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二条企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帐,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三条银行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帐,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出纳工作与银行存款对帐工作不能由一人担任。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帐必须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帐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四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五条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第六条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第七条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坏帐损失,要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财务负责人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银行账款未达账项要查明原因,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必须解决,如出现重大性差错,须及时上报主管经理,查明原因,并视其性质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法律责任;
(1)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2)支票的使用规定
(3)支票经管人员须将支票存入保险柜内保管
(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5)不准在未签发的空白支票上事先盖好签章;
(6)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应将空白支票交回银行;
(7)不准出借或转让支票;
(8)不准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9)不准将支票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签发;
(10)支票遗失,应由责任人立即向开户银行挂失,并向门报案;如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企业带来资金损失,确保企业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根据国家《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第四条企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制度》中使用现金的规定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条单位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六条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企业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
企业账户分为基本户、一般户、专用户与临时户,开设与注销的审批流程为: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财务部主任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企业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
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
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
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
4、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企业的缴税业务或农民工预储保证金等资金收付,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开设企业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企业名义开设账户。
第十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四大国有银行或对公司融资有帮助的银行。
第十一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企业原则上不办理各类保函业务。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票据的真实性,如收取假票或无效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公司原则上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四条企业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及开户信息。经办人领取银行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需要在支票上以“¥”符号限定其金额。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
第十六条出纳人员根据月度各银行存款账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和审核无误的收、付凭证后,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财务主管以方便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
第十当月发生经济业务的存款账户,出纳人员应于次月初及时取得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并逐笔与已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纠正;发现未达收支事项,要及时取得相关收付凭证并登记入账。月末不能取得凭证的未达账项,由出纳人员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使调节后的余额相一致。
第十九条每月月终,出纳人员应分别结出各银行存款账户的当月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好各银行账户收支报表,出纳签字后连同记账凭证、对账单和调节表一并交财务主管复核。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或内部审计小组,不定期地审查企业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
第二十一条对各种支票领用,须建立《支票购买、领用、作废登记簿》,由出纳人员进行序号序时登记,财务主管每月至少核查一次。
第二十二条对于作废的支票和凭证需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作废的支票须记录《支票购买、领用、作废登记簿》中。
第二十三条银行支票(包括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和签发,出纳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不能签发空头支票。
2、不能签发超过时间规定的支票,及远期或过期支票。
3、不能将支票交由收款公司或个人代为签发。
4、不能签发印鉴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支票。
5、不能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别的公司或个人使用。
6、不能将支票用做抵押。
第二十四条现金业务参见《有限公司现金出纳管理制度》办理、支票转账和银行电汇等业务参见《有限公司借款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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