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重点项目安全管理,确保重点项目的安全实施和工程质量,使项目管理更规范,做到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点项目分类
新的采区、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井巷维修工程和重大隐患治理工程(治理工期15天以上)、治灾工程(瓦斯、水害、防灭火、大面积悬顶等灾害专项治理工程)
2、重点项目安全管理
1、所有重点项目实施前,要明确项目的提请者、决策者和实施者。项目的提请者为矿长;项目决策者为矿长、总工程师以及负责采掘、机电、地质、通风等的矿级领导;项目实施者为外围项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内部施工时各施工对队长为责任人,各对口职能部门承担项目的监管职责。
2、项目的提请人、决策者、实施者等责任人对重点项目从设立到报废全周期负直接责任。
3、每一个项目要有一套档案,包括设立、论证(评估)、审查、设计、审批和变更、施工及监督管理、竣工验收、投入使用、报废等整个过程的原始资料。
4、单个项目实施前,应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报请能源公司参与论证(评估)、审查和设计,必要时也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单位的专家做技术支撑。
5、项目在具体实施工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遇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提请设计部门进行技术变更。同时严格按照变更要求组织施工。
6、各对口职能部门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监管职责(安全、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严格执行项目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安全顺利进行。
7、项目竣工时,由项目的提请者、决策者和实施者三方共同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项目运行结束后应按规定进行报废,并形成相关纸质档案备查。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兴文县大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12月25日
