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反违章实施细则
第一部份概述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使反违章工作有章可循,违章必究,避免和减少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1.2各部门要把反违章作为安全文明施工工作的重点,克服以罚代管,只管不罚。加强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文明施工意识和“三不伤害”的能力。
1.3本实施细则制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393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XX建筑公司企业标准: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整合《管理手册》编号:XXJZ/QEO/SC-2010、《程序文件》(一、二)
1.4本实施细则经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集体付论通过后实施。
1.5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各工程项目自开工后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一周后执行。
1.6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管理部。
2、违章的分类
2.1从生产活动的组织与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及领导原因来分析,违章可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三类。
2.2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习惯等因素区分,违章可分为习惯性违章和偶然性违章二类。
3、查处违章主要原则
3.1反违章要运坚持重奖重罚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 遵守本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杜绝“说情风”,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3.2无论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发生未遂事故都要同样重视,将未遂按照已遂对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教育有关责任人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3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或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有权向上级领导反映。
3.4施工中有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予以安排,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就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的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3.5对因违章而发生事故(含死亡、重伤、轻伤、恶性未遂、未遂、轻微伤害、设备损坏等),依照相关条款予以加重处罚。
3.6对于重复违章的人员,可视情节加处数倍金额的处罚,屡教不改人员,由安监部门重新组织进行安全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7未列入本细则的违章行为,比照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3.8本细则为正常作业中的违章处罚,非正常的违章或未在细则中所列的违章行为由安全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处理。
4、作业性违章
4.1作业性违章定义域:指在建筑施工中,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违反保证安全施工和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4.2作业性违章主要指施工人员个人作业过程中发生的违章。
4.3作业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本人,因作业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者本人的责任。
5、装置性违章
5.1装置性违章定义域: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以及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不能保证人员和设备安全的一切状态。
5.2装置性违章主要指与生产有关的设备、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
5.3装置性违章的责任人主体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实施人员或直接领导,因装置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此类人员的责任。
6、指挥性违章
6.1指挥性违章的定义域: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方案(措施)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而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6.2指挥性违章主要指生产指挥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专为某项工作制定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发出的错误命令或做出错误决定的违章。
6.3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因指挥性违章而造成的事故要追究违章指挥者的责任。
第二部份 违章处罚
一、作业性违章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好安全帽,罚款100元。
2、垫坐安全帽和有意损坏安全防护用品的,罚款100元。
3、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裙子及裸背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元。
4、严禁酒后进行施工作业和指挥,违者罚款200元。
5、随意移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移作他用者,罚款100元。趴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安全网内休息或倚坐栏杆者,罚款100元。
6、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罚款100元。
7、禁止私拉电线,取暖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罚款100元。
8、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或更改电源相序者,罚款100元。
9、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座内使用,罚款100元。
10、潜水泵工作时央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工作无人监护,罚款50元。
11、现场配电箱、盘柜门未关闭,罚款50元。
12、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熔丝,罚款50元。
13、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穿越道路无可靠的保护措施,罚款100元。
14、在金属容器或坑并井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内,罚款100元。
15、在电源盘、电缆周围2米范围内进行焊、切割等高温、明火作业无保护措施罚款100元,烧伤电缆、电源盘罚款500元。
16、电焊机二次线损伤裸露,未时行绝缘包扎,罚款50元。
17、将焊、割炬皮管等工具存放在管道、容器、箱罐、坑井沟道,罚款100元。
18、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或吹扫衣服者,罚款200元。
19、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上或地面上,罚款100元。
20、氧、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措施起吊,罚款100元。
21、氧气、乙炔混装运输的,罚款50元。
22、每天工完后不及时关闭乙炔、氧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罚款100元。
23、乙炔、氧气皮管混用,罚款50元。
24、高处电、火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下采取防火隔离措施,罚款100元。
25、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中遗留物,留下火种,罚款100元。
26、高处作业严禁穿硬底鞋,违者罚款100元。
27、高处作业可能导致坠落,不按规定要求系挂安全带,罚款300元。
28、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消耗性材料料等物件,罚款500元。
29、高处作业时工器具,无防坠落措施,罚款100元。
30、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 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罚款100元。
31、高处作业切割、焊接的边角料作业 后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罚款100元,造成高空坠物时,罚款200元。
32、在高处进行追跑、打闹、打架等,罚款300元。
33、攀爬钢结构立柱、斜撑及在横梁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罚款100元。
34、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罚款150元。
35、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式将脚手架整体推倒,罚款200元。
36、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脚手架,不设明显警告标志,罚款300元。
37、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或梯脚无防滑措施,罚款50元。
38、站在石棉瓦、油毡、苇席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无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39、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起吊物件,罚款150元。
40、搭乘载货吊笼,罚款100元。
41、禁止履带式机械未经批准不加垫板在砼路面上行走(已按设计要求浇筑的路面),违者罚款200元。
42、吊物捆扎、吊装方法不当、在吊物上堆放、悬挂零星物件,罚款200元。
43、起吊超过额定负荷的吊物且无措施,罚款500元。
44、吊车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作业,无措施,罚款50元。
45、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闲置的钢丝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罚款50元。
46、带棱角、刃口的物件未加弧垫起吊,罚款50元。
47、向高处吊运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罚款200元。
48、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栓牢固的溜绳,罚款100元。
49、严禁在砂轮切割机上打磨工件及工具,违者罚款50元。
50、将双链条葫芦拆除成单链条使用,罚款100元。
51、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者,罚款50元。
52、未经办理操作许可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起重机械,罚款100元。
53、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及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罚款150元。
54、场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人货混装,罚款100元。
55、操作大型机械人员在驾驶室内打毛衣,看报刊杂志等 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罚款100元。
56、现场装运土、石的车辆无后门,罚款50元。
57、盘拖货箱带人或座位超过两人,罚款100元。
58、现场专用车辆严禁超速行驶,违者罚款100元。
59、转动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作业,罚款50元。
60、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时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罚款100元。
61、在机械的转动部份、转动护罩上坐立、行走或将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罚款 100元。
62、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罚款200元。
63、在易燃、易爆或禁火域动用明火,无操作票,罚款100元。
、压力容器、锅炉水压试验升压稳压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作业,罚款500元。
65、施工现场 明火取暖无作业票者罚款200元。
66、高处清理垃圾时不及时运走或阻塞通道,罚款100元。
67、在容器、新建房屋内、材料、设备堆放场等处大随地大小便,罚款100元。
68、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罚款100元。
69、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罚款50元。
70、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乱或用钢模板做脚手板或垫路,罚款100元。
71、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在房屋建筑内任意打洞者,罚款100元。
72、施工现场内除安全保安卫值班外,不允许有散居人员生火煮饭,发现一次,罚款300元。
73、临时断路、断水、断电、断气未办理工作票或没有相应措施的,罚款200元。
74、施工每天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的,罚款200元。
75、建筑垃圾、废料、废物,垃圾清理后不倒入指定的垃圾箱内,罚款200元。
76、施工区域内不准乱丢焊条头,每发现一颗,罚款20元。
77、施工区内不得有纸屑、烟头,每发现一个,罚款 20元。
78、施工现场只能在设立的吸烟点和工具房、办公室吸烟、违反规定者每次罚款50元。
79、现场流动吸烟者,罚款100元。
80、禁止在设备、管道建筑物上乱涂乱画,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81、施工区不按规定任意堆放设备、材料和加工场任意停放车辆(摩托车、自行车等);因特殊情况需堆放的,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不得阻塞交通,违者罚款200元。
82、禁止在施工道路上堆放材料(封路施工期除外),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83、禁止在施工道路上拌合砼,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84、现场施工机械、机具等应在正确使用,符合环境管理规定,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降噪防噪措施,违者罚款100元。
85、脚手架装卸、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拆、清理与修复应文明作业,不得乱扔乱砸,违者罚款200元。
86、现场范围内的施工、运输设备,必须最大限度地满足环保要求,如限速行驶、控制排污、进行防尘封闭与隔离等,违者罚款200元。
87、现场范围内的清洁施工,如施工道路清扫路面、清扫垃圾,必须采取严格的扬尘措施,违者罚款100元。
88、粉状材料和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资应有包装,无包装的使用不渗漏容器并加盖,防止扬尘,违者罚款200元。
、现场使用者用袋装水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尘措施,违者罚款100元。
90、现场喷砂、除锈作业四周应加防风围帘其它防尘措施,违者罚款200元。
91、各种化学品、危险品应采取封闭式、容器式管理,避免和减少对环境影响和人身危害,违者罚款300元,
92、 化学品、危险品所产生的废料、废液;保温作业废弃的保温材料;清洗工器具、设备等所产生废渣、废油以及办公区废纸、复印机废墨盒、废色带、废电池、废磁盘、废日光灯管、一次性水杯等,必须按规定的地方处置,违者罚款100元。
93、生活、生产污水的排放,必须符合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违者罚款100元。
94、现场禁止水长流、灯长亮,违者每次处罚款50元。
95、现场临散水泥拌合,施工材料以及设备临时堆放,必须符合项目管理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罚款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罚款500元。
96、氧气、乙炔瓶必须立放,不得平放,应置于瓶架内或有防倾倒措施,违者罚款100元。
97、加强成品保护意识,凡因措施不严、施工不当而造成的二次污染,下限按100元起点进行处罚。
98、保持良好的文明施工之风和文明行为、对于乱砸、乱扔、乱丢材料、设施、器具、设备等、下限按100元起点进行处罚。
二、装置性违章
1、施工现场各种安全设施必须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置,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违者罚款500元。
2、必须按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设置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实行三相五线制,违者罚款500元。
3、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罚款100元。电焊机无接地保护,罚款50元。
4、焊线、电源线必须统一集中布置,私拉乱接过通道无保护措施,罚款50元。
5、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防雨设施,罚款100元。
6、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潮湿的地方使用的行灯电压大于12伏,罚款100元。在电缆沟、隧道、 夹层、钢烟道内工作不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行灯电压超过36伏,罚款100元。
7、在金属容器内施焊时,容器外未设专人监护,罚款50元。
8、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罚款50元。
9、电气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罚款50元。
10、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箱、刀闸、电源板,罚款50元。
11、脚手板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板未绑扎,每处罚款50元。
12、高处作业的平台、走道、楼梯等未装设防护栏杆或未设防护立网,罚款100元。
13、高处危险作业下方未搭设牢靠的安全网,罚款200元。
14、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罚款200元。
15、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罚款200元/处。
16、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或围栏,罚款200元。
17、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罚款100元。
18、同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罚款300元。
19、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他承载能力,罚款100元。
20、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作业及施工完毕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罚款50元。
21、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罚款50元。
22、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较长时间,未将葫芦手拉链条栓在起重链上,并在重物上加保护措施,违者罚款50元。
23、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保护罩,罚款100元。
24、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罚款300元。
25、电梯口、预留洞口、楼梯口、通道口及各临边必须设置安装稳固的安全防护措施,违者罚款200元/处。
26、现场材料、构件、设备不按规定堆放,杂乱、阻塞道路,违者罚款100元。
27、办公室、工具房、车间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杂乱,罚款100元。
三、指挥性违章
1、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报批程序,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施工,违者罚款500元/项。
2、发布违反有关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罚款500元。
3、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罚款200元。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罚款300元。
4、不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罚款500元。
5、无视现场规章制度建设,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罚款100元。
6、安排非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施工,罚款500元。
7、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罚款200元。
8、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罚款300元。
9、施工项目无安全措施或不进行安全措施交底,无交底记录,施工负责人组织施工,罚款100元。
10、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指定专人监护,或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工作票,没有制定专项防范措施,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罚款200元。
11、经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措施有重大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均罚款200元。
12、施工未按经批准的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罚款100元。
13、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或施工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业票,罚款300元。
14、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罚款100元。
15、各施工单位领导没有及时组织对划分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清理,存在问题罚款100元。
16、擅自决定变动、拆除、挪用安全设施,罚款100元。
17、发生事故(含未遂事故)后不上报,不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罚款300元。
18、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罚款300元。
19、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或不进行处罚和教育,罚款200元。
20、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划分明确,责任落实,对有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部门下发通知在限期内未整改的,罚款500元。
21、项目部必须坚持每周一次安全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三定”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未按规定办理,罚款100元。
22、各部门每季度违章次数达到6次,罚部门500元,超过一次加罚200元,罚部门负责人300元,罚专职安全员100元。
23、安监人员(含专职安全员)违章规按同等条款加倍处罚。
24、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无故迟到者罚款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