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经费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单独实行成本核算。为保障食堂师生伙食质量,学校应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不得在食堂提取任何费用。学校应加强食堂监管,确保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2. 学校应确保将营养改善计划经费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营养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也不得以营养品代替营养餐。实行统一就餐,并建立就餐台账,详细登记和记录学生的就餐情况。严禁将该资金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3.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食堂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食物消耗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学校应定期公布经费收支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和价格,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4. 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