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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仲裁员: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查阅了案卷、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参加了庭审,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 仲裁庭归纳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公民是否享有优生权,被申请人是否有过错,赔偿范围等问题,代理人已在仲裁申请书和刚才的辩论详述,这里不再赘述。
二、 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张赣崇残疾等级的《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张赣崇残疾等级为六级。代理人认为,鉴定人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评定,是适用规范错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只能适用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残疾等级鉴定,其他的人身损害应参照《职业病与工伤致残等级及认定明细》的标准,所以仲裁庭应不予采信。
三、 关于被申请人提交的《南方医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的质证意见:
本代理人认为,鉴定意见存在以下错误或不足:1、鉴定人未询问彩超检查医师刘某和张某,未能充分了解诊疗行为的详细情况和刘某、张某的主观过错;2、鉴定意见未参照《江西省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确定进行产前诊断的重点疾病有: 21- 三体综合征、血友病、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神经管缺陷、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唇腭裂、先天性脑积水、严重肢体短缩、腹裂等。”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违反了该规范,存在严重过错;3、鉴定意见否认公民的健康生育选择权,而健康生育选择权是《母婴保健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4、鉴定意见认定被申请人的责任参与度为20%-30%未作任何说明,没有根据,难于令人信服;5、鉴定意见给出被申请人责任参与度的鉴定意见时,未考虑被申请人没有注意到胎儿四维彩超报告右侧图片的过错。其实,被申请人在胎儿的四维彩超报告中打印出这张图片后,认定被申请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就从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变成了简单的生活常识问题:只要是一个有正常心智的人,看到了这样图片后,都会提出“胎儿的右手在哪儿?”这样的问题。而被申请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这张图片中胎儿右前臂中下段以下未显示的事实,从而使申请人丧失了进行复查的机会,导致申请人违反自己的意愿,错误地选择让残疾儿出生。被申请人应当对此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鉴于《南方医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以上的错误和不足,仲裁庭对《南方医学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中关于被申请人责任参与度的意见应不予采信,支持申请人重新鉴定的请求或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充分考虑。
此致
赣州市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 赖剑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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