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工厂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报告厂长(副厂长),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时报告市劳动局、、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厂领导,厂领导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给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立即指定专人负责调动一切力量进行救助,工厂力量不能完成救助时,须立即向119求救。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厂部办公室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现场,需经公司法人或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同意;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当地劳动局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第五条
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和经过。
2、伤亡人数,伤害部位和程度。
3、伤亡人和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或职务,受过何种安全教育或培训等。
4、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原因和物质技术原因。
5、事故的后果和经济损失,其统计项目如下:
1 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 因负伤而造成停工天数的工资。
3 伤残补助。
4 死亡职工的抚恤费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 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 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备损坏的费用。
7 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支付的费用。
8 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 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10 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11 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的上岗操作所需要的培训费用。
12 其他
6、事故现场的实测图纸和照片。
7、对事故责任者逐个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工厂要迅速制定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报厂领导进行验收,多人、重伤、死亡事故由公司负责人验收。
第七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后应在一个月内由厂部“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公司总部和市劳动局。重伤事故处理结果后十天,由厂填写“职工重伤证”申请表,报公司总部、劳动局核发“职工重伤证”。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劳动局三份,报一份,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
事故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取得特殊工种上岗证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6)对各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第九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十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6、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7、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