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伤预防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预防管理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从业人员的伤病程度,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株洲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伤预防包括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其目的是通过宣传、培训以及对工伤事故前期的监控等手段,加强参保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操作规程,减少参保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压力,确保我市工伤保险事业稳步发展。
第三条 工伤预防管理是工伤保险预防、赔偿和康复三项重要内容之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伤预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预防和职业危害预防的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工伤预防费用预决算资金的审批;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全市工伤预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参保单位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工伤保险工伤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平台,通过经常性的开展工伤保险与工伤及职业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职工工伤预防、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 参保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工伤预防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咨询和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知识的教育培训;
(二)参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及工伤事故预防工作;
(三)参与重点区域的从事职业危害岗位职工的健康检查;
(四)奖励当年未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或其职业病发生率低于本行业水平的单位和对工伤预防及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五)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组织开展工伤预防科研、调研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工伤预防及管理的专项经费,必须按照《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部分项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 市工伤保险处根据参保单位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发生率、重大工伤事故情况和工伤事故赔付额等情况上浮或下调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激励和督促参保单位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市工伤保险处负责工伤预防费用的预决算编制、使用和管理。在工伤预防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的变化对工伤预防计划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按有关规定调整当年工伤预防费预算的计划,工伤预防费用的预决算及调整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与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工伤预防经费使用情况实行行政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株洲市工伤预防管理办法(试行)》(株劳社医[2006]1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