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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基础知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04: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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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基础知识

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1、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内涵答: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广义财产保险是最高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保险财是广义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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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1、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内涵答: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广义财产保险是最高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保险财是广义财产保
第三类   理赔基础知识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

1、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内涵

答: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广义财产保险是最高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保险财是广义财产保险的有机组成部分。

2、财产保险的业务体系

答:财产保险是一个庞大的业务体系,它由若干险别以及数以百计的具体险种构成,财产保险体系每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分为四大部分,

3、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和我国保险法对保险业务的法定分类

答:财产保险的理论分类:1、按实施方式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2、按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3、按保险保障范围不同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财产损失保险是以物资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保险。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自己信用的保险。4、按保险标的性质分为积极型财产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积极性财产保险是以已经存在的现实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消极型财产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过错行为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人法类:新保险法第95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5条规定,经中国批准,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经中国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

4、财产保险的比较特征

答:财产保险和和身保险是按保险业务划分的两大分类,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分,两者由于标的性质的不同,存在着许多差异。1、基本职能不同,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补偿原则,人身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金给付。2、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3、保险份额的确定依据不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的;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的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难以确定,因而其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基础上,依照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4、保险合同的发生不同,财产保险合同及乎都为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多为定额给付性合同。5、保险期限不同,财产保险合同,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合同。和身保险合同,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外,大都属于长期性质的合同,其通常为数年直至数十年。6、经营技术不同,财产保险危险事故的发生不太,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缺乏规律性,因而计算费率没有寿险的精确。7、不具有储蓄性,财产保险一般不具须储蓄性,而人寿保险则具有储蓄性质。

5、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答: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的原始和固有的职能。关于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另一种是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功能是指财产保险承保人通过各种保险业务的开办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以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客户保险利益损失时,根据保险合同,按所承保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付赔偿。

 财产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防灾防损职能、融资职能等。

6、保险利益的含义与必要条件,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形式和适用时限

答: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所谓合法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是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和合同利益。3、保险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的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以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的形式:1、现有利益。现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可以继续享有的利益,如汽车、房屋、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利益。2、预期利益。预期利益。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并且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民事损害行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适用的时限:财产保险利益是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标的的风险与被保险人的情况密切相关,故要求被保险人一直具有保险利益。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在投保险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事故发生时,要求领取赔款的人必须具有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7、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构成条件和后果

答:最大诚信原则包含如实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广言等内容。

(1)告知的违反与后果。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主要有三种情况:1、投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困未履行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金。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尽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指明,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或保险人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的,如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的,由监管部门进行罚款,或保险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投保人以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都将承担与上相同的法律后果。

(2)保证的违反与后果。由于保证是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均为重要事实,无须另作判断,投保人必须严格遵守。因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就意味着未履行义务而违约,合同即告失效。而且保险人无须退还保险费,除非该破坏行为发生在保险人承保之前。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条款,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在以后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拒赔。

(3)弃权与禁止反言的违反与后果。保险人一旦放弃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则日后不得再次主张这项权利。如果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也视为权权。

8、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

答: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但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一是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二是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三是若造成保险标的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不同情况处理。

9、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损失补偿的方式

答: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1)损失补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失前的状态,保险人只能以发生损失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以防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

(2)损失补偿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投保人因保险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也就只能以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对所遭受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索赔的基础,其所获得的赔款也不得超过其对被损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4)损失补偿以保险价值为限。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10、代位求偿的含义,条件和适用的范围

答:代位求偿原则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在代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条件:1、保险标的所遭受的风险必须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事故的发生应由第三者承但责任。3、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赔偿。4、保险人必须事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5、保险人只能赔偿金额限度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是可以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合同,而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保险价值无法衡量,只存在保险金的给付。

1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的含义及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答: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金额。这样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赔偿,又不会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

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制,是各保险人按照各自的保险金额占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额的比例与损失金额相乘来计算赔款方式。,我国保险法将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方式作为处理重复保险损失补偿的唯一方式。

                         甲公司保险金额

甲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比例赔偿公式)

                         甲乙公司保险金额之和

    

     2、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将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甲公司单独应负的赔偿限额

甲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甲乙公司应负赔偿限额之种

     3、顺序责任制。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险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险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此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

12、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

答:未决赔款准备金也称赔款准备金,是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的赔款,因而需要从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议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未决赔款计算方法:(1)、未决赔案应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估算方法:1逐案估计法,2、平均值估计法,3、赔付率法。

12、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答:1、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协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对方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财产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缔约行为会导致合同无效。

5、形式不合法。任何保险合同的订立形式应当符合保险法规定,即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非口头形式,否则合同无效。

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或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进行确认。财产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导致合同根本不存在法律约束力。

财产保险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全部无效;二是部分无效。合同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其约定的全部权利义务自行为开始起均无约束力;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影响其他部份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但是如果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为部分无效,且无效部分与有效部分相牵连,即无效部分对有效部分的效力的影响,或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保险规则或惯例,如果继续保持有效部分的效力有失公平或者无实际意义,则应当认定合同全部无效。

13、财产保险合同的分类

答:财产保险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很多类型,但是通常有以下几种主要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这是根据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进行的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裁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而未约定其保险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再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并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

2、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这是按照保险责任范围进行的分类。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必须把承保风险责任一一列举,只要损失是列明风险所造成的,保险人就负责赔偿。

3、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和预约保险合同。这是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变动情况进行的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同一地点的某种类型保险标的,不分类别,确定一个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通常不规定保险金额,只规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投保人定期向保险人报告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按约定方法预收并结算保险费。采用该合同的投保人通常是仓储性企业。预约保险合同又称开口式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在预约合同的有效期内,凡属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标的均自动承保。

14、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答:1、自然终止(合同期满、合同生效后承保的风险消失、保险标的因非保事故的发生而完全灭失;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合同转让;由于投保险或被保险人已失去的保险利益,使保险合同自转让之日起原有的法律效力不再存在)

2、因履约导致终止。因财产保险合同得到履行而终止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已发生,保险人按照合同承担了全部保险金的给付责任,财产保险合同即告结束。

3、因解除导致终止。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财产保险合同终止的效果是财产保险合同法律效力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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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理赔基础知识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性质1、财产保险的概念及内涵答: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可分为广义的财产保险和狭义的财产保险,广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狭义的财产保险是指各种财产保险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广义财产保险是最高级的概念,狭义的财产保险财是广义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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