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1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的产品表面、外观质量符合客户要求。 2. 适用范围: 电镀产品的检验. 3。 定义: 3。1产品表面的分类,依产品安装后所观察到的面分类.(附件一) 3.1。1A面:产品安装后,从正前上方可观察到的表面. 3。1。2B面:产品安装后,观察者需左(右)水平转动90°产品才可看到表面,即产品两侧面。 3。1。3C面:其余面均为C面. 3.2表面电镀不良:产品在电镀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表面缺陷. 3.2。1 起泡:镀层与基层之间因附着力不强,造成在表面隆起的现象. 3.2.2 脱皮:镀层与基层结合力不够,镀层从基层起皮脱落. 3。2.3 烧焦:局部镀层与其它表面镀层产生色差,表面粗糙. 3.2。4 露黄:镀层未能完全覆盖基层,而露出黄色的镍层(零配件可盖住的部分除外)。 3.2。5 麻点:镀层表面细微的小点. 3。2.6 杂质:镀层表面因附者其它金属颗粒(凸状物),而造成表面粗糙。 3.2.7露基材:产品表面未被镀层完全覆盖。 3.3非电镀表面不良:产品不是因电镀原因而造成的表面不良。 3。3.1 碰伤:镀层表面因碰撞而产生的凹状痕迹。 3.3.2 划伤:镀层表面被尖锐物体划出线状痕迹。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2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3.3.3 擦花:镀层表面被硬物擦的轻微线状痕迹。 3。3.4 白膜:电镀后,留在镀层表面的电镀液. 3.3.5 砂纹:抛光不良造成的表面单条或多条细线状痕迹。 3.3。6 砂眼: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有较大凹坑。 3.3.7 气孔:铸造、压铸件在抛光后,表面留下较深的凹坑。 4。 权责 品管部。 5. 内容 5。1 外观检验: 5。1.1 检验条件及方法: 5。1.1。1 在40W日光灯下,产品距光源900mm左右的条件上目测. 5。1。1。2 检验员与电镀品之间间距300mm左右(检验员的矫正视力1。0以上,并无色盲)。 5.1。1.3 依据产品重要面、次要面、隐蔽面(A、B、C面)检验。(附表一) 5.1.2本体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一) 5.1。3 小龙头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二) 5。1.4 把手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三) 5。1.5 出水管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四) 5。1。6 面板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五) 5.1.7 零配件类产品电镀检验标准。(附件六)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3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4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5 页 共8 页 | ||||||||
| 制定日期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7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 电镀产品外观检验标准 | 编号 | OTTO—QS04B | |||||||
| 页次 | 第8页 共8页 | ||||||||
| 制定日期 | |||||||||
| 批准者 | 审查单位 | 制定单位 | |||||||
| 郑姣 | |||||||||
| 修订日期 | 修改人 | 批准 | 修改内容 | ||||||
1.检验條件:在40W-60W日光灯相当照明度条件下,距离30-50cm:
2.表面镀层符合规定要求,光滑、平整、均匀光亮,同批产品无色差(注:色差包括颜色和光泽度);
3..镀层表面不得有如下缺陷:
(1)起泡:镀层与基体因局部剥离致表面呈气泡现象;
(2)脱皮:镀层与基体有剥离现象;镀层成片状脱离基体材料的现象
(3)烧焦:在过高电流下形成的颜色黑暗、粗糙、松散等质量不佳的沉积物,其中常含有氧化物或其他杂质。
(4)麻点:在电镀或腐蚀中,与金属表面上形成的小坑或小孔
(5)粗糙:在电镀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镀层粗糙不光滑的现象.
(6)水印、色斑:通常用于表面被污染所引起的不均匀润湿性,使表面上的水膜变的不连续。
(7)颜色暗淡:由于腐蚀而引起的金属或镀层表面色泽的变化(如发暗、失色等).
(8)不可粘有任何异物(毛屑,灰尘,油污,结晶物)
(9)必须干燥,不可沾有水分
(10)不可有压伤,刮伤,刮歪等各种变形现象及镀件受损之现象
(11)不可有裸露出下层之现象,
(12)电镀位置依照图纸规定执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由qc主管决定适当放宽标准
(13)对于有疑异的外观不良现象,应由qc主管定极限样版和外观辅助标准
2检查周期:每批;
| 3.数量:依MIL—STD-105E抽样计划水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