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为了规范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置与报告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可能危及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可能导致较大财产损失的潜在事故、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安监总局安监函(2011)47号)
4职责和权限
4.1公司安全主管领导
4.1.1负责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所需人力、物力、财力。
4.1.2负责批准公司级应急预案 负责公司紧急情况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4.2行政人事部
4.2.1负责对公司应急预案的汇总、审查督促、指导公司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公司安全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紧急情况抢险实施统一调度。
4.2.2负责组织制定火灾、爆炸、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对应急点控制情况进行检查 并实施应急响应。
4.3各部门
4.3.1负责组织本部门紧急事故的应急预防措施、应急准备与响应以及紧急情况的消除工作。
4.3.2负责将本部门应急预案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职业病危害事故定义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发生失控、防护失效或高浓(强)度接触等对劳动者造成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
5.2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规定
5.2.1对于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慢性群发性职业病以及导致的死亡事件,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总局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2.2对由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应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及349号令的有关规定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5.3事故报告受理主体
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本单位员工急性职业中毒等伤亡的,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写明当地报告受理主体的电话号码)
5.4事故报告规定
5.4.1用人单位发生急性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4.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
5.4.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死亡人数、发病情况、可能发生原因;
e.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
5.5事故处置
5.5.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5.5.2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5.5.3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5.5.4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5.5.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费用由单位承担。
5.5.6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5.5.7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