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专题视频专题问答1问答10问答100问答1000问答2000关键字专题1关键字专题50关键字专题500关键字专题1500TAG最新视频文章推荐1 推荐3 推荐5 推荐7 推荐9 推荐11 推荐13 推荐15 推荐17 推荐19 推荐21 推荐23 推荐25 推荐27 推荐29 推荐31 推荐33 推荐35 推荐37视频文章20视频文章30视频文章40视频文章50视频文章60 视频文章70视频文章80视频文章90视频文章100视频文章120视频文章140 视频2关键字专题关键字专题tag2tag3文章专题文章专题2文章索引1文章索引2文章索引3文章索引4文章索引5123456789101112131415文章专题3
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5-10-06 14:40:46
文档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2012年3月同学们: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实际情况,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这一具体情
推荐度:
导读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2012年3月同学们: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实际情况,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这一具体情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2012年3月

同学们:

     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实际情况,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这一具体情况,我们从四个方面来共同学习一部分计生法律法规。

  (一):生育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户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工作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按《条例》规定,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继续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二个子女。 

  (二):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 违反《省条例》规定不符合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至一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或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由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2)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三):流动人口、验证程序 

  1、流动人口育龄人员的应尽义务 

  18周岁至49周岁流动人员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经商务工前,应当凭身份证、村(居)委会证明(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及时到乡(镇)计生办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乡(镇)、计划生育管理和孕环情检查。 

  2、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手续 

  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到达后十天内到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交验户籍地乡(镇)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奖励与保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照发。在分配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1)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的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作为子女教育金、婚嫁金投入保险。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已施行绝育措施 下同)家庭,应当享受下列照顾和优惠: 

  (1)农村居民在农村审批宅基地,调整责任山,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城镇居民审批宅基地,分配住房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2)独生子女入托应当优先,保育费由所在单位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3)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在参加本县管辖的初中升高中(包括重点高中)考试时,享受总分加1%的待遇。义务教育期间,在县内跨学区就学时,除规定的杂费外,其他费用减半收取。 

  (4)独生子女、农村二女户子女大中专毕业或从退伍后参加就业考试时,享受总分加1%的待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5)独生子女和农村二女户子女,到县第一医院就诊时,血、尿、便三大常规检查及CT、B超、脑电图检查费用优惠10%,住院床位费优惠20%。 

  (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应当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扶贫应当把失业和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7)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二女户经商时,工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征收工商管理费予以照顾优惠;司法部门优先给有特殊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提供法律援助;有关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侵犯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8)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农村独生子女户家庭和二女户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减半缴纳个人自负费用;社会保障部门在制定涉及农民养老保险时,应当体现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的优先优惠。 

  各部门单位、乡(镇)应当制订有利于独生子女户家庭和农村二女户家庭的照顾优惠。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取消其他有关优惠。 

同学们,刚才我们从生育、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行为的处罚、流动人口、验证程序和奖励与保障这四个方面共同学习了一部分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希望大家回去时,积极地向自己的父母、邻居宣传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的内容,让家长们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我国的计生工作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讲授者:阮电平

文档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

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专版2012年3月同学们:根据县教育局(2009)90号文件的要求,我们从今天开始正式开展“小手拉大手”系列宣传活动。开展这一活动的目的是通过大家向家长宣传国策,紧握“大手”,以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国策为大家为主题,进行国策大宣传,引导家长增强遵守计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使家长感受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好处。因此,今天我们进行系列宣传活动的第一项活动:举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下面,根据我们学校实际情况,大部分家长文化知识水平不高、都长期在家务农或外出打工这一具体情
推荐度:
  • 热门焦点

最新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

专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