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和学生生活规则,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1条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2条中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3条违纪处分分六种,附加处分三种。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
第4条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5条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
第6条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7条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9条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10条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作出相应的处分。
第11条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12条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出具意见,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
第13条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政教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校长室裁决;附加处分由政教处协同有关部门裁决。
第14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有权作出上报处分或不上报处分的决定,但班主任必须对其严厉批评。
4、班主任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部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作出上报处分或不上报处分的决定。
5、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政教处。
第15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绩报告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也采取相应方式。
第16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政教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记过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留校察看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劝退;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留校察看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