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名投资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显名投资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向 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持股份,即甲方的出资以乙方名义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变兴路1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中有 万元由甲方实际投入。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定代持股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的名义出资 万元中有?万元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 月 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公司注册资本中的?万元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注册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 甲方享有《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义务,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甲方出资范围内并按照甲方的授权范围参与公司管理,代甲方领取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条 甲方授权乙方代表甲方参加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但乙方要就会议表决内容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 甲方转让股权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承诺无条件履行相关的法定手续。
第五条 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转让、处置代持甲方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六条 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在公司享受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乙方不享有甲方出资范围的股东权益。
第 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出资范围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甲方出资范围股东责任。
第九条 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条 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甲方同意或本协议约定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乙方不得利用显名股东身份谋取私利,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侵占公司财产和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由公司注册地人民管辖。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作为乙方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之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