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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4: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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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

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邓举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各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逐渐摒弃原来单独发展的状况,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在理财服务(品种设计、客户资源共享、代销等)、技术保障手段(银证通、托管)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便利条件。尤其以理财服务合作为多,且不断推陈出新:最初是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单,然后是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而现在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兴未艾,日渐增多。一、各种理财合作2003年初以来,银行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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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邓举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各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逐渐摒弃原来单独发展的状况,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在理财服务(品种设计、客户资源共享、代销等)、技术保障手段(银证通、托管)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便利条件。尤其以理财服务合作为多,且不断推陈出新:最初是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单,然后是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而现在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兴未艾,日渐增多。一、各种理财合作2003年初以来,银行与证券公司
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

邓举功

(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各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逐渐摒弃原来单独发展的状况,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在理财服务(品种设计、客户资源共享、代销等)、技术保障手段(银证通、托管)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便利条件。尤其以理财服务合作为多,且不断推陈出新:最初是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单,然后是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而现在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兴未艾,日渐增多。

一、各种理财合作

2003年初以来,银行与证券公司联合推出的“受托理财计划”引人注目,其运作原理是:银行向其客户推荐,加以口头保证保底收益,投资者与银行、券商签约或仅与银行签约,募集资金经由银行交券商负责运作,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本市场。这种合作,最早见于招商银行与招商证券在2003年元月初的“招商受托理财计划”,非常低调,但募集金额巨大,据称有15亿元的意向。随后多家银行、券商受到启发,开始纷纷推出类似金融理财合作。虽然没有对外公开宣传,但由于银行的保证(至少是口头),效果出乎大家意料,十分吸引投资者。至今已有7个受托理财计划推出,其中6个见下表(国信证券与工商深圳分行合作情况不明)。民生银行与民生证券也有类似的兴趣。

表1:银行与券商理财计划一览表

银行券商理财名称发行

时间

金额

亿元

预计年收益率管理费托管费投向

招商

招商

招商

1.1~1.8

4

1.98~5%

全国推广,起点10万元

兴业(上海)

海通

4.2~4.9

(5)

5%

0.5%

100%股市,起点5万

农行建行

(无锡)

国联

4

2.6%

85%债券,15%股市

工商(上海)国泰君安

安丹

4.16~4.22

10

2.6%

<1.2%

0.25%

国债、企业债、可转债、新股认购
农行(武汉)长江长江超越1.72~5%起点5万元

浦发(上海)天同同赢5.8~5.204~5>2.4%1%0.4~0.5%70%债券,30%股市

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在2002年下半年已经开展起来,主要表现在信托品种的发行。由于合作深度不足,募集金额不多,没有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对于这一新兴领域,银行积极尝试。目前多家银行从事代理资金收付业务资格被央行批准。从实际操作中看,代理资金收付与代理销售并无二致。有的银行没有获得这一资质,也在积极开展这一业务。这一合作的初始原因在于信托公司受到200份信托合同的。一些信托公司在银行的帮助下,募集了千万元至亿元不等的规模。以主要中心城市为例,北京主要有中信信托与农行、中煤信与民生银行的合作,上海有中泰信托与交通银行、上海银行、民生银行的合作。

信托公司与券商的理财合作也开始出现,例如,杭州工商信托与深圳世纪证券公司、英大信托与湘财证券合作。这种合作,以信托公司名义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品种,然后资金交券商实际运作。杭州工商信托已经募集二千万元,英大信托即将发行。券商借助信托这一形式,使得其募集资金的行为合法化,增加一个公开募集的渠道,信托公司发挥的作用则非常有限。

通过理财服务合作,券商将过去一对一、面对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借助于银行信用,改变为多对一的面向不特定客户的私募,增加了资金来源;信托公司依托银行的网点、高端客户资源优势,解决发行渠道不畅的难题;银行力图发展中间业务,突破本身理财服务单一的窘状,利用券商、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三方各取所需。

二、合作特点

银信、银证、信证的理财合作共同点:理财服务正在“产品化”,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募集金额要求、一定的资金投向、明确的发行期与运作期、集中式管理。

不同点也是比较明显:专用账户的使用不同(银证、信证合作中,银行、信托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处理,但券商如何使用资金无法得知,据笔者估计,券商可能与其它渠道资金混同,单立账户无法实现;银信中只有信托公司唯一开设账户,且专户封闭使用);当事人关系不同(银证、信证的合作中,对投资者而言,存在两个受托人;银信中只有信托公司一个受托人);资金投向不同(银证、信证合作的资金投向于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银信合作的资金主要投向为实业领域);资金运用方式不同(银证、信证为投资,银信主要为投资、贷款、租赁等多种);信息披露不同(银证的信息披露没有任何强制性规定;信证合作的信息披露对于信托公司有原则性规定,但对券商无约束;银信合作的信息披露责任在于信托公司,银行没有必要);法律依据不同(银证合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能保证财产及其收益的性;信证合作中,虽然对信托公司有法可依,但不能适用于券商;银信合作,主要依据《信托法》,对投资者的财产性有明确的约定);法律责任不同(银证合作,一旦发生问题,谁承担责任无法确定;信证合作,如果券商有过失,信托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银信合作,只追究信托公司的责任,不涉及银行。

三、各自的意图

与外资银行竞争,对中资银行而言,压力更多地在于盈利模式的改变,而非真实市场份额的争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盈利相当一部分来源于中间业务收入,其比重可达40~50%,而国内大多数银行不足10%。这种收入模式影响了银行对单纯的存贷业务发展的判断。除了银行卡、票据、电子银行等中间业务外,银行开拓新的中间业务意愿比较强烈。不仅仅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对与券商、信托公司的理财合作都有兴趣,不存在厚此薄彼,只要是金融创新,都愿意参加。通过这些理财合作,银行为其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理财选择,留住客户,尤其高端客户,且能够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改善收益结构。

由于2001年以来股市暴跌,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陷入困境,理财服务已经停滞不前。开拓新的资金来源,同时降低资金成本(原来的资产管理业务协议保底收益在8%左右),这是券商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受托理财计划改变过去一对一的模式,以多对一方式在短期内迅速募集巨额资金,券商自然非常乐于采用,在其运作资金过程中,其角色类似于基金管理公司,但没有严格的投资范围、比例,且操作透明度不高,因此券商运作资金的灵活性大大高于基金公司。借助银行的信用、信托公司的信托制度,券商以此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自2002年7月以来,信托品种的发行受到投资者的欢迎。由于项目收益稳定、风险较小,发行比较成功,信托公司并不需要利用银行的信用保证来提高发行成功率。只是后来受到(合同份数与分支机构),对于较大资金规模项目,难以在200份信托合同内解决,信托公司期望寻求与银行合作,发挥银行网点多、大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信托公司也注意到,目前信托品种的投资者主要为承受风险能力较弱的居民个人,这与银行理财中心的客户类型比较相似。

四、综合分析

从规模上看,银证合作在初期比较成功,银信合作稳步发展,信证合作不理想。银证、信证的不同认购结果,反映了银行的保证,即使是口头保证,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投资者加入受托投资理财计划,更多地与银行存款相比;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信托品种,更多地与基金比较,所以导致认购情况差异明显。银信合作只是利用了银行的客户资源,没有得到银行信用的加强,就双方合作力度而言,不如银证合作大。

受托理财计划之所以得到欢迎,不完全是券商的理财能力为投资者认可,因为银行的信用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坚定了投资者信心。目前无法得知券商是否遵循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这一规章运作受托理财计划。即使遵循,全权委托仍为《证券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且因“受托人可设置专门帐户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依据《信托法》,其行为实质属于信托行为。事实上,券商在银行的帮助下,变相从事吸收存款业务,且避开了央行对存款利率的;或者说,变相发行短期企业债。

券商原来的资产管理业务陷入困境的根源,相当一部分在于中国股市的制度性缺陷,而非完全归咎于券商的能力欠缺,即系统性风险较大。至今系统性风险没有降低,受托理财计划又横空出世。这种“创新”突破了监管,却未能降低金融风险。受托理财计划作为一种新生的理财服务,有它存在的一定市场空间,但中国股市不改观,银监会与不及时制定监管,如果继续得以银行信用加强的方式被大规模推广,将加剧股市泡沫,同时银行信用受损,造成今后金融市场巨大的动荡。

虽然受托理财计划开局比较成功,但并不能掩盖其中较大的风险。银行的客户主要追求稳定收益的理财,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积极认购,而对资金投向风险没有清醒的认识,更多地误解为一种变相的高息存款。银行并不实际操作资金,对券商没有绝对控制能力,但要承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外人的信用、风险控制是银行无法持续掌握的。当年银行代销投资连接险、分红险,以假设数据说明保单的高收益,误导了投保人,2002年以来陆续发生问题。银行应该警惕类似不利情形再次发生。业务发展需要金融创新,更需要维护银行自身的信用。有的金融创新,从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考虑,银行也应有所取舍。

信证合作,使得私募资金的组织运作形式具有了法律依据,开始合法化、半公开化。信证合作刚开始,远不如银证合作成功。主要原因是:信托公司信用不及于银行;在信托计划中说明预计收益率这一做法也不如银行的保证有效;信托公司与其投资者的关系不如银行与其客户稳定。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信托公司刚完成重新登记,信誉尚未树立起来。信证合作,信托公司在信用、理财能力、客户资源等方面没有显著的收获,现阶段这种合作不太可能得到较大的发展,信托公司不可能将此类业务作为重点。

由于信托项目募集资金规模不如受托理财计划庞大,所以市场没有对此给予过多的关注,事实上银信合作逐步增多。信托公司对与银行合作的兴趣明显高于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信合作的风险较小,但信托公司给予银行的代理费低(总募集金额少,费率一般,且许多为一次性收取),对银行的吸引力不如银行代销保单等业务的收益。银行对与信托公司的合作态度是尝试、观察,更多地看重信托品种为其客户增添了一种新的理财选择,拓展了自己的理财范围。

五、金融理财服务的发展

金融服务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生产时代与营销时代。以开发单个品种为主,做大资金规模,注重品种的收益、风险控制技术等品种本身的因素,这是生产时代特征;针对客户的资产组合需求,为客户提供一揽子多样化理财服务,这是营销时代特征。营销时代相对于生产时代是一大进步。

因为我国实行分业经营,金融机构本身的业务总是具有局限性。而客户却不再满足于得到单一金融服务,其需求在逐步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特点。因此,金融机构之间的理财合作成为必然。我们也注意到,任何一个产品,包括金融服务产品,可以很快地被复制,没有很强的竞争力;而抓住客户,提供一站式、多样化的理财服务,才具有不可复制的强大竞争力。

券商从90年代发展至今,仍然没有摆脱老思路,痴迷于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本身,而忽视了客户的多样化理财需求,以客户为中心的营销理念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信托公司刚完成重新登记,业务开拓才起步,正在通过信托品种的发行,摸索、培育以管理信托财产为主的新型业务模式。有的信托公司开始意识到围绕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的趋势,但还无法付诸实施。银行为了稳定客户,已经开始尝试多种业务创新,多方向突破,与各种不同金融机构积极合作,目前普遍已经与所有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了不同层次的理财业务合作。

本文分析的三种合作事实说明,券商仍处于典型的生产时期,满足于现状;信托公司刚进入生产时期,对金融理财服务新的发展有所注意;银行正在跨越生产时代(单一的存贷业务),进入营销时代(围绕客户需求提供多种理财服务)。这是目前国内金融界较先进的服务。银行在服务理念上领先于信托公司,更领先于券商。

除了银信、银证理财合作之外,加之原来的银证通、银行代理投资连接险、分红险、开放式基金等业务的开展,使得银行初具“理财超市”的雏形。券商、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成为其供应商。银行略显不足之处在于:法规了其理财经营范围,本身仅能开展存贷等业务,抑制了其客户资源的二次开发,需要依靠其他金融机构,构造理财超市;银行内部存在壁垒,无法整合客户资源;对于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前景、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尚未有充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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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

银证、银信、信证合作与金融理财服务邓举功(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近年各金融机构业务出现一个显著的变化,逐渐摒弃原来单独发展的状况,彼此之间加强合作,在理财服务(品种设计、客户资源共享、代销等)、技术保障手段(银证通、托管)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了比过去更多的选择与便利条件。尤其以理财服务合作为多,且不断推陈出新:最初是银行为保险公司代销保单,然后是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代销开放式基金,而现在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之间的合作方兴未艾,日渐增多。一、各种理财合作2003年初以来,银行与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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