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会计工作秩序,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监督,完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核算工作是一项基础工作,各分、子公司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手续齐全、传递及时,定期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核算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第三条加强会计核算监督,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纳入考核内容。
第四条集团公司一律使用借货记账法,采用科目汇总表核算形式。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集团公司会计机构和会计核算的第一责任人,对集团公司的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总会计师,按照《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职责:(一)做好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
(二)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工作;
(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
(四)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定资金管控方案,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五)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控体系,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六)做好企业重大事项的财务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会计机构和会计岗位设置:
(一)会计机构设置:集团公司设财务部门,负责集团公司日常会计业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会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二)会计岗位设置:
1、根据工作情况,设置财务主管会计、出纳、财务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和费用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预算管理、价格管理、稽核、档案管理、长短期借款、销售和税收管理等,并按财务信息化要求设置信息化主管、系统维护员、系统操作员、审核员等。
2、上述会计岗位和信息化岗位可以重叠,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人一岗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主管(代管)一个单位或本单位某一主要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二年以上;
(四)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制度、方针和,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有关知识,具有一定的分析能力;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有较强的文字处理能力,能够草拟本单位各种报告和管理制度;
(七)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要求。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
(二)除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其他会计人员应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新参加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本科及以上财会专业学历,并经过集团公司考试、考核后上岗;
(四)经选拔合格的会计人员,一律申请办理“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无证不得上岗;(五)熟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新参加会计工作的人员,实习一年后能处理本岗位的业务工作,工作两年以上能够处理与本岗位相关的业务工作。
(六)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掌握集团公司制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成本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七)忠于职守,坚守工作岗位。
第十条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支持本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于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领导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三章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刻苦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员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财务收支及资金状况。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要带头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的财经纪律,不准以权谋私,不准在集团公司单位之间互相吃请,不准接受礼品和红包,违者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十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上严重失职给集团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在员工中造成恶劣影响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吊销其“会计证”和“会计电算化证”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工作交换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营的会计工作资料和业务在单位负责人规定的时间内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者,不得调动或离职;故意拖延时间不交者,拖延时间按缺勤处理;资料不交全者,以毁损会计档案处理。
第二十条接替人员认真接管移交的资料和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末了事项。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完毕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自己的印鉴。(三)整理各项工作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原始资料、汇总表、报表、印鉴、、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其他单位转来核算通知及核算资料、合同协议、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资料。从事微机操作的工作人员,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财务机构负责人监交。
(二)财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单位领导或财务主管领导监交。
(三)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移交清册上应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会计档案一份。
(四)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说明原因。
(二)移交人员所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原始单据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三)银行存款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未达账项要注明原因。各种财务物资、债权、债务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接替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抽查个别账户余额是否与实物相符,必要时与往来单位、有关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鉴和其他实物,必须交接清楚。从事财务信息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要将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交接清楚。
(五)财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自制原始凭证、所做会计凭证及其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格性、真实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五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条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规定填制会计凭证、设置会计科目、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条各分、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一致,有可比性。
第二十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分支机构,也可以选择其一种外国货币为记账单位。如某项业务换取外汇后,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办理收支业务时,仍折算成人民币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按财政部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执行。会计科目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在不影响集团公司整体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对外报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统计或辅助会计科目(一级科目除外)。
第三十条各分、子公司财务核算的所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和集团公司要求,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库存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现金;
(二)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货记本科目;(三)出纳人员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财务信息化验收后,集团公司已经脱离手工帐,但“现金日记账”不得脱离手工帐;
(四)出纳人员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结出银行存款的结余金额,月底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三十四条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信用证存款,各种活、定期存款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二)按定期存款、承兑会骗保证金设置二级明细。
第三十五条交易性金额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为交易目的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交易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根据品种和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购入的各种股票、债券,按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如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宣告发放的股利,则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货记“投资收益”;按发生的交易费,借记“投资收益”;
(四)收到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借记“银行存款”,货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等。第三十六条应收票据:
(一)收到银行承兑汇票时,借记本科目,货记“应收帐”;
(二)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贴现时,暗记“银行存款”和“财务费用”,货记本科目;
(三)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借记“应付账款”,货记本科目;
(四)会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辅助登记账簿,登记每笔承兑汇票的号码、出票日期、票面余额、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背书转让日。
第三十七条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得款项;
(二)本科目按客户设置二级明细;
(三)销售产品时,借记本科目,货记“主管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一应应交”;收回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应收账款”;
(四)替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包装物费、包装物费,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五)确认为坏账的应收帐款核销时,借记“坏账准备”,货记本科目。
第三十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合同设置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供应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置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货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货记本科目。
第三十九条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按投资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货记“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科目;
(五)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货记本科目。
第四条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债权性投资应收取的利息;
(二)本科目按被投资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三)发生时,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或”投资收益“等科目;
(四)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货记本科目。
第四十一条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按应收款项的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第四十二条还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应收款项等发生减值时计提的减值准备;
(二)按个别认定法和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年度终了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发生的坏账损失,借记本科目,货记”应收账款“;
(四)已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应收账款“。
第四十三条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为其他单位代销商品;
(二)按单位、类别和对象设置二级明细。
第四十四条材料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三)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等时,按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可抵扣的额,借记“应交税费一应交(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项,货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科目。
第四十五条在途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第四十六条原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主料、辅料和其他设置二级明细;
(三)材料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货记“材料采购”;生产车间领用各种材料时,借记“生产成本”,货记本科目;
(四)各种原材料应定期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毁损时,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再做处理。
第四十七条材料成本差异:
(一)本科目借方登记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额,货方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节约额;
(二)每月以上月的成本差异率结转本月发出材料的差异额。
第四十库存商品:(一)本科目核算库存的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库存的外购商品;
(二)本科目按产品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规格设置三级明细;
(三)根据分厂(车间)的入库单,借记本科目,货记“生产成本,”;月份终了,结转销售产品的成本时,借记“主管业务成本”,货记本科目;
(四)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产品盘亏(或盘盈),应按实际成本,借记(或货记)“待处理财产损益”,货记(或借记)本科目,待处理相关手续后再处理。
第四十九条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规格设置三级明细。
第五十条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库存商品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二)本科目按商品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一条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二条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委托外单位销售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实物保管部门按规格设置三级明细。
第五十三条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成本;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三)包装物和低值易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五十四条存货跌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存货的跌价准备;
(二)本科目按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的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本科目按单位及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对百分之二十以下控股公司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子公司按成本核算,百分之二十一至百分之四十九的控股公司按收益法核算;
(四)时外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货记相关资产类科目;年终收到投资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投资收益”;如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按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和投资比例,借记本科目,货记“投资收益”,如被投资方为亏损,借记“投资收益”,货记本科目。
第五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一)本科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投资单位及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设置本科目时,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第五十七条长期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长期应收款项,包括融资租赁产生应收款项、采用递延方式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等产品应收款项等;
(二)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五十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本科目按房屋、建筑物、仪器仪表、传导设备、机械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专用设备设置二级明细;
(三)根据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在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中核算;
(四)购置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待设备安装并办理资产移交清单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五)每月计提折旧时,以上月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计提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货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不变;
(六)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按评估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累计折旧”,货记“固定资产”、“资本公积”等;
(七)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损益”、“累计折旧”,按固定资产原值,货记本科目;盘亏做相反分录处理;
(八)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十九条累计折旧: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本科目按房屋、建筑物、仪器仪表、传导设备、机械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军工专用设置二级明细;
(三)每月按上月固定资产余额计提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货记“累计折旧”。
(四)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五)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反映报废、盘亏、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第六十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得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固定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六十一条在建工程: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二)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设置二级明细,分建安工程投资、设备安装投资、待摊投资等设置三级明细,按单位统计核算,并设置“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二级科目;
(三)购买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一待安装工程”,待办理移交手续后再转入“固定资产”;
(四)工程发生的借款利息,竣工前进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后进入档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工程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尚未安装的设备及为生产准备的工器具等;
(二)本科目按工程项目和品种设置二级明细;
(三)设置“工程物资减值准备”二级科目,核算工程物资减值。
第六十三条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因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转出的固定资产价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等;
(二)出售报废、毁损物资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货记“固定资产”;(三)发生清理费用,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等;
(四)发生净收益,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
(五)根据本科目的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四条无形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吗,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支付的价格,借记“无形资产”,货记“银行存款”;
(三)对自创的无形资产,借记本科目,货记“研发支出”科目(开发无形资产形成的费用);(四)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累计摊销”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五)处置无形资产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累计摊销”等科目,资记本科目。
第六十五条累计摊销:
(一)本科目核算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计提的累计摊销;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按月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累计摊销。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二)本科目按无形资产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资产负债表日,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得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处置无形资产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六十九条商誉: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货记有关科目。
第六十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第六十九条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七十条待处理财产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财产清查过程中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设置“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两个二级明细科目;(三)年终清算前,对物资全面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毁损全部转入本科目;报经批准后处理的流动资产转入“管理费用”,报经批准后处理的固定资产转入“营业外支出”。
第七十一条短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各种借款,主要指流动资金借款;
(二)本科目按债权银行设置二级明细,并设辅助账登记相关内容;
(三)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
(四)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当月能支付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货记“银行存款”,当月不能支付部分,借记“财务费用”,货记“应付利息”;
(五)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
第七十二条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开支、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二)本科目不设二级明细,但设辅助账登记相关内容;
(三)为办理承兑汇票而向银行交纳的保证金,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交纳保证金时,借记“其他货币资金”,货记“银行存款”;
(四)办理承兑汇票后,购买原材料时,借记“应付账款”,货记本科目;汇票到期后支付承兑款时,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
(五)会计人员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和单位以及交付的保证金。
第七十三条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购买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客户设置二级明细;
(三)购买的原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办人员根据供应单位开具的和验收人入库单等到财务部门办理挂账手续,借记“材料采购”等,货记本科目;
(四)供应单位垫付的运货杂费等在本科目核算;
(五)开出的承兑汇票、资产抵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货记相关科目;
(六)与供应单位签订的付款协议,进行债务重组的收入,进入“营业外收入一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第七十四条预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安装销售合同向购货单位预收款项;
(二)本科目按客户设置二级明细;
(三)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借记本科目,货记“主管业务收入”、“应交税费”;购货单位补付的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退付多付的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第七十五条应付职工薪酬:
(一)本科目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员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发生员工薪酬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货记本科目。
第七十六条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个人所得税等;
(二)本科目按税种设置二级明细,设置三级明细。
第七十七条应付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包括企业债券等应支付的利息;
(二)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七十应付股权: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二)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七十九条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单位和个人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条受托代销商品款:
(一)本科目核算不承担风险受托代销商品收到的款项;(二)本科目按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一条递延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定期损益的补助;
(二)本科目按种类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二条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按银行设置二级明细,并设辅助账登记相关内容;
(三)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借款利息属工程借款时,计入“在建工程,”;属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借款的,记入“财务费用”,当月如不支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货记“应付利息”。
第八十三条应付债券:
(一)本科核算为筹集资金而发行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二)本科目按“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等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四条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应付款项等;
(二)本科目按种类和债权人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五条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
(二)本科目按资本性投资项目或单位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六条预计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重组义务、亏损性合同等预计负债
(二)本科目按预计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第八十七条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八十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二)企业按投资人设置二级明细;
(三)投资人以实物投入的,根据评估后价值,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投资人以现金投入的,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
(四)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时,借记“资本公积”或“盈余公积”,货记本科目。
第八十九条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受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二)本科目按“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设置二级明细;
(三)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按公允价值,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
(四)企业用评估增值的资产对外投资,如评估值大于资产账面净值,则总额记入“资本公积”;
(五)企业按照规定可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资本公积中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资产评估增值等部分不能转作股本。转作股本时,借记本科目,货记“实收资本”。
第九十条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二)本科目按“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设置二级明细;
(三)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货记本科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四)盈余公积补亏时,借记本科目,货记“利润分配一盈余公积补亏”。
第九十一条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
(二)每月终了,将收入类科目转入本科目货方,将损益类科目转入本科目借方;货方余额反映实现的利润,借方余额反映亏损数;
(三)年度终了,将本科目的货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的借方(或货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九十二条利润分配: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利润分配(或弥补)后的余额;(二)本科目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盈余公积转入”、“未分配利润”等设置二级明细;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一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货记“盈余公积一法定盈余公积”、“盈余公积一任意盈余公积”;(四)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货记“应付股利”;
(五)用盈余公积金补亏时,借记“盈余公积”,货记本科目;
(六)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从“本年利润”转入本科目“未分配利润”明细中;(七)年终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转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第九十三条生产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二)本科目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并按规定设置专栏;
(三)各单位发生的各项成本,借记本科目,货记相关科目;月终根据产品入库单,借记“库存商品”,货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余额反映各项在制产品的成本。
第九十四条制造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生产分厂(车间)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第九十五条劳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提供劳务发生的成本;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发生各项劳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货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四)结转劳务成本时,借记“主管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货记本科目。第九十六条研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借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货记“原材料“、”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四)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本科目(资本化支出)的金额,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货记本科目(资本化支出);
(五)期末,将本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货记本科目(费用化支出);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第九十七条主管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本科目按产品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期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货记本科目”和“应交税金”;
(四)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第九十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货记本科目等;(四)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九十九条投资损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
(二)本科目按投资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对外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项目,借记“应收股利”、货记本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对外投资,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货记本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借记本科目,货记“长期股权投资一损益调整”;(四)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条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
(二)本科目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
(四)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一条主管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
(二)本科目按产品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企业按集团规定日常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销售库存商品的成本,年末采用全部平均法,结转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货记“库存商品”;
(四)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二条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二)本科目按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三条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
等相关税费;
(二)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货记“应交税费”科目;(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四条销售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员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二)本科目按费用类别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五条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企业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六条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二)本科目按利息支出、汇兑损益、手续费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七条资产减值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本科目按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零九条所得税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
(二)本科目按“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设置二级明细;
(三)月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本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第一百一十条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二)按调整项目设置二级明细;
(三)调整以前年度利润时,借记相关科目,货记本科目;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货记相关科目;
(四)调整后,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
第七章会计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集团、国家财税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集团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审计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等;(四)集团公司全面预算、费用计划、分配制度、审计决定等。
(五)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计凭证监督:
(一)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二)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三)对于手续不全或重复制作的收付款凭证,出纳人员不予受理,并要求经办会计人员予以更正;
(四)稽核复核会计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原始凭证或会计凭证有误的,不能签发复核印鉴,并立即退回制单人员予以更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务收支监督:
(一)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在审核时,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事项予以退回,并要求补办、更正;
(二)对违反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未纳入财务收支核损的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会计人员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三)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事项,应向财政监察机关、审计监督部门报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资料、会计账簿或帐外设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集团公司审计督察部门或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会计人员丢失会计凭证、会计资料、会计账簿的,按渎职、失职行为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款项不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立即向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应向集团公司审计督察部门和集团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集团公司各单位依法接受上级集团、集团公司财务、审计检查和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和在审计过程中制造假凭证、假账簿者,集团公司将从重处理。
第八章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一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编报说明书。会计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和附注。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根据财政部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第一百一十九条各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正确、说明清楚。
(一)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二)本月报表与上月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应当衔接;
(三)上年度会计报表各项内容及数字核算有误的,而在以后年度发现或需要更正时,应当在更正年度当年进行调整,并加以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后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会计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月份)、送出日期,并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职权的集团公司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一条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发现上报报表或对外报送报表有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留存的财务报告外,还应同志接受报告部门更正;错误较多的,应重新进行编报。第一百二十二条根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同报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二十三条月份财务会计报告在次月六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次年二月五日前报出。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其中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其他单位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备案。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