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5月28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襄城县道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县道教徒联合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襄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协助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兴办道教事业,弘扬道教教义,传扬道教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发扬道教优良传统,加强道教自身建设,促进道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团结全县道教徒,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开拓进取,与时俱进,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城关镇关帝庙。
第六条 本会任务:
(1)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道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道教团体、道教活动场所、道教教职人员
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信教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组织、引导道教徒加强对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道教徒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觉悟,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自觉抵御邪教及境外渗透 (3)支持、指导各道教场所开展教务活动;督导各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制定和完善场所管理制度,严肃清规戒律,树立优良道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
(4)加强道教教职人员教育培训,培养道教人才,提高道教界的整体素质。
(5)开展道教文化挖掘、整理,编印学习资料,保护道教文物、古迹。
(6)积极引导道教徒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支持各道教场所兴办符合道教特点的自养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服务人群。
(7)发展同各地道教界的交往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和相互交流。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若干名)。
第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代表会议。其职权是: ’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
(4)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全县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场所按分配名额民主选举产生,报县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全县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全县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县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全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全县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县代表会议的决议。
(2)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礼请本会名誉会长。
(3)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4)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5)全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重大事项。
b)筹备召开全县代表会议和理事会议。
c)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d)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
e)决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
f)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每月举行一次例会,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会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2)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3)督促和检查全县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位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曰常会务。
第二十四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必要时常务理事会可决定一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会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教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各道教场所上缴的会务费。
(2) 社会捐赠。
(3) 资助。
(4) 其他收入。 。
第二十七条 由秘书长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 本会执行国家财务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县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县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全县代表会议代表、各道教活动场所和其他道教组织都有义务遵守本章程,贯彻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