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人员的职责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安全生产法弟25条扩展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法21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2)安全生产法弟25条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什么新内容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人是生产活动的第一要素,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才能有保障。因此,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从业人员具有在本职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的知识和能力,是非常必要的。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经济欠发达,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等岗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些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安全意识差、缺乏安全生产知识以及防范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近年来发生的一些事故表明,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不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总体要求
本条第1款主要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基本目标,是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这些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不能“偷工减料”。至于生产经营单位如何进行教育培训,本条未做具体规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做出合理的安排。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组织专门的培训班、作业现场模拟操作培训、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等。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其效果必须达到本条规定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真正重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教育和培训的效果,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三是明确规定禁止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这是“防患于未然” 的重要措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重要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如果发现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内容。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应当是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可以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从业人员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身安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也有利于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
(二)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本款是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用工方式。在这种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实际情况看,这种用工方式在满足企业灵活用工需要的同时,也随之产生一些突出问题。从安全生产角度看,一个突出问题是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另眼相看”, 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特别是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不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此外,劳务派遣单位由于不用工,对被派遣劳动者也往往不进行任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这种情况不仅对被派遣劳动者不公平,而且直接危及安全生产。因此,这次修改《安全生产法》新增了该款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旨在重申和明确一个重要理念: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无论用工方式有何不同,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必须平等。
基于这个理念和原则,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负责。首先,被派遣劳动者是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劳动,其安全生产风险来自工作和劳动的过程中,这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负起责任,对被派遣劳动者和正式从业人员一视同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给予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并使其履行同等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不得在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下,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上岗作业。这一规定也与《劳动合同法》关于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规定相衔接。
从劳动合同关系看,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劳务派遣单位也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与生产经营单位相比,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能力相对要差一些,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劳动,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该主要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因此,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是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讲授一些常识性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作业意识、遵章守纪方面的教育和培训等。这样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三)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从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中接收实习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实习学生普遍缺乏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而生产经营单位认为实习学生不属于正常上班,因此不安排其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甚至不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由此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实习学生的保护,本次修改《安全生产法》专门增加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实习学生不是正式从业人员,在实习中介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程度不完全相同,有的属于观摩、学习性质,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由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强求和正式从业人员完全一样。同时对学校而言,其对实习学生的情况更为了解,对于实习学生也负有相应的管理职责,因此本款规定还要求学校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能停留在口号中。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为了确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到实处,保证教育和培训的效果,本次修改专门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是教育和培训规范化、系统化、标准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提高培训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保障培训效果。同时,也便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查阅档案记录,加强监督检查,适时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际情况, 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应有的成效。
4、安全生产法第十规定是什么?
第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百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法弟25条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十对生产经营单位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作出了具答体规定。这里讲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有限责任回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包括其全面负责日常经营活动的总经理,以及非法人单位的依照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正职领导,如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责任、有义务在搞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搞好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做到生产必须安全,不答安全不生产。
5、新安全生产法弟50条规定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法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百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释义]
一、从业人员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度业人员对于劳动安全的知情权,与从业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密切,是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前提。
二、从业人员的建议权:从业人员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当然会关心生产经营单位的生道产经营情况,且本单位的经济效益与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特别安全生产工作更是涉及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业人员尤其是工作在第一线的从业人员,对于如何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及作业环境,具有优先发言权,也更切合实际。因此,从业人员有权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从业人员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回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生产经营单位要重视和尊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合理的,应当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当予以说明和解释。答
6、安全生产法第26条四新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7)安全生产法弟25条扩展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8)安全生产法弟25条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开始正式实施。
这部“新法”从加强预防、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完善监管、加大违法惩处力度等方面做了修改,涉及修改的条款达70多条,旨在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这部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在今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新法”更彰显“以人为本”理念。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的规定,使立法理念得以提升,更加科学、更加人性。立法理念的改变,会对基本方针、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的提升和发展起重要的指导作用。
另外,“新法”对违法行为“亮红灯”。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等都加大了处罚力度。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类事故等级处以罚款,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法”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责任人也将面临更严格的处罚,同时也严格了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9、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含矿山,三同时第七条是非煤矿矿山,怎么理解,谢谢。
【释义】本条是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活动,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要减少矿山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事故,将其危险因素降到最低,就必须在这些单位开办之初,对其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综合评价,保证安全生产经营具有可靠的物质基础。
本条规定中的“安全条件论证”,是指根据矿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是否能够具备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判断,为有关部门审批矿山建设项目提供必要的依据;“安全评价”是指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能否保证投入使用后的安全,在分析、研究后,提出结论性意见。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等,是一个系统性工作。本条未具体规定谁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实际中,技术力量较强,且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聘请研究机构、中介机构承担。无论谁承担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方面的规定,认真地进行论证和评价,保证结果的客观、真实和科学,为有关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10、建筑安全法地25条是什么
建筑安全法地25条是什么?
答:没有建筑安全法,有《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是通过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的,包括了知所有安全生产方面,所以建筑工程也含在其中。下面将《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的第25条都告诉你,供你选择:
建筑法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道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版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权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希望能给予你帮助
与安全生产法弟25条相关的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