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土征公(2009)第4号
海宁市2008年计划第三批次建设用地项目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省批准[浙土字A〔2008〕第0360号],并于2009年2月10日由海宁市在被征地村(社区)予以公告。我局经对被征地村(社区)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标准(平均)
1、按区片综合价计算:
一级区片:31.5万元/公顷;二级区片:29.25万元/公顷;
三级区片:27万元/公顷。
2、按年产值、倍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水田、旱地
18万元/公顷
0.9万元/人
园地、养殖水面、
农田水利用地
15.75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
13.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部份)
坟墓200元以下/穴,一穴双棺加50%;果树:零星2-90元/棵,成片800-8000元/亩;杂树1-30元/棵。
三、青苗补偿标准(部份)
春花500元/亩;晚稻700元/亩;旱地作物700元/亩;园地:零星2-5元/棵,成片1500元─3500元/亩。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海宁市国土资源局硖石中心所、所在镇国土资源所提出,并提交书面材料。
五、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海宁市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 此 公 告
海宁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