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大诰:朱元璋亲自编撰的,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3.立(南京国民):根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的专门立法机构。
4.五听:西周时期法官审理案件所用的方法,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5.大明令:明朝洪武元年颁行的令。内容是国家政治及社会生活方面的制度,其按朝廷六部分篇,一直沿用到明亡,是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令”为名的法典。
6.录囚:中国封建时代一种由君主或上级长官向囚犯讯察决狱情况,平反冤狱,纠正错案,或者督办久系未决案的制度。
7.《元典章》: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
8.平政院:北洋时期设置的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9.秋冬行刑:中国古代社会的行刑制度,死刑的执行于秋冬两季进行,以应秋冬万物萧杀之气。
10.《永徽律疏》:唐高宗时期官方统一对律文进行注释,制成《永徽律疏》。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主要作用是解释和补充律条。
11.管制:根据地时期的刑罚之一,即对罪恶不太严重的反动党团各级负责人实行管制,自由。
12.六礼:西周时期婚姻成立有严格的程序要求,需要经过六道程序,称为六礼。
13.编敕:敕是皇帝在特定的时间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称为散敕。散敕不具有普遍性,需要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形式,还要经过特定的编修程序,即编敕。
14.三三制:政权人员的构成比例实行三三制,代表物产阶级和贫农的党员,代表中农和小资产阶级的非党的左派进步人士,和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的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
15.重罪十条: 《北齐律》在总结前代统治经验的基础上,将严重危害封建政权以及封建纲常礼教的十种罪。
16.《九章律》: 由相国萧何制定的,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参照秦律,增加户律、兴律和厩律三章,合称九章。
17.平政院:北洋时期设置从事行政审判和行政监察的机关。
18.凌迟:出现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19.一条鞭法: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合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20.土地改革中的人民法庭: 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所设,专门审理违抗和破坏土地法大纲,危害土地改革运动和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案件。
21.同姓不婚:汉族传统的婚姻禁忌。指同一姓氏的男女不得通婚。先秦至两汉的伦理和法律都反对同姓通婚。
22.《开皇律》: 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 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23.特种刑事法庭: 南京国民设立的,负责审理《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