单位直接从事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负责人、专职党总支、党支部等,以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专职人员。具体岗位对应说明如下:
办公室中从事党办工作的党办负责人、秘书、文字秘书、机要秘书、信访办的人员,人事(组织、宣传)、监事(纪委、监察)等部门的人员、人民武装工作的人员,消防大队政委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有关评审条件。
(一)教授级高级政工师
1、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以来,主持过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课题研究,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过3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研究成果奖),或在国家级和省部级报刊各发表过1篇以上有份量、有影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包括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论文奖),或在省部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过1本以上(合著2本以上)政工理论专著,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8分以上。
2、能领导、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中取得突出成绩;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新经验,在全省、全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过重要影响。在下列条件中具备其中一条:①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获得全国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为所在单位获得全国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②取得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以来(初次参评人员在申报截止日前5年内),同时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或获得一项省级政工方面个人荣誉称号,又为所在单位获得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或为所在单位获得两项省级政工方面集体荣誉称号做出主要贡献。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高级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4、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职务。
(二)高级政工师
1、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取得中级专业职务以来,至少在市(地)级以上报刊正式发表2篇研究成果或1篇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发表、获奖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10分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担任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
3、在参评单位内部,从行政、业务等岗位转到政工岗位,又没有获得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直接申报评定高级政工师职务。
(三)政工师
1、能对群众做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文件,在市(地)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政工方面的研究成果,成果分数累计达到6分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双学位获得者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3年以上;博士学位获得者。
(四)助理政工师
1、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政工成果分数累计达到3分以上。
2、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2年以上或从事政工3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或从事政工8年以上。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
为全面提升技能操作队伍整体素质,充分挖掘员工潜能,大力推进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工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技能鉴定等级和范围
各工种的技能水平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技能鉴定范围为《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术工种,其中与本单位生产相关的工种主要有以下几个:石油库储运工、分离工、油品化验工、衡器计量、电焊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对象
1、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人员。
2、转换职业(工种)的人员。
3、其他需要鉴定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如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初级鉴定:
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不满六年的;
2、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中级鉴定: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初级证书满二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初级证书并经过中级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六年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高级鉴定: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中级证书满三年;
2、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中级证书并经过高级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的;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十年的。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所申报职业(工种)高级工证书,并且工龄满十二年的;
2、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技师培训达到规定学时的;
3、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二十年,在工作岗位有突出业绩的;
四、鉴定考试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技能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
五、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如下:
初级工:180元;中级工:210元;高级工260元;技师370元。证书工本费4元;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次增加10元。
六、高级技师鉴定
申报高级技师鉴定,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级技师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办〔2009〕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报名相关事宜:
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同底版一寸、二寸免冠照片各2张、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培训毕(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报名。
符合申报条件,并属劳动局技能鉴定中心管理范围内的工种鉴定,公司将统一组织报名工作。
八、考试费用报销事宜
凡取得职业技能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被公司聘任者,考试费用单位承担,员工报销时需提交等级证书和考试费用等材料;等级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九、新职业工种
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90个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外,国家、省又陆续确定了一些新的职业工种。目前新增职业工种主要有:秘书、项目管理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采购师等。新职业资格鉴定为全国统考,统一鉴定;自主报考,单位不再组织报名工作,单位不承担考试费用。想报考的员工可以登录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