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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7: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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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是一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深刻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突破。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企业制度改革向市场制度改革切入,从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根据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是一种特例。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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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是一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深刻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突破。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企业制度改革向市场制度改革切入,从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根据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是一种特例。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1、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是一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深刻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突破。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企业制度改革向市场制度改革切入,从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 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根据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是一种特例。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产权主体多元化进展缓慢。产权单一,“一股独大”的现象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难以真正到位,企业内部缺乏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

    2、国有资产管理不够完善。虽然,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有“三个层次”,即国资委、各开发公司、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子公司,但对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地位,国有资产授权后的运行、监管等认识有偏差,缺少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3、对国有资产经营者缺乏激励机制。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只规定年薪,没有激励机制;二是在一些企业即使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也不是很明显、很科学的,经营者的业绩与个人的经济利益不相对应。

    4、国有企业内部监督不力。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都由上级党组织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造成“内部人控制”,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监事会形同虚设,外派监事没有明确的职权,且不熟悉企业情况难以监督。

    5、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实践中,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成为公司的“一把手”,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部分公司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内部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事会不仅不能有效地发挥监督功能,而且常常出现主体错位,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6、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许多企业兼董事长,或兼总经理,直接参与企业决策,或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客观上使其身份具有两重性,不仅从法人治理要求看,公司权力高度重合有悖于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具体工作中,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企业监事会难以操作。

    二、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基本框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不同特点及治理要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模式。

    框架一,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不设监事会

    1、依据及其条件

    董事会分成董事和执行董事,董事负有对执行董事(内部董事)、经理层的监督职能。其条件是强化董事,发挥董事作用。

    公司治理各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是:股东会通过信任委托关系将公司的法人财产交给董事会托管,即将公司法人的权力都交由董事会执行;董事会通过委托代理关系任命经理层,经理层作为公司执行机构处理企业的日常事务,包括生产、营销、投资等;董事会由董事、执行董事组成,董事负责对企业执行层的监督和管理。

    2、 运行方式

    (1)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用一股一票表决的形式形成决议,委托董事会实施。

    (2)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的决策者,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董事会必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分董事和执行董事,董事由出资方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等专家、学者组成。董事的人数要在董事会中超过1/2以上。

    (3)董事会以会议形式形成决定,集体行使职能。下设高层管理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些专业委员会都由董事控制,董事可以全部或部分担任这些专业委员会的委员。

    (4)董事长人选,先由董事会中选举产生候选人,同级负责审核,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形成正式人选,最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命。

    (5)企业经理层具体执行董事会作出的经营决策。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按1:2比例负责推荐,或市场招聘,或内部产生,同级负责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交董事会,由董事长聘任;副经理及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同级党组织负责把关,聘任期限应小于总经理任期。

    框架二,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不设董事会

    1、依据及其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一股独大”,原来的董事会其实是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妨将国有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例,参照德国法人治理模式,不设董事会,由国资委直接授权经理班子经营国有资产,其条件是做实做强监事会,发挥监事会作用。

    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主要有监事会和经理班子,最高权力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将国有资产以委托的方式直接授权经理班子运行,并派出监事成员对其运行过程和运行结果进行监督管理。监事会中由一定比例的职工理事会代表,作为国有独资企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2、 运行方式

    (1)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新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代表,执行有关国有资本营运的法律与制度,负责所辖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不直接干预国有资本运行。

    (2)由国资委负责组建监事会,并授权对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主体一经理班子进行监督和激励。监事会受国资委委托,对国有资产运行过程进行有效监管,对国资委负责。

    (3)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外派人员、职工代表以及“监事协会”推荐的一定比例的“中立”人员组成。国资委外派人员由国资委会同企工委干部处共同研究确定;职工代表由职工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企业监事一般应控制在1/3以下;由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建“监事协会”,并推荐“中立”人员,一般都为专业技术人员,如注册会计师、法律顾问、经济学教授等。监事会在国资委外派的监事人选中产生,可以由国资委提名,但需经监事会成员中2/3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

    (4)国资委在授权监事会监管的同时,要规范监事会的工作程序。监事会下设企业管理委员会,主要是加强企业内部的财务、审计管理。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投票表决,监事会在投票时可以拥有2票表决权。

    (5)监事会出现失职行为,应依照监事会的具体处罚办法予以处理,严重的失职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罚。

    (6)职工理事会是在领导下,由工会具体负责的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理事会成员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选举产生。职工理事会按一定比例选出代表作为企业内部监事,直接参与对经理层的监管和激励。

    (7)企业总经理的产生可以通过二种方式:一是由监事会提议,按1:3比例提出合适人选,公司考察,集体研究,并以会议表决形式决定,报上级和国资委进行职业经理人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任命为法人代表,并同时兼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二是由国资委提出合适人选,交监事会进行职业资格审核,监事会将审核情况报公司,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合适人选进行政治素质考察,并以集体讨论,会议表决的形式决定,对内部有分歧的人选,可以提交上级再议,对没有疑义的人选,可以直接报上级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国资委任命为法人代表,兼总经理。

    (8)经理层其他班子人员,包括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都由总经理聘任,把关。企业内部设财务总监,由国资委委派,负责企业内部财务监控。

    框架三,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制衡

    1、依据及其条件

    这是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公司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不同的是:有的公司决策层和执行层重合,有的分设,在分设的类型中有的党组织负责人兼董事长,有的兼总经理。无论是重合,还是分设,作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其基本条件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要真正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这里,我们就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分权—制衡”模式作进一步的探索。

    2、 运行方式

    (1) 股东会与董事会确立信任委托关系

    ①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对董事会、监事会人员的选择权力。董事会一经产生,股东会便与之建立起信任委托关系,把特定的权力授予董事会,股东会可以通过审定董事会方案决议,改选董事会等途径贯彻自己的意志,但不得干预他们行使正常权力。

    ②股东对董事事权力的选择,可以采取累计投票制,即在选举董事时,股东的累计有效票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推选出的董事人数,股东可以把累计有效票数集中于某一个董事事候选人,也可以分配给两位以上的候选人,最后董事以得票多少顺序当选。这种累计投票制可以提高小股东在选择特定候选人上的投票分量。

    ③董事会、董事长的确定以及董事会机构的设置,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决定。董事会作为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承担对公司财产保全和向公司股东回报受益的受托人义务,董事会行使的公司法人财产权来自法律赋予的,而不是股东赋予的。董事会可以设置多个专业委员会,通常有董事控制。

    (2) 董事会与经理层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①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和相应工作,对外代理公司,对内是法人代表。从法人治理“分权—制衡”的要求看,董事长不宜兼总经理。这样,就能清楚界定决策层和执行层的权力职责,否则,容易产生角色冲突,不是董事会被经理班子控制,就是经理班子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制衡无法实现。

    ②经理层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执行层,受董事会委托代理公司业务,并对董事会负责。公司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责任承担者和领导者,其管理权力由法律明确或公司章程规定,同时受董事会委托范围的,如经营方向、投资规模等。

    ③经理层首席执行官,即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按1:2比例提议,公司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交董事会,对符合条件的人选由董事长聘任。副总经理及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财务总监由董事长聘任。

    ④董事会负责对企业经理层进行考核,并与奖惩制度相结合。要通过体现公司经理能力和业绩的年薪制,股权和期权制度,实现公司经理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对公司经理的激励由董事会按照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企业经营者奖惩实施办法》予以实施。对经营人员违反公司章程,中饱私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注销其职业经理人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3) 监事会对决策层、执行层实行监督管理

    ①监事会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构,主要履行对公司董事和经理的经济行为实行有效监督。监事会分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可以由出资方委派、选派、推荐,由人才交流中心从专业人才库中推荐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要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②监事会既不受命于董事会,也不受命于经理层。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在经济运作中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包括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是否有损害企业、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负责。

    ③监事会不具有直接的“制动权”,只是行使经济活动的监督权,这种监督的有效性主要是通过出资者或股东大会来制止或抗衡决策层、执行层重大决策失误,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我国的国企改革和对外开放已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把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为重要的发展战略,继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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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思考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是一场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深刻的企业,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突破。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从企业制度改革向市场制度改革切入,从上消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一、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根据1993年公布的《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是一种特例。现行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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