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有计划、有秩序的进行。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和工作性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假事由包括:事假、病假、外出会诊、外出教学、外出学术活动等。
第三条 为了保障医疗工作的有序进行,我院规定各临床科室主任、副主任必须保证24小时联系畅通。若联系不到或无法联系都视为私自外出,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科主任、副主任外出请假程序:3天以内由医务科批准备案,3天以上或一周内超过2次需要经分管院长审核批准并到医务科备案;双修日、节假日科主任、副主任外出也需要登记批准,以保证足够的医疗资源。
第五条 除非特殊情况,要求科主任必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事后补假或他人代为请假均视为无效请假,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科主任、副主任私自外出处理:
1、3天以内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停发两个月奖金,行政警告处分。
2、4-9天,扣发三个月工资,停发半年奖金,行政记过处分。
3、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开除公职。
4、凡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正当理由超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5、一年内累计2次不请假而私自外出者将被扣发当年度评优资格并扣发当年度干部管理奖金。科室医疗质量考评视为不合格。
6、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行医所引发的医疗纠纷将由其个人负责,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涉及停发奖金包括:岗位津贴及业绩津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前规定同时废止。院内其它规定和本制度相抵触者,以本制度为准。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