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根据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 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及地方、上级公司安全工作总体部署,特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落实安全责任,整治事故隐患,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领导组
组 长:(党支部、矿长)
副 组 长:
(经理)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通风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财务总监) (党支部副、纪检委员兼工会)
组 员:
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科室、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监察督查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督查科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及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统计上报、归类分析、督办落实、验收销号等方面工作。
业务科室:
安全监察督查科/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机电运输科、通防科、生产技术科、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地测防治水科、环保职业卫生科、综合治理保卫科、行政综合办公室、财经管理运营科、人力资源培训科、供应销售科、后勤服务中心、队组、班组、岗位
三、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
2、具体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各层级责任制、考核奖惩等内容。
3、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及时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接受监督。
5、指导、督促相关业务科室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6、定期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培训。
7、落实上级部门和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层级工作职责
1、矿长职责
(1)矿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3)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每月负责签发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5)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组织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6)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
(7)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2、经理职责
(1)经理分管人力资源培训科。
(2)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放到重要位置。
(3)组织编制公司资金投入规划、计划时优先保障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3、安全副矿长职责
(1)负责协助矿长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编制工作,并严格落实执行。
(2)负责监督检查各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对全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协助矿长开展每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协助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并协助矿长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4)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负责组织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负责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议,提出整改意见。
(6)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4、党支部职责
(1)党支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监察工作。
(2)负责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决定)。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的重要工作日程,定期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公司党政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和责任,督促协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在齐抓共管中的堡垒工作。
(4)负责抓好本矿党员和干部的安全思想工作,组织开展好党员身边无不安全行为无事故活动,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5)组织抓好员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引导和保证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本矿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和整顿、狠反不安全行为。
(7)支持生产队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作为思想工作的重点,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坚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解决好员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
5、党支部副职责
(1)党支部副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监察工作。
(2)具体负责在全矿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定(决定)。
(3)结合本矿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和责任,督促协调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宣传、监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挥在齐抓共管中的堡垒工作。
(4)具体负责抓好本矿党员和干部的安全思想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5)组织抓好员工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引导和保证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6)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抓好本矿员工劳动纪律教育和整顿、狠反不安全行为。
(7)支持生产队组行政领导、技术人员正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权。
(8)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难点作为思想工作的重点,贯穿于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坚持做好不安全行为人员和事故责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解决好员工思想上的安全隐患。
6、总工程师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地测防治水、技术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地测防治水、技术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4)负责组织地质防治水、技术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考核工作。
(5)负责对地质防治水系统、技术方面设计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6)负责研究矿井隐蔽致灾因素和抗灾能力,审查防治水专业等事故隐患的防范措施。
(7)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7、生产副矿长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防火、防寒、防冻、防中毒)”、“雨季四防(防汛、防排水、防雷电、防地质灾害)”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雨季四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4)负责组织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冬季四防”、“雨季四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5)负责对采掘专业系统、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系统、“冬季四防”、“雨季四防”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6)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8、机电副矿长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4)负责组织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5)负责对供配电、特种设备和机电、机修、井上下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6)负责机电设备、设施日常检修、检查维护工作,及时消除电气设备失爆、失保等事故隐患。
(7)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9、通风副矿长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通风、职业卫生系统等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通风、职业卫生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4)负责组织通风、职业卫生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5)负责对通风、职业卫生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6)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10、经营副矿长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并落实隐患整改,验收销号。
(2)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
(4)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两堂一舍”、地面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煤炭储装运等方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11、财务总监职责
(1)财务总监分管财经管理运营科,负责检查核算、监督本公司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核对公司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负责矿井重大事故隐患措施资金保障方面的具体工作。
(2)在经营管理中优先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资金。
12、各专业副总工程师职责
(1)负责协助分管矿领导实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编制、审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措施。
(3)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措施进行补充完善。
(4)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
13、安全监察督查科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制度,指导、督促各科室、队(组)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资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3)做好矿长组织月度事故隐患治理会议记录、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4)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督促事故隐患治理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跟踪落实,并复查验收销号。
(5)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14、地测防治水科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矿井地测防治水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定、审查地测防治水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
(3)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
(4)组织参加地测防治水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总工程师开展一次地测防治水系统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地测防治水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5)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
(6)负责地测防治水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15、机电运输科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矿井机电、运输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定、审查机电、运输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
(3)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
(4)组织参加机电、运输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机电副矿长进行一次机电、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机电、运输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5)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机电、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
(6)负责机电、运输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16、通防科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矿井通风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定、审查通风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
(3)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
(4)组织参加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通风副矿长进行一次通风系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重点排查通风系统、防灭火、瓦斯、煤尘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通风事故隐患提出整改办法。
(5)定期排查总回风及专用回风巷,遇到异常情况采取针对性措施,重大问题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6)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通风系统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
(7)负责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17、生产技术科职责
(1)负责牵头组织矿井采掘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2)参与制定、审查采掘专业灾害防治技术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方案、隐蔽致灾因素排查分析,并负责监督落实。
(3)组织生产技术科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
(4)组织参加采掘系统隐患排查、治理,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每半月协助生产副矿长对其分管范围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采掘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
(5)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采煤、掘进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
(6)负责本专业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18、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职责
(1)负责主持每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汇报。
(2)按时参与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组织的每半月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加事故隐患排查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组织复查验收销号,对重大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方案。
(3)组织本部门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火、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复查验收。
(4)负责本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工作。
(5)对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参与排查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上报。
19、环保职业卫生科职责
(1)参加矿每月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开展好职业卫生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组织本单位日常巡查工作,参与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
(3)负责组织各类职业卫生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及时整改,做好记录。
(4)负责锅炉房、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其他工作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联系郝平
20、综合治理保卫科职责
(1)参加矿每月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2)开展好消防、车辆运输专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
(3)负责本矿消防安全检查,配合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4)负责对地面各类车辆安全和要害场所、消防安全防范和监督检查工作。
21、行政综合办公室职责
(1)每半月协助经营副矿长对地面设施事故隐患排查,参与各层级、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等检查,发现事故隐患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治理通知单组织处理。
(2)负责以“两堂一舍”办公场所为重点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22、人力资源培训科职责
(1)负责日常考核、培训、劳动用工、参保方面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参加每月矿长组织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23、供应销售科职责
(1)负责仓库、供应车辆运输、地面抽水、销售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参加每月矿长组织的事故隐患治理会议。
24、后勤服务中心职责
(1)协助行政综合办公室负责食堂管理、办公楼保洁、地面设施维护、生活设施维护修理、职工澡堂管理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5、各队组职责
(1)负责组织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所有事故隐患实施治理施工的责任主体,现场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队组负责人是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对各级部门查出的隐患问题按要求进行处理。
(3)按时参加矿长每月、分管负责人每半月对其分管范围开展一次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按要求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研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问题。
(4)每天安排管理、技术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5)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现场有班长以上管理人员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并有安检员现场监督。
(6)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如实上报。威胁人身安全的必须组织及时撤离。
26、班组职责
(1)班组是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主体,班组长是所属班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班前布置必须讲清上班遗留问题,分析预测本班可能出现的隐患,要明确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3)落实好开工准入检查,对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设备及各系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事故隐患,隐患没有排除班组长不得组织生产。
(4)作业时必须组织开工前、班中、收工的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填写台账,处理不了的由班组长向本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
(5)对限期治理的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现场防范措施,遇到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报告,并有序组织人员及时撤离现场,避免事态扩大。
27、岗位员工职责
(1)作业前要对本岗位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安全确认,发现问题要向班组长汇报并及时处理。
(2)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能现场处理的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班组长由班组长向本单位及相关部门汇报。
(3)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现场手拉手交,有隐患必须及时处理,给下个班次营造出安全的生产条件。
(4)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事故隐患时,主动撤出危险区域,向班组长、队组值班室汇报,待事故隐患排除后再作业。
附件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3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9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15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 16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制度 17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 19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20
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日常检查、考核制度 21
第十章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试行)》、《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以及地方、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切实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工作,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管控效果标准,事故隐患分级标准及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督办、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事故隐患分析总结和检查考核工作作出规定并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
第二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第五条 隐患的分级。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一)重大事故隐患: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重大事故隐患判定: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
(2)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3)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4) 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6)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2、“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3)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4)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3)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4)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的回风系统的;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或者未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3)在需要探放水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未按照国家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破坏)各种防隔水煤(岩)柱的;
(5)有突(透、溃)水征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人员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照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或者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未建成防、排水系统而违规开拓掘进的;
(8)矿井主要排水系统水泵排水能力、管路和水仓容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9)开采地表水体、老空水淹区域或者强含水层下急倾斜煤层,未按照国家规定消除水患威胁的。
7、“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开采的;
(3)擅自开采(破坏)安全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或者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煤层未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或者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未进行采区、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性评价的;
(2)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未配备专业人员或者未编制专门设计的;
(3)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或者未进行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以及防冲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违规开采孤岛煤柱,采掘工作面位置、间距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开采顺序不合理、采掘速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布置巷道或者留设煤(岩)柱造成应力集中的;
(5)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或者未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建设的;
(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用被列入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
(2)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3)井下电气设备选型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或者采(盘)区内防爆型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无轨胶轮车的;
(4)未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或者裸露爆破的;
(5)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
(6)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回路电源线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3)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和极复杂的建设矿井,以及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未形成两回路供电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审查批准后作出重大变更未经再次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新建煤矿在建设期间组织采煤的(经批准的联合试运转除外);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未采取整体承包形式进行发包,或者将煤矿整体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的;
(3)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实行整体承包的煤矿,承包方再次将煤矿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井工煤矿将井下采掘作业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车场、主运输、主通风、主排水、主要机电硐室开拓工程除外)作为工程发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以及转包井下新水平延深开拓工程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建设的;
(2)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分别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4)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以及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国家规定期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
(5)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6)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对系统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及屏蔽,或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
(7)提升(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或者超员运行的;
(8)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未经过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或者试验不合格入井,或者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者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失效的;
(9)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10)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者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1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认定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中划定的重大隐患之外的其他隐患,按治理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
A级:治理难度大,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难以解决,由分管领导治理的隐患;
B级:治理难度较大,队组、业务科室内部难以解决,由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治理的隐患;
C级:治理难度一般,由队组内部、业务科室内部负责进行治理的隐患。
第六条 隐患的认定。自查隐患由检查人分级,上级检查隐患安全监察督查科牵头业务科室参加进行分级。
第七条 事故隐患的种类: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调度信息、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及其他。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事故隐患排查
第 事故隐患排查规定
1、重大事故隐患检查
重大事故隐患可以在以上所有检查中同时进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区域所有人员。
2、上级公司、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日常抽查专检时,由矿级领导和机关业务科室人员陪同入井检查,检查发现的隐患由相关的业务科室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制定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由安全监察督查科负责统一汇总、整理形成隐患治理记录表后下发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对于专项检查由相关的业务科室负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求形成隐患治理记录表后下发责任部门进行整改),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落实,相关分管矿领导负责督办,确保整改治理及时、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3、矿井月排查。矿长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各岗位的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排查后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排查部门复查、验收、销号。完成后报安全监察督查科备案,登记台账。
4、分管负责人每半月排查。矿分管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等工作的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至少开展1次排查。排查后相关责任部门及时落实整改,排查部门进行复查、验收、销号。完成后报安全监察督查科备案,登记台账。
5、矿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记录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若管控措施失效或无法全面管控风险时,及时结合实际情况针对风险,对管控措施进行补充、修改,同时将作业规程中相关内容一并修改完善。
6、管理、技术人员日排查。基层队组的队长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各科室的业务划分,加大对重点工程、要害场所的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每天安排科室、队组的管理、技术等有关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安排相关人员整改,并对隐患及时跟踪落实督办,确保整改治理到位。
7、安检人员每班对采掘工作面、重点场所等地点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于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的班长或以上负责人进行整改,必要时电话上报矿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安全检查督查科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并负责对隐患问题进行后续的跟踪落实督办,确保整改治理到位,形成闭环管理。
8、班组动态排查。由班组长负责对本班组的作业环境、生产系统、各类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人的不安全行为等情况进行排查,班前确保作业现场等环境安全无隐患方可进行施工作业,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当班无法整改、没有整改结束的事故隐患,由跟班队长或班组长汇报队长,由队长进行治理,必要时由跟班副队长汇报矿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协同整改隐患问题,确保整改治理及时、到位。对当班排查处理的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记录;
9、岗位过程排查。岗位作业人员,在开始作业前必须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汇报当班班组长。由当班班组长汇报跟班副队长,现场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和消除隐患,必要时由跟班副队长及时汇报区队长和矿综合调度监控信息中心,协同整改隐患,确保整改治理到位。对当班排查处理的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做好记录;
二、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责任部门按要求治理,各级隐患排查主体单位都要按照隐患的类型和等级进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跟踪复查、闭合销号。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各级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立即停止生产并由矿长及时组织,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原则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向集团公司及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督部门书面汇报。
(一)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二)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含应急处置)。
重大隐患由矿长牵头治理,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A级事故隐患由煤业公司分管领导负责整改治理。
B级事故隐患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负责整改治理。
C级事故隐患由业务科室、队组内部具体负责整改治理。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记入班组隐患台账;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并组织实施;对治理过程中存在危险的事故隐患治理有安全措施,并落实到位;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三、事故隐患督办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
1、一般隐患的督办
(1)A级隐患由安全副矿长督办;
(2)B级隐患由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督办;
(3)C级隐患由分管业务科室负责人对业务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督办。
2、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安全监察督查科要及时记录治理情况和工作进展,并按规定上报。
3、安全监察督查科对全矿所有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并及时反馈上报。
第十三条 事故隐患提级督办
1、凡未按规定完成治理的一般事故隐患,升级处理,由上一层级单位(部门)和人员实施提级督办。
2、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的重大事故隐患,需向上级部门申请整改延期,整改完成后履行验收程序。
申请整改延期应说明以下内容:
(1)申请延期的原因;
(2)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3)申请延期的期限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事故隐患验收、销号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验收、销号的规定
1、对于矿主动上报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并经集团公司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确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可自行恢复生产,同时及时报告负责督办的部门。对于有关单位实施督办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书面报请负责督办的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一般隐患的验收销号
A级隐患由安全副矿长复查验收,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B级隐患由相应分管负责人复查验收,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C级隐患由相关业务科室、队组、安全监察督查科或相应人员复查,验收合格予以销号。
3、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按照煤矿自身发现隐患治理的流程销号后,还应采用书面或信息化手段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4、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跟踪销号,做到隐患闭合销号管理,对未按要求闭合的隐患升级处理并严肃问责。
五、事故隐患登记
第十五条 隐患的台账管理由安全监察督查科建立综合台账,逐项登记内部排查和外部检查的事故隐患,设专人管理,归类存档。
第十六条 隐患台账格式要统一规范,体现闭合管理的原则;重大隐患管理台帐应包括单位、分类、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牵头部门、督办部门、发现日期、整改时限、完成日期、验收日期、验收人员、验收意见、是否销号等。
六、 事故隐患公示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在行人井口或其他显著位置,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
2、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督查科负责在行人井口或作业人员出入较集中的显著位置及时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发挥警示作用。公示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 举报人可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形式举报,举报信息应详实、具体。举报人要把科队、班组、岗位、隐患位置、隐患内容、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举报清楚,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登记人员必须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认真记录,并对举报人员信息进行保密。
第二十条 受理程序:
(一)安全监察督查科建立安全隐患举报登记档案。
(二)接到举报后,安全监察督查科要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实。
(三)经核查属实的,要按规定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举报内容与实际不符的,要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如发现举报内容不实,有弄虚作假现象,并对正常生产秩序或氛围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根据情节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标准:
(1)一般隐患,奖励50-500元。
(二)重大隐患,奖励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举报电话(内部):8076、8000、8001
第5章 事故隐患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取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煤矿安全双重预防机制管理信息系统中隐患排查治理单元第一责任人,排查当天必须安排人员及时将事故隐患信息录入系统并督促区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操作人员必须能够熟练的操做系统,并对系统的使用情况及时与安全监察督查科负责人员沟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6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编制月度统计分析报告,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提出预防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会议时间
每月月初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除在治理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的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员
各分管领导、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各科室、区队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 会议内容
1、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标准规定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文件和指示精神。
2、对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通报。
3、各专业、各队组提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4、分析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
5、制定下一步安全工作重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律
1、会议实行签到制,各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必须提前一天请假,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备案。无故不参加会议者,罚责任人100元/次。
2、各参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迟到罚责任人50元/次。
3、会议期间所有参会人员须将手机关机或调震动,严禁随意接打电话,严禁交头接耳,在没有请示领导或集体讨论的情况下时不允许随意发言,手机响铃罚责任人50元/次。
4、会议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打瞌睡及抽烟等不良行为,否则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十条 根据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每年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足额提取、使用。
第三十一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使用范围为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的物质奖励和表彰和其它与事故隐患治理直接或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二条 财经管理运营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核,应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优先使用,各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治理的资金使用计划的上报。
第八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培训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充分利用网络、广场等多种方式宣传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培训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由安全监察督查科每年至少组织矿长、分管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及安全、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等科室相关人员和区(队)管理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且不少于4学时;每年至少对入井(坑)岗位人员进行1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技能培训,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方法、治理流程和要求、所在区(队)作业区域常见事故隐患的识别,且不少于2学时,人力资源培训科负责监督。
第三十五条 需制定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内容记录,保留培训教案或课件等各项培训记录,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同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三十六条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可结合实际,灵活采取集中学习、理论授课、专题讲座等形式。
第三十七条 在矿井培训的基础上,鼓励职工广泛开展对事故隐患的预防、排查、治理宣传教育,利用班前会、安全学习等活动形式,组织职工进行集中培训。
第九章 事故隐患排查日常检查、考核制度
第三十 事故隐患排查日常检查:
1、矿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检查小组
组 长:白利文
副组长:朱文宇、李光辉
成 员:郝耀伟、张伟、党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督查科,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督查科科长兼任,负责日常检查的组织、考核等工作。
2、检查方式
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3、检查内容
检查各层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是否按时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记录是否齐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形成闭环管理。
(一)矿月度隐患排查,分管负责人每半月隐患排查,各部室日常隐患排查,区队日、班组、岗位隐患排查开展情况。
(二)事故隐患排查资料报送情况。
(三)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情况。
(四)对排查的各级事故隐患组织治理情况。
(五)事故隐患验收及隐患闭合情况。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系统规范运行情况。
(七)有无出现到期未整改完成的事故隐患等。
(八)对事故隐患排查职责是否清楚。
第三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1、队组、班组、各岗位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2、科室管理人员、安检员未按要求进行隐患排查的,对于隐患排查未达要求的处罚责任人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3、矿领导带班入井未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隐患的,每少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4、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未按时组织开展处罚分管负责人200元,绩效考核扣3分;排查地点做不到全覆盖的处罚分管负责人200元,绩效考核扣2分;未按时将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交安全监察督查科罚款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5、矿长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绩效考核扣2分;迟到罚款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6、对假销号的考核。发现假销号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100元/条进行考核,绩效考核扣2分;对隐患整改不彻底,对责任单位按照50元/条进行考核,绩效考核扣2分。
7、三天内重复出现的隐患和低级问题的考核。低级隐患包括:资料(规程、措施、方案、计划、记录、预案、制度等)未签字或签字不全等基本规定的。
发现三天内重复出现的隐患和低级隐患对责任单位负责人按照一般事故隐患100元/条,绩效考核扣1分。
8、对隐患闭合的考核。
(1)隐患没有及时落实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100元/次,绩效考核扣1分。
(2)隐患治理记录表下发之日开始,到期未整改,也没有延期的,每一条对隐患整改责任人罚款:超期天数×100元,绩效考核扣1分。
(3)治理完成后,隐患治理责任人未及时上报完成情况、隐患复查责任人接到报告未及时复查闭合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绩效考核扣1分。
9、考核资金直接从工资中扣除,绩效考核分按绩效考核进行。
第四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除给予以上经济处罚外,同时进行责任追究。
1、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矿领导或业务科室多次提出未及时进行整改和解决的;
2、现场生产标准化严重滑坡或动态达标工作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3、部门业务保安责任不到位,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得到整改落实的;
4、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汇报相关领导或业务科室没有及时落实解决,致使隐患长时间没有得到整改或造成后果的;
5、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第十章 《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
为认真做好公司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确保各项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特制定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由矿长组织实施,根据重大安全风险清单,配备足够的人员、技术、资金。在划定的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
第四十二条 根据重大安全风险类型,明确落实、管控、格查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和各级管理人员,确保每一项风险都有人管理,有人监控,有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科室严格按照《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积极配合安全监察督查科组织的其它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及管控效果标准:管控措施全部落实为落实到位,部分未落实为落实不到位;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能够将风险降到最低为管控到位,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无法降低风险为管控不到位。
第四十四条 检查方式主要分为定期检查、现场动态检查两种方式
(1)定期检查
1.矿长每年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分析结果指导下一年度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3.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对分管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二)现场动态检查
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入井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考核与奖惩
1.矿领导带班入井未跟踪带班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隐患的,每少一次处罚责任人50元。
2.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对覆盖分管范围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和事故隐患排查,未按时组织开展处罚分管负责人200元,绩效考核扣3分;排查地点做不到全覆盖的处罚分管负责人200元。
3.矿长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管控效果及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罚款50元。
4.对举报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的员工,按举报一般隐患进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