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也是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本条件。而公路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基础,也是人民最普遍使用的交通运输方式。在现代社会中,公路的发展离不开公路的法制建设,公路法是公路法制的基础。
因此作为一名学习道桥的学生我们应该对我们国家的公路法有一定的了解。我们能学习公路法的可以从我们所学的建筑法规和自己上网查资料来了解中华人民公路法。通过我各种途径的努力查找来的资料来看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在晋出版 日前,我国首部公路法专著《公路法概论》由山西经济出版社出版。该书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法规处副杨继勇完成。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公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为、公路权益法律制度、公路规划法律制度、公路建设法律制度、公路养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费公路管理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内容,全书近45万字。该书对国内外公路法的理论、法律制度和实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对公路保护中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公路建设的筹融资、公路的相关权益、收费公路等比较热点和前沿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论述,其中不乏理论创新的光芒。同时,作者的许多思想和观点根植于公路管理的实践,书中许多关于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公路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该书出版后,广受交通运输系统执法人员、公务员的欢迎。 杨继勇是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公路法律法规的潜心研究,他参与了《山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5部地方交通法规的立法工作。参加了山西省汾平、和榆平等多个高速公路BOT项目以及高速公路经营权转让项目的谈判和公路建设借款合同审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先后在《山西交通科技》、《晋阳学刊》、《中国公路》等刊物发表《公路养护改革及其市场化运作》、《物权法颁布与公路保护》等多篇学术论文,完成《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释义》、《山西省交通征稽法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两部著述。像《公路法概论》这样对公路法全面系统研究的专著,在全国尚属首次。
《公路法》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巩固国防,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公路法的具体实施,并从这些案例中获取相关的知识。
2008年9月16日,这起在安徽省歙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路面污染而引发的索赔案经过歙县人民的调解,成功审理完结。
案情:
2008年5月17日16时45分许,驾驶员汪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歙县,在途经省道215线214公里处,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死亡、许某及该客车部分乘员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了该路段公路路面被玻璃渣污染150平方米,柴油腐蚀90平方米的公路污染。交通事故发生后,歙县公路分局路政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拍摄图片并作勘验检查笔录,向事故双方当事人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县交警也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经过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许某的过错行为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已由歙县人民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赔偿协议。
观点: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由安徽省歙县公路分局负责管理、养护。
观点一:公路的路产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汪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两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两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系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其赔偿责任应由该车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死者汪某系低速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观点二:公路损坏赔偿,其收费标准有皖价费[2000]371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明确规定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文件附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为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歙县公路分局专门委托歙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现场鉴定。2008年6月24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受损公路损失8760元,评估费300元。
起诉:
为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歙县公路分局在多次向汪某和许某双方的利害关系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73条、106条,《公路法》第85条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8年6月30日向歙县人民递交民事起诉书,请求判令被告(许某驾的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方某、登记所有人黄山杭徽长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而低速货车实际所有人汪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登记所有人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歙县公路分局)由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失费876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906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审结接到起诉后,歙县人民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并于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歙县人民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期望将矛盾在法官的主持下化解在法庭之上。经过法官的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汪某和许某的利害关系人分别赔付歙县公路分局公路损失费2100元,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369.80元和480元。以上赔偿费均于2008年9月底履行完毕。
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国家财产。而公路法则是我国公路保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础保障,依法用路,爱路,护路,应成为全社会共识和自觉行动。对公路法的学习增强了我学法守法的意识,对于确保公路的完好,安全和通畅,进一步促进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有了自己的重新理解,在今后的每一天,作为一个道桥学子我会以最充足饱满的精神状态面对我国的公路事业,从精神上支持行动上付出,履行一个公民和公路法学习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