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493号令等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第493号令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相关人员在调查处理结果没结论之前不得离开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辑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六、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
每月20日前必须填写及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无事故按零事故报送。附件:《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七、任何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该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方
1、项目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因素。
2、爆破作业时的时间、地点、信号、规模。
3、施工道口及施工现场危险情况。
4、原山坡、江河、沟壕,坡度、深度的改变。
5、夜间作业,禁止非施工人员靠近的规定.
6、其他:撞见有人偷盗、贩卖爆炸物品时应该报告等等;
注:这里所指相关方为:施工现场附近居民,当地居(村)民委员会,当地机关及相关组织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