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亲权 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收养 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
二、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 一个以上是正确的,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 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夫妻一方婚前接受赠与,而在婚姻关系存继期间获得的财产,属于( a )。
A.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
c.结婚时问较长的为共同财产
D.由确定归属
2.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 c )。
A.一半 B.小部分
c.一部或全部 D.大部分
3.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是( a )。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利益 D.一妻多夫
4.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要求离婚,程序是( d )。
A.双方自愿离婚的,按登记程序办理
B.一方要求离婚的,按诉讼程序办理
c.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均按登记程序办理
D.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均按诉讼程序办理
5.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 c )。
A.个别属性 B.自然属性
c.本质属性 D.单一属性
6.婚姻自由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开始实现于( b )。
A.封建社会 B.资本主义社会
c.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是指( a )。
A.正在人民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B.复员军人
C.转业军人
D.正在人民武装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
8.我国、法律对待婚约的态度是( b )。
A.订婚不县婚娴成寺的。协巧手垃和条件
B.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立婚约
C.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D.婚约
9.采取行政程序离婚,须符合下列条件( ac )。
A.双方自愿
B.双方父母同意
C.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
D.双方单位批准
10.我国计划生育的目标是( bc )。
A.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B.降低人口增长速度
C.提高人员素质
D.适当晚婚晚育
11.按照亲属法学中的一般见解,姻亲可以分为( ab )。
A.血亲的配偶
B.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12.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包括( b )。
A.通奸和姘居
B.重婚
C.婚前性生活
D.一个人同时和两个以上的人订婚
13.我国现行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包括( a )。
A.未治愈的麻疯病
B.未治愈的性病
C.不能人道的生理缺陷
D.传染性疾病
14.就法律意义而言,我国的婚姻自由包括( cd )。
A.恋爱自由
B.订婚自由
C.结婚自由
D.离婚自由
15.婚姻终止的原因有( abc )。
A.配偶一方死亡
B.配偶一方被宣告死亡
C.离婚
D.别居
三、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6.民族自治地方、常委会可依据婚姻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 补充 的规定。
17.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父母、家长对子女的婚事享有家长制,实行
包办 婚姻。
18.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为拟制血亲,无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的为直系姻 亲。
19.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 应予以鼓励。”
20.离婚时,可供双方分割的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
21.对偶婚制是以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态。
22.妯娌之间、连襟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姻亲的分类中属于旁系姻亲。
23.中国古代的丧服制度将服制等级分为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五种。
24.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 或干涉 。
25.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6.血亲关系发生的唯一原因是 出生 。
27.涉外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 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
28.甲的祖母是乙的外祖母,因此甲的母亲是乙的 姑姑(写出亲属称呼,下同),乙的父亲是甲的 舅舅 。
29.依法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的中国公民包括现役军人、外交人员 、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育和服刑的人。
30.我国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二种:一是 公证机关 ,二是 基层政权 或户籍部门。
四、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错误的划“×”,每小题1分,共5分)
31.弟媳按罗马法计算为二亲等,按中国现行婚姻法的世代计算法为两代以内的旁系姻亲。 (√ )
32.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尚未成为当前各国婚姻立法的通例。 ( √ )
33.婚姻法领域里的人身权,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根据。 ( √ )
34.家庭的经济职能.反映了一定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 (√ )
35.男女双方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40.婚姻家庭关系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区别。
婚姻家庭关系,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合成,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围绕家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41.在我国,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应注意以下几处问题:1、对重婚应作实质意义上的理解。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2、应将重婚和姘居加以区别。姘居双方并无结为夫妻、永久共同生活的意思。在认定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既不要把事实重婚视为姘居,也不要把姘居视为事实重婚,更不要把无配偶者婚前与他人姘居当作婚姻关系,而把后来的合法婚姻当作重婚。3、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后的重婚应分别对待。1950年婚姻法颁行前的重婚、纳妾,基本上属于旧社会趵下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相安无事,不主动追究。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应依法处理,并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1950年婚姻法颁行后的重婚是违法的,不应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
六、论述题(14分)
42、试述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天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
产,但本法第1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上述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制与约定制的结合。
(1)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双方共
同所有,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双方或一方的
其他合法收入,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归夫妻个人所有,不
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对某项财产究竟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确认的,
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应当归本人所有;复员、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
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大妻约定财产制。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内容;①它是对夫妻
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婚姻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财产分别归
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②这种约定
财产制一股多用于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对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双力‘共有或归另一万所
有,等于’‘方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赠与给另一方。③夫妻双方对财产制的约定必须自愿合法,
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和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④夫妻对财产制的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为
原则,并可办理公证或者由有关单位加以证明,以免发生争议。夫妻双方都承认的关于夫妻
财产制的口头约定,应当确认其有效。
七、案例分析题(12分)
43.甲男与乙女于1986年5月1日,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亲朋、邻里纷纷前来祝贺。当时甲男为二十三周岁,乙女为一十九周岁,自19年1月起,乙女与邻居丙男多次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被甲男发觉后双方感情迅速恶化。1990年2月,甲男向当地人民起诉,要求与乙女离婚。乙女在答辩中坚决不同意离婚,后来又改变了态度,声称离婚也可以,并要求与甲男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00元,房产四间。
问题:对甲男的要求和乙女的要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时应略述其理由。
(1)应当驳回甲男的请求“离婚”之诉,认定甲男与乙女为非法同居关系。
理由:双方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其为夫妻关系。甲方起诉时,乙方已达法定婚龄,但双方同居生活发生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因同居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故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2)对乙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不予支持。
理由:因双方为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