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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7: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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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内容提要: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影响公民结社行为和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的集合体。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既存在着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也存在着不利的制度性因素或者说制度性障碍。这些制度性障碍包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上的双重许可制度,民间组织监管上的双重负责,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这些制度性障碍使得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困境、定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人才困境、信任困境等多重困境。出现这些制度性障碍的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设计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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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内容提要: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影响公民结社行为和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的集合体。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既存在着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也存在着不利的制度性因素或者说制度性障碍。这些制度性障碍包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上的双重许可制度,民间组织监管上的双重负责,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这些制度性障碍使得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困境、定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人才困境、信任困境等多重困境。出现这些制度性障碍的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设计者和
内容 提要:公民 社会 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 影响 公民结社行为和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的集合体。 中国 公民社会 发展 的制度环境中既存在着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也存在着不利的制度性因素或者说制度性障碍。这些制度性障碍包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上的双重许可制度,民间组织监管上的双重负责,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这些制度性障碍使得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困境、定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人才困境、信任困境等多重困境。出现这些制度性障碍的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设计者和供给者出于维护政权和 政治 稳定的考虑而在公民社会组织监管上表现出强烈的和控制取向。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将公民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的 理论 思维和对民间组织根深蒂固的不信任和防范心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改变这种思维定式,努力建立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和谐与合作的新型关系,而这就需要优化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建设培育服务与监督规制并举的能促型民间组织管理。 

 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影响公民结社行为和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的集合体。制度环境对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合适的制度环境促进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不合适的制度环境则会阻碍公民社会的顺利发展,并容易导致民间组织和国家的相互对抗。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 分析 重点探讨我国公民社会发展制度环境中所包含的不利于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改善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促进我国公民社会健康发展,并努力建构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和谐合作的新型关系。

 一、公民社会组织发展中存在的结构性缺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总的来看是有利于其成长壮大的。市场化取向的 经济 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提供了社会空间,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和对外开放后公司和国际非组织的涌入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大量物质资源,我国的民间组织由此获得了迅速的发展。据统计,19年全国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只有4446家,2003年底则发展到266612家,期间年均增长速度为34%。[①]另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拥有各类社会团体168,000个,民办非 企业 单位146,000个,基金会999个[②]。有学者指出,仅仅统计已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数量,将会遗漏掉大量的社团。根据他们的统计分析,截止到2003年,全国已注册社会团体数量为142,000个,已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为124,000个,未注册社会团体40,000个,未注册民办非企业单位250,000个(两项未注册数据为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估计数据),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基层组织数量为5,378,424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文艺界联合会等其他准社团基层组织数量为1,338,220个,学生社团、社区文娱团体、业主委员会、网上社团等各种草根组织数量为758,700个,由此估计社团总数应为8,031,344个。还有的学者主张把城乡各类群众性自治组织作为社区组织统计进来,而据民政部统计,到2004年底为止,全国设有居委会(社区居委会)7.8万个,村委会.4万个, 合计722,000个[③]。同时用民政部2005年底最新数据更新王绍光等人关于2003年已注册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数据和未统计的基金会数据(实增499个)后,全国各类社团总数就达到了8,802,343个。尽管不同的统计口径导致不同的统计结果,但正如王绍光所言,中国改革开放后正在经历着一场社团,“中国的确是全球结社的一部分”。[④]

 但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存在着大量不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性因素,由此导致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中存在着规模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结构性缺陷,尚不完全具备组织性、非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基本特征,具有明显的过渡时期组织的特征。

 首先,就民间组织的组织性来看。民间组织成立登记门槛过高在一定程度上了民间组织的发展,我国每万人平均拥有民间组织数量为1.45个,而法国为110.45个,美国为51.79个,巴西为12.66个,印度为10.21个,埃及为2.44个[⑤],均高于我国公民的现有水平。我国民间组织人均拥有量严重不足。就民间组织活动地域范围来看,我国民间组织以草根性和地方性民间组织为主。从清华大学ngo 研究 所的调查来看,被调查民间组织中有68.7%的活动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8.6%的组织活动范围在一个省范围内,仅有1.1%的组织活动范围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范围内[⑥],这与我国严格民间组织跨地域活动范围密切相关。我国大多数民间组织成员人数较少,属于小型民间组织,北京大学中国社会团体研究中心对北京、浙江两地社团调查发现1000名以下会员的小型社团占社团总数60%左右。[⑦]从支出规模来看,前述清华大学的同一项调查表明,1998年几乎90%以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支出规模都在50万元以下,有5%的民间组织每年支出额甚至在1000元以下,而每年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非营利组织还不到2%[⑧],这也反映了民间组织实力的弱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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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分析

内容提要:公民社会的制度环境是指那些影响公民结社行为和民间组织活动的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规则的集合体。中国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中既存在着有利于其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也存在着不利的制度性因素或者说制度性障碍。这些制度性障碍包括:民间组织登记管理上的双重许可制度,民间组织监管上的双重负责,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这些制度性障碍使得民间组织发展面临着注册困境、定位困境、资金困境、知识困境、人才困境、信任困境等多重困境。出现这些制度性障碍的原因在于,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设计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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