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法试题
第一部分 选择题 (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家是( D )
A.中国和苏联 B.中国和印度 C.中国和朝鲜 D.中国、印度、缅甸
2.对在沿海国的领海发生的船舶碰撞事故,有管辖权的国家是( D )
A.船舶所有人国籍国 B.船舶登记国 C.船舶到达地国 D.沿海国
3.规定国际仲裁适用什么法律的是( C )
A.国际法 B.国内法 C.仲裁协定 D.仲裁庭选用的法律
4.《联合国宪章》生效的日期是( A )
A.1945年10月24日 B.1946年10月24日 C.1948年10月24日 D.1950年10月24日
5.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主要责任的联合国机关是( B )
A.大会 B.安全理事会 C.国际 D.秘书处
6.国际诉讼当事方只能是( B )
A.联合国机关 B.国家 C.国际组织 D.公司
7.外交保护权是( B )
A.外国人请求本国保护的权利B.外国人本国对其行使保护的权利
C.联合国组织对外国人行使保护的权利D.接受国保护外国人的权利
8.外国人不能在一国长期居留,除非他们( A )
A.提出请求并经接受国允许 B.与接受国国民属同一民族C.与接受国国民有亲属关系 D.本国与接受国为邻国
9.《越界情况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制定者是( A )
A.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B.联合国大会 C.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D.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
10.将空中劫持行为起止时间从“飞行中”扩展到“使用中”的条约是( C )
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蒙特利尔公约 D.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1.修改后的《华沙公约》在航空损害赔偿方面采用( C )
A.主观责任制 B.国家责任制 C.客观责任制 D.国际责任制
12.第一个提出架主权权利要求的国家是( A )
A.美国 B.英国 C.智利 D.马耳他
13.《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权利的性质是( D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4.国际审案,除组成的法官出庭外,还有可能出庭的当事国法官称作( B )
A.临时法官 B.专案法官 C.聘任法官 D.候补法官
15.有权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的国家是( B )
A.沿岸国 B.船旗国 C.船长国籍国 D.造船地国
1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C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
17.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工具的国际文件是( C )
A.联合国宪章 B.国际法原则宣言 C.巴黎非战公约 D.联大关于侵略的定义
18.交战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人员具有战俘身份的人是( C )
A.被收留的平民 B.敌方间谍 C.敌方交战人员 D.第三国战地记者
19.国家一般不拒绝外国人出境,除非他们( D )
A.属于某一特定人种 B.信奉某一特定宗教C.属某一特定政治团体 D.有未了结的司法案件或债务
20.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C )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
21.现代国际法禁止取得领土的方式是( C )
A.先占 B.添附 C.征服 D.赠予
22.《外层空间条约》的主要内容是( A )
A.外空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B.外空物体登记制度C.外空事故赔偿规则 D.营救宇航员原则
23.月球及其资源是( B )
A.无主物 B.人类共同财产 C.共有物 D.专属联合国的开发对象
24.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是经( C )
A.联合国大会制定B.国际法委员会编纂C.在国际交往中形成并为各国公认
D.一些国家商定采用
25.在我国,有权批准与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机构是( A )
A.国家 B.总理 C.外交 D.全国常委会委员长
26.不能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的条约是( B )
A.同盟条约 B.边界条约 C.中立条约 D.通商协定
27.难民待遇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 D )
A.不承认原则 B.不歧视原则 C.不干涉原则 D.不推回原则
28.首先提出将“发展权”作为内容的国家是( B )
A.拉丁美洲国家 B.非洲国家 C.中国 D.阿尔及利亚
29.被马克思称作“第一个宣言”的文件是( B )
A.《法兰西》 B.美国《宣言》C.英国《权利法案》 D.《和公民权利宣言》
30.一国如何适用国际法是由( D )
A.国际法规定 B.与有关国家协商决定 C.联大决议决定 D.该国法律规定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至五个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领海外部界限的划定方法包括( CDE )
A.经纬度法 B.混合法 C.共同正切线法 D.交圆法
E.平行线法
32.根据国际公约设立的机构有( ADE )
A.事务委员会B.联合国委员会C.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
D.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E.禁止酷刑委员会
33.条约必须遵守的例外情形有( ACDE )
A.该条约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B.该条约违反缔约国国内法
C.该条约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D.该条约是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而取得的
E.情势发生根本变化
34.联合理会对侵略者采取行动的根据是( AB )
A.联合国宪章 B.安理会决议 C.有关国家的呼吁 D.受害国请求
E.有关区域组织的决议
35.不能作为战争罪犯免除责任的理由有( ACDE )
A.职务及地位 B.缺乏证据 C.执行上级命令 D.其行为符合该国法律E.个人不承担国际责任
第二部分 非选择题 (共60分)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36.联合国专门机构
36.[答案]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订立协议并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后,纳人联合国体系的间专门机构,它们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在组织上和活动上均为的。
37.过境通行制37.[答案]它是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适用的一种航行制度,一般用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都可以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而通过。
38.国际法编纂38.[答案]指把不系统和不成文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编成系统化的法典。分全面的编纂和个别的编纂。
39.条约的冲突39.[答案]指缔约国所订条约的内容与其先订或后订的条约内容产生矛盾的情况,从而引起哪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
40.特别使团40.[答案]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共30分)
41.何谓条约无效?条约无效的原因有哪些?(7分)
42.简述引渡的规则。(7分)
43.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8分)
44.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8分)
四、简答题
41.[答案](1)条约无效是指条约由于违反国际法原则等原因而无法律效力。
(2)条约可因以下原因无效:①条约为无缔约能力的人所签订;②条约因根据错误的事实或情势而缔结;③条约由于诈欺而缔结;④条约以贿赂对方代表而缔结;⑤条约以行为或威胁对方代表所施之强迫而取得;⑥条约与强行法规则相冲突。
42.[答案](1)从国家间签订的引渡条约,国家的引渡法和国家之间的引渡实践来看,已形成一些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2)请求引渡的主体主要是三类国家:罪犯本人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和受害国。
(3)引渡的对象: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但英国和美国等极少数国家例外。
(4)双重犯罪原则与罪名特定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即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犯罪并可以起诉的行为。罪名特定原则又称同一原则,即请求国将被引渡人引渡回国后,只能以请求引渡时所持的罪名审判或惩处。
(5)引渡的程序:通常在引渡条约或关于引渡的国内法中做出规定。
(6)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
43. [答案](1)主权。责任国行使主权的一种责任形式。限于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及人类并构成国际罪行的责任国适用。
(2)恢复原状。指对被侵害的事物恢复到不当行为对其侵害前存在的状态。限于对被侵害的事物尚存在并保存完好或虽被损害但可用恢复原状的方法做成替代物的情况适用。
(3)赔偿。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不当行为造成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损害,可适用赔偿这种形式。
(4)道歉。道歉是从事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对受害方造成的非物质的损害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法律责任形式。
44. [答案]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法律上承认的效果是: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5)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的承认;
(6)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五、论述题五45.论述外交与豁免与领事与豁免的区别。
46.[答案]主要有以下区别:
(1)使馆不可侵犯是全面的,而领馆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之内的。如接受国未经同意不得进人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之用的部分,其余部分未包括在内,而使馆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行动保护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使馆无此规定;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使馆则无此例外的规定。
(2)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是全面的,领事人身不可侵犯有所。领事犯有严重罪行时,可予以逮捕或拘押,为了执行有效的司法裁决,可施以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拘束,如对领事提起刑事诉讼,该员须出庭。
(3)外交人员享有全面的管辖豁免,领事享受的管辖豁免较窄,领事仅就其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或行政机关之管辖。(4)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