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编号:
甲 方:
乙 方: 常州**木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就甲方向乙方定购木门及木饰面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实现缔约目的,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执行。
备注:木门、木饰面到货价为固定价格,供货数量暂定,以货物到达工地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结算以实际到货验收数量为准。
一、工期及工程地点
1、开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 开始深化;
竣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 年 月 日 竣工;
协议总工期为: 天。
工程地点: 。
2、因甲方原因导致施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2.1 工期延误:
A)甲方在向乙方要求工期时,应考虑到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等。乙方应该延长工期:对于在施工过程中关于用电紧张,人员嘈杂等等对施工带来的种种不便而造成延误工期与乙方无关,应由甲方安排延长工期。
B)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一些强制措施造成工期的延误由甲方自行负责,合同工期予以延长。
C)对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如因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D)如非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3日以上而导致乙方所延误工期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补偿。
二、 合同价款(暂估价)及结算方式
1、本合同总价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陆仟一百零二圆整 。(附清单)
2、本合同采取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A)结算数量乘以合同中(附清单)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合同的结算价款;
B)结算数量的确定:依据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供货及安装数量计入结算。如发生上述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供货及安装数量为准。
3、价款结算
按合同报价单计算。其他: 木饰面的角线和有造型的价格另计 。
4、价款的支付方式
A)供货及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清全款;
B)乙方全部施工结束后,甲方应于三天内组织验收,逾期不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乙方供货及安装的时间为: (若现场有签证变更,工期往后延期。)
1、供货时间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乙方应按本条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自行承担运输费用将相应货品运至,由乙方人员将货物搬运到施工现场或运至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但甲方人员要积极配合施工,提供施工用脚手架以及电缆电源等。
3、货物成品保护:货物成品运至场地后,甲方应提供安全摆放场地。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延误付款日期导致工期延误所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接收货物;甲方接收货物后,由于其他材料搬运、安装、操作不当对产品造成损坏所引起的损害后果,经双方书面确认后由甲方负责。
3、退货:安装使用过的配件不能退货,未开封材料及设备的退货比例不能超过总量的 2 %,但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除外。
4、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变更产品数量和型号,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整,但要收取产生的相应费用。
5、其他权利义务: 。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样品供货。
2、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货物生产完毕并储存在项目所在地库房或甲方指定的库房,甲方可随时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查看。
3、乙方应确保送至现场的材料及设备外包装满足产品运输及安装要求。
4、 该项目自安装施工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为保质期、若人为破坏或非自然引起的情况,则不再乙方质保范围内。
5、其他权利义务: 乙方自收到甲方预付款后,乙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执行生产下单,生产交付周期将从下单之日算起。
六、违约及解决方法
1、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2、解决方法:双方协商解决——调解——向乙方所在地人民起诉。
七、其它约定事项
1、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同样生效,合同以收到定金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期。
2、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盖 章)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