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危险部位、场所、设备、设施等不安全因素的危险预知预控,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危险源管理是以控制危险因素为核心,针对生产过程中每个危险源点的危险物质、设备设状态、作业环境、人的行为和安全管理等因素,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并分级负责和督促检查。
第三条:危险源的确定一般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一)容易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急性中毒等事故;
(二)设备安全度低、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
(三)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
(四)其他潜在危险大。
第四条:根据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伤害程度,将危险源分为三个级别:
重大级:可能造成多人伤亡或引起火灾、爆炸、设备及厂房设施毁灭性破坏。
中等级:可能造成死亡,或水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终身致残性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中断(一个班以上)。
一般级:可能造成人员永久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伤愈后能工作但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重伤),或可能造成生产暂时性中断(一个班以内)。
第五条:对危险源的危险分析可运用危险因素分析方法和事故模式分析方法。
第六条:安全措施应根据“假想事故原因和条件分析”的结果制定。
第七条:危险源确定后,由安全生产科组织填写《危险源登记卡》。
第:重大级危险源控制点,由项目经理审批;
中等级、一般级由安全员组织验收,报安全生产科备案。按验收合格签署验收意见的《危险源登记卡》,分类分级归档建立专门档案。
第九条:对新项目必须在刚开工期间开展危险辨识及危险源断定工作。
第十条: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应体现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每年将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变化情况,组织对危险源危险因进行分析、确认,对其控制措施、对策的有效性、完备性进行评价,并予以完善。
第十一条:危险源的异动含升级、降级与撤点。
第十二条:危险源拟异动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因素及其危险性、安全控制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认是否提出异动申请。
第十三条:提出异动申请时,应填报《危险源异动卡》;升降级异动需同时填报《危险登记卡》。
第十四条:重大、中等级危险源的异动由安全生产科审定批准;
一般级危险源的安全员审定。
第十五条:在危险源控制区域目处应设立危险源警示牌。警示牌内容应包含危险源主要危险因素、可能的事故伤害模式及应采取的主要指能对策。
第十六条:重大、中等级危险源均要制订《危险源检査表》,由安全生产科审査、备案。《危险源检查表》的内容应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要突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控制,安全检查与设备点检应互为补充。
第十七条:危险源出現异常,应按填写《危险源异常信息反馈卡》上报安全生产科。安全生产科应组织对异常情況进行分析,制订有效措能,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安全科每月对本单位的重大、中等级危险源控制点至少检查一次。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