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签订地: 合同编号:
供方:上海宝钢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永磁产品以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为年度协议,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及质量标准
1、产品名称及规格:□1#粉 ; □3#粉 ; □GBT粉。
2、产品价格及数量:乙方承诺全年采购甲方永磁产品 吨,最终数量以双方当月最新确认的订单为准。
3、质量标准:按照甲方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交货地点、运输及付款方式
1、交货地点:上海市宝山区联水路168号。
2、运输方式: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准时到达提货地点,运输车辆、费用等均由乙方负责安排、承担。
3、付款方式:由乙方带款提货,甲方实行款到发货。
四、产品包装及费用
双方确认产品包装执行甲方的常用包装方式,包装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五、产品验收
1、验收方式:在甲方交货时由乙方组织验收,如有异议,乙方应当场提出,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产品合格;对于无法当场验收的产品,如有质量异议,乙方应在产品发出后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未提出的视为产品合格。
2、异议处理: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经核实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由甲方重新组织发货,乙方自提并承担费用。在甲方重新发货前,乙方须对产品予以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视为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六、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七、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九、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4、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或每次贸易所签合同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5、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双方每次贸易时,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的传真件执行。双方确认的有效传真号码以每次贸易时签署的合同或订单中的记载为准,任何一方变更传真号码,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应赔偿因未及时通知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