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13861-2009),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大类。
1.人的因素
(1)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包括负荷超限 指易引起疲劳、劳损、伤害等的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指伤、病期;从事禁忌作业;心理异常;辨识功能缺陷;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
(2)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包指挥错误;操作错误;监护失误;其他错误;其他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2.物的因素
(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噪声危害;振动危害;电磁辐射;运动物危害;明火;能够造成灼伤的高温物体;能够造成冻伤的低温物体;粉尘与气溶胶;作业环境不良;信号缺陷;标志缺陷;其它物理危险有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易燃易爆性物质;自燃性物质;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包括致病微生物;传杂病媒介物;致害动物;致害植物;其他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3.环境因素
(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2)室外作业场所环境不良
(3)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
(4)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4.管理因素
(1)职业安全卫生组织机构不健全
(2)职业安全卫生责任未落实
(3)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4)职业安全投入不足
(5)职业健康管理不完善
(6)其他管理因素缺陷
(二)参照事故类别进行分类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
(1)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5)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6)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8)火灾:只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于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
(9)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10)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包括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塌落称为冒顶。两者同时发生称为冒顶片帮。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
(13)爆破伤害:指爆破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
(14)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是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其他伤害均称为其他伤害。
(三)按职业健康分类
参照卫生部颁发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危害因素分为粉尘、放射性物质、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其他职业危害因素等10类。
具体内容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分类中,一是增加3种职业病:分别是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和硬金属肺病(如钨、钛、钴等);二是将尘肺修改为尘肺病。
2.职业性皮肤病分类中,一是增加1种职业病:白斑;二是将光敏性皮炎修改为光接触性皮炎。
3.职业性眼病分类未作调整。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爆震聋。
5.职业性化学中毒分类中,一是增加5种职业病:分别是氯乙烯中毒、环氧乙烷中毒、铟及其化合物中毒、碘甲烷中毒和溴丙烷中毒;二是将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有机磷农药中毒、铀中毒和工业性氟病分别修改为氨基甲酸酯类中毒、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有机磷中毒、铀及其化合物中毒和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三是将“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和“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两个开放性条款进行整合,修改为“上述条目中未提及的化学因素所致中毒,所发生的中毒与接触的职业有害因素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根据相关职业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中毒”;四是删除1种职业病:杀虫脒中毒(杀虫脒已经禁止生产使用)。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分类中,增加2种职业病:分别是冻伤和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和视网膜)灼伤。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分类中,扩大放射性肿瘤范围,将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列入放射性肿瘤范围。
8.职业性传染病分类中,增加1种职业病:医护人员因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
9.职业性肿瘤分类中,一是增加4种职业病:分别是β-萘胺所致膀胱癌,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双氯甲醚所致肺癌;二是将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修改为石棉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将砷所致肺癌修改为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将焦炉工人肺癌和铬酸盐制造业工人肺癌分别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和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10.其他职业病分类中,将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修改为井下作业所致的肘、膝滑囊炎。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 尘肺病
| 1.矽肺 | 2.煤工尘肺 | 3.石墨尘肺 | 4.碳黑尘肺 |
| 5.石棉肺 | 6.滑石尘肺 | 7.水泥尘肺 | 8.云母尘肺 |
| 9.陶工尘肺 | 10.铝尘肺 | 11.电焊工尘肺 | 12.铸工尘肺 |
| 1.过敏性肺炎 | 2.棉尘病 | 3.哮喘 |
|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 ||
| 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6.硬金属肺病 | |
| 1.接触性皮炎 | 2.光接触性皮炎 | 3.电光性皮炎 | 4.黑变病 |
| 5.痤疮 | 6.溃疡 | 7.化学性皮肤灼伤 | 8.白斑 |
| 1.化学性眼部灼伤 | 2.电光性眼炎 |
|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 |
| 1.噪声聋 | 2.铬鼻病 | 3.牙酸蚀病 | 4.爆震聋 |
|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
| 5. 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
| 9. 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 1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 12.砷化氢中毒 |
| 13.氯气中毒 | 14.二氧化硫中毒 | 15.光气中毒 | 16.氨中毒 |
|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 18. 硫化氢中毒 | 19. 苯中毒 | 20.二硫化碳中毒 |
| 21. 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 2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
| 25.四乙基铅中毒 | 26.有机锡中毒 | 27.羰基镍中毒 | 28.一氧化碳中毒 |
| 29.甲苯中毒 | 30.二甲苯中毒 | 31.正己烷中毒 | 32.汽油中毒 |
| 33.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 34. 硫酸二甲酯中毒 | 35.二氯乙烷中毒 | 36. 五氯酚中毒(钠) |
| 37.氯乙烯中毒 | 38.三氯乙烯中毒 | 39.氯丙烯中毒 | 40.氯丁二烯中毒 |
|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 43. 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 44. 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
| 45. 四氯化碳中毒 | 46.甲醛中毒 | 47. 一甲胺中毒 | 48.丙烯酰胺中毒 |
| 49. 酚中毒 | 50.有机磷中毒 | 51. 甲醇中毒 | 52.杀虫脒中毒 |
| 53. 氮氧化合物中毒 | 54. 铍病 | 55. 溴甲烷中毒 | 56.溴丙烷中毒 |
| 57.环氧乙烷中毒 | 58.氯乙酸中毒 | 59. 碘甲烷中毒 |
| 1.中暑 | 2.减压病 | 3.高原病 | 4.航空病 |
| 5.手臂振动病 |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 7.冻伤 | |
|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
| 4.内照射放射病 | 5.放射性皮肤疾病 | 6. 放射复合伤 |
| 7.放射性骨损伤 |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 9.放射性性腺疾病 |
| 10.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 |
| 1.炭疽 | 2.森林脑炎 | 3.布鲁氏菌病 |
|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 | 5.莱姆病 | |
|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 3.β-萘胺所致膀胱癌 |
|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 6. 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
|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 8.苯所致白血病 | 9.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
|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 11. 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 |
| 1.金属烟热 |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
|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